段学安律师
重庆-江北 重庆锋语律师事务所
办了酒席,但是没到法定年龄,没领证,女方要了八万彩礼,是现金的,交往一年,现在女方不想在一起了,,女方删了联系,请问,我们的彩礼钱还能要回来吗?能要回来多少?要给女方多少补偿?
彩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要回,不需要给女方补偿,因为没到法定结婚年龄,所以婚姻无效,是可以以女方为被告主张返还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我通过中介公司买了一套二手房,因为卖家的原因导致在约定时间过不了户,我可退房吗,合同约定买卖任何一方不买或者不卖,要付2个点的中介费,我需要付中介费吗?我可以向卖家索赔定金吗?
您好,首先要根据你们合同约定来的,您首先要关注你们合同约定的过户时点是否已经到达,如果已经到达,您可以向卖方发函催告,并给一个合理的催告期限,如果过了这个期限,您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中介费等损失您可以要求卖方承担
我是装修公司的一名员工老板让暂时我代办新注册做法定代表人和自然人股东100%,现有经济纠纷以上法庭,通过调解之后对方已撤诉,我已要求老板把我的法人和股份全部转给其他人,以后我还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吗?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公司的债务与股东个人无关,应由公司以公司财产承担,所有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预定的期限内发生,并且发生实际权利人的追索,该类责任或风险首先应当由目标公司承担,由此引发的股份转让的风险负担应当由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因此,有关债务承担问题应列入风险负担条款予以约定。 对于出让方故意隐瞒真相,没有真实、全面、及时地向受让方批露既有负债或潜在负债的,属于违反信息批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出让方有关公司债务的陈述与保证义务。当发生债务追索时,将严重影响受让方的股份转让合同的利益和预期的收益。股权的受让者可以向法院进出诉讼要求原股东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之前我是在贷款公司上过,两个月做过两个月的客服,有一个人到我们公司贷款,交了2000块钱的钱,他转给我我再转给公司,两年过去了,他现在告诉我贷款没有给他办下来,他找我给他把钱退回去,请问我会承担法律责
您好,不需要您退还给他,您收取相关款项属于职务行为,最终承担责任的主体是你以前的公司。请保留好以前的公司劳动关系记录,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工作牌等,再准备好你当时转款给公司的记录即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诉意见》”)第四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
被执行人是公司 公司法人实则无权无资产,实际操控人是法人的女儿,给我有转账记录好有公司宣传稿等都是实际操控人法人的女儿的宣传册等,我能追加被执行人为法人女儿吗?
什么是实际控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不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实际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和清算程序中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山东省阳信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济南金讯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2)济民一初字第35号]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因金讯公司于2007年12月因未参加年检,已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金讯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清算,目前已无营业场所,资金账簿也已无从查找,无法进行清算,根据以上规定,应由金讯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