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范志强律师

姓名:范志强律师

律所: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家律师

城市:山东-济南

执业证号:13701202320621444

执业年限:3年

擅长领域

  • 建筑工程
  • 交通事故
  • 劳动工伤
  • 债权债务
  • 合同纠纷
  • 房产纠纷
  • 公司法务
  •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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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志强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尤其精通民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业务全面,实践经验丰富。本人现为多家大型企业集团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进企业开展法治讲座40余场次。

律师贡献值

  • 24

    解答咨询

常见法律问答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我能获得哪些赔偿
对方全责时,受害人可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若构成伤残,还可索赔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各项合理费用。在济南地区的司法实践中,需严格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及实际损失证据进行计算。若受害人面临“对方全责却拒赔”的困境,律师将协助构建完整的证据保全体系,确保每一项法定赔偿均得到法院支持。查看全文>>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最合适
一般在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通常为出院后3至6个月;若涉及内固定物,需视具体情况或取出后进行。 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相关临床规范,鉴定时机直接影响《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评定结果。过早鉴定可能因伤情未稳定导致等级偏低,过晚则可能延误诉讼时效。针对“伤残鉴定时机不对”的痛点,专业律师会结合病历资料与恢复情况,精准锁定最佳鉴定窗口期,防止赔偿金额大幅缩水。查看全文>>
交通事故赔偿保险公司不赔怎么办
若保险公司以非医保用药或免责条款为由拒赔,受害人可通过诉讼途径,要求法院依法审查条款效力并判令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保险公司滥用免责条款的行为,律师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规定进行抗辩,破解“理赔款远低于实际损失”的维权难题。查看全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起诉
起诉需准备起诉状、身份证明及购房合同等核心证据,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依据相关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原告需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立案时需提交证明违约责任或合同无效的证据链,如付款凭证、催告通知等。范志强律师在济南地区拥有丰富的立案与庭审经验,能够协助当事人梳理证据,精准定位诉讼请求,提高立案成功率与审理效率。查看全文>>
二手房卖家违约不卖了怎么办
买方可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或主张解除合同并适用定金罚则及损害赔偿。 当二手房卖家违约不卖时,买方享有选择权。若买方坚持购房且具备履行条件,可诉请继续履行并强制过户;若选择解除合同,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或要求卖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等损害赔偿。范律师会根据济南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及卖家履约能力,为当事人制定最优维权方案,弥补买方因交易失败产生的损失。查看全文>>
济南限购政策下签的购房合同有效吗
限购政策通常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可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买方可主张解除合同。 济南限购政策属于地方性房地产调控措施,一般不属于导致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限购政策下签订的购房合同通常有效。然而,若因限购导致买方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可主张解除合同,卖方应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定金。范律师能准确界定政策风险,妥善处理定金返还争议。查看全文>>
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怎么办
可依法限制其股东权利,甚至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股东出资义务是法定义务。若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不仅触发补缴义务,更可能使守约股东面临连带清偿风险。公司可通过章程规定限制其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利,经催告仍不缴纳的,可依法解除其股东资格。查看全文>>
公司出现僵局如何通过法律解决
可通过协商股权转让、行使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或提起公司僵局救济诉讼申请司法解散。 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同时,应优先审查公司章程中是否预设了股东退出机制,以非诉讼方式化解僵局,降低维权成本。查看全文>>
股权代持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股权代持协议在代持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该合同如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应认定有效。但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的,实际出资人面临钱股两空风险,需通过完善的书面协议与确权诉讼维权。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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