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王伟刚

姓名:王伟刚

律所: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职律师

城市:云南-昆明

执业证号:15301200810109643

执业年限:18年

擅长领域

  • 刑事辩护
  • 职务犯罪、毒品犯罪、工伤赔偿、商事纠纷、复杂工程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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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810109643,19年执业经验,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刑事部轮值主任,云南天外天毒品与边境刑事部主任,昆明律协刑事委员会专委,云南省涉外律师库成员,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专家库成员,“抱柱杯”全国十佳辩护律师,睿信毒品犯罪研究院专家委员会委员。 刑事辩护专职律师,有办理重特大刑事犯罪辩护经验以及边境刑事犯罪辩护、毒品犯罪辩护经验。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多年,累计承办数百起刑事案件,尤其在职务犯罪与毒品犯罪等重大复杂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通过精准的法律策略与有效辩护,成功为80余名当事人争取了无罪结果,大部分案件争取了从轻、减轻处罚,取得较好效果。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毒品犯罪、工伤赔偿、商事纠纷、复杂工程款纠纷

成功代理数百起刑事案件,部分如下:

田某受贿案缓刑

刘某行贿无罪案

王某受贿轻判

张某职务侵占无罪案

郭某e租宝案

郭某非法经营案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缓刑

余某诈骗90万一审5年,二审3年

张某虚开增值税发票8000万获轻判

刘某非法走私20公斤黄金案

常见法律问答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是多久?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规定。若施工方未在此十八个月内通过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发送催告函等法定方式明确主张权利,将依法丧失优先受偿权。一旦丧失该权利,工程款债权将降级为普通债权,在面临发包人破产清算或工程被抵押拍卖时,清偿顺位将劣后于抵押权人,导致施工方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的明确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起算点为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在实务中,“应当给付之日”的认定极为关键:若合同有明确约定付款节点,则按约定起算;若工程已实际交付,则为交付之日;若未交付但已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则为提交之日;若未交付且未结算,则为起诉之日。王伟刚律师在处理昆明地区工程款纠纷时特别提示,该十八个月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断或延长。许多施工方因发包人长期拖延结算并拒付工程尾款,误以为只要持续催讨即可保留权利,最终因错过法定期限而导致工程款沦为普通债权。当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时,丧失优先受偿权的施工方只能按比例受偿,实际受偿金额大幅缩水。因此,律师建议在期限届满前,务必通过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向发包人发送具有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意思表示的书面函件来固定权利,必要时同步申请工程款财产保全,以应对复杂的清偿风险。查看全文>>
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要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直接向发包人要工程款。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当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时,可以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或共同被告,发包人仅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旨在突破合同相对性,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实际施工人及农民工权益,但前提是实际施工人需证明其实际履行了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相对性原则通常要求当事人只能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然而,为了解决建筑市场中普遍存在的违法分包、转包及挂靠施工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作出了突破性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王伟刚律师在实务中指出,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面临严格的举证要求:首先,必须证明自身具备“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即实际投入了资金、材料和劳动力;其次,需证明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完工但已完工部分质量合格;最后,必须查明发包人确实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若发包人能够举证证明其已向总承包人全额支付了工程款,或者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挂靠)且发包人对此不知情,则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诉求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因此,构建严密的证据链条是胜诉的核心。查看全文>>
挂靠施工中工程款应该给谁?
挂靠施工中,工程款的归属需根据内外法律关系综合认定。对外,发包人通常依据书面施工合同向被挂靠方(名义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对内,被挂靠方在扣除约定的管理费后,应将剩余工程款支付给实际投入资金和劳动力的实际施工人。若被挂靠方截留款项,实际施工人可依据内部挂靠协议或实际施工事实,通过诉讼要求被挂靠方返还工程款,并在特定条件下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挂靠施工关系下的工程款归属是建设工程领域的复杂难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借用资质签订的挂靠协议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被认定为无效。然而,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折价补偿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工程款的支付路径与归属遵循以下逻辑:首先,基于合同相对性,发包人应当向名义上的承包人(被挂靠方)支付工程款。若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若发包人不知情,则只能向被挂靠方主张。其次,被挂靠方收到工程款后,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其支付扣除合理管理费(若法院予以支持)及代缴税费后的剩余款项。王伟刚律师强调,当被挂靠方不配合结算或截留工程款时,实际施工人常面临“挂靠别人的资质干的活,现在被挂靠方不配合,甲方也不认我”的维权困境。此时,实际施工人需收集施工过程中的工程签证单、材料采购合同、工人工资发放记录及与被挂靠方的资金往来凭证,证明自己是工程的实际投资人和施工人。若发包人尚未结清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将发包人与被挂靠方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从而有效破解挂靠施工中的款项归属与结算争议,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查看全文>>
云南贩卖毒品多少克会判死刑
在云南地区,贩卖毒品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并非单一绝对值,但通常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即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死刑适用门槛。然而,死刑的最终核准还需综合考量毒品含量、犯罪情节、被告人主观恶性及是否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如立功、从犯等),并非达到数量标准就必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关于云南贩卖毒品死刑适用标准,司法实践中严格贯彻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法定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在具体量刑时,法院必须依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综合评估全案情节。首先,毒品数量是基础,但并非唯一标准,若查获的毒品大量掺假,实际纯度极低,在量刑时会予以酌情考虑。其次,必须严格区分主从犯,对于受雇佣、指使参与贩卖毒品且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使数量达到死刑标准,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此外,若案件存在特情引诱(如犯意引诱或数量引诱),或者被告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系孕妇或未成年人等法定不适用死刑的情形,均能有效阻却死刑的适用。王伟刚律师在死刑辩护中,正是通过深挖上述法定与酌定从宽情节,结合严密的证据质证,为面临生死危机的当事人争取生机。查看全文>>
昆明毒品案件取保候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在昆明办理毒品案件取保候审,必须严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法定条件。核心在于证明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具体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系怀孕、哺乳期妇女;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等情形。毒品犯罪因性质严重,取保审核极为严格。 毒品犯罪因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昆明乃至全国的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的批准率相对较低,但并非绝对不可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申请取保候审的核心要件是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王伟刚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会从多个维度构建取保候审理由。首先,从案件实体证据入手,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嫌疑人主观明知是毒品,或证据链条存在重大瑕疵,律师将据此论证嫌疑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罪轻,从而降低其社会危险性评估。其次,从嫌疑人个人情况考量,若嫌疑人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从犯),或者有固定住所、稳定收入及家庭羁绊,律师会向办案机关提交详实的证明材料,证明其不具备逃跑、毁灭证据或串供的条件。此外,若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律师将依法提交医疗诊断证明及社区证明,主张适用人道主义条款。在侦查阶段早期介入,及时与侦查机关沟通并提交书面取保候审申请书,是提高毒品案件取保候审成功率的关键策略。查看全文>>
监察委留置期间律师能否会见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在监察委留置调查期间,律师不能会见被留置当事人。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特殊措施,此阶段案件尚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家属在此期间无法会见,但可委托律师提供外围法律咨询、指导家属合法应对,并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第一时间介入会见。 监察调查与留置是职务犯罪案件独有的前置程序,其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刑事拘留不同,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期间,案件处于监察调查阶段,尚未正式移送司法机关,因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这就导致了公职人员被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后,家属无法会见当事人且不了解案件进展,产生极度焦虑与信息不对称恐慌。在此阶段,虽然律师无法直接会见被留置人,但律师的介入依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王伟刚律师团队会为家属提供详尽的法律咨询,解答职务犯罪案件家属什么时候可以请律师、监察委调查结束后案件走向是什么等关键问题。同时,指导家属妥善处理家庭财产与涉案财产的界限,避免因盲目退赃或转移财产引发新的法律风险。一旦监察委调查终结并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即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此时律师便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依法行使会见权、阅卷权,迅速开展实质性辩护工作,实现监察调查与司法程序的无缝衔接。查看全文>>
职务犯罪退赃退赔对量刑的影响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退赃退赔是重要的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不仅能有效挽回国家或集体经济损失,还能体现嫌疑人的悔罪态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全额退赃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若结合自首、坦白等情节,甚至可能获得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的机会,对最终刑期有显著影响。 退赃退赔在职务犯罪量刑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中,赃款赃物的追缴与退赔情况是法官裁量刑罚的重要考量因素。实践中,当事人存在退赃退赔能力但不知如何操作,往往会导致错失退赃退赔从轻处罚的量刑机会,造成实际刑期高于预期的严重后果。王伟刚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精准把握退赃退赔的时机与方式。在监察调查阶段,指导家属配合监察机关合法退缴;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通过向法院或检察院提交退赃凭证,积极争取从宽处理。特别是对于受贿金额达到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标准的案件,全额退赃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争取降档量刑或适用缓刑的核心策略。律师会综合评估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制定科学的退赃方案,确保每一分退赃款都能转化为实实在在的量刑减让,最大程度化解受贿数额量刑档次跨越导致的刑期剧增恐惧。查看全文>>
受贿罪中索贿和收贿量刑有区别吗
受贿罪中索贿和收贿在量刑上有显著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索贿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相比于被动收受他人财物,索贿表现出更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因此,在同等受贿金额下,索贿者的基准刑会更重,且在适用缓刑、减刑及认罪认罚从宽幅度时,司法机关对索贿情节的审查更为严格,从宽幅度相对较小。 受贿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主要分为被动收受贿赂和主动索取贿赂,两者在定罪标准与量刑幅度上存在本质差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其中,法律明确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索贿之所以被作为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是因为其不仅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还往往伴随着对行贿人的要挟、勒索,主观恶性更深,社会影响更恶劣。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定性差异直接影响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确定。王伟刚律师在辩护中,会严格审查控方证据,辨析当事人究竟是主动索要还是被动收受。若办案机关将被动收贿错误认定为索贿,律师将通过分析双方沟通记录、资金往来背景及职权制约关系,坚决予以纠正,避免当事人因罪名情节认定错误而承受不公正的重判。同时,在涉及数罪并罚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时,律师会充分利用收贿情节的相对较轻属性,结合退赃退赔情况,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量刑建议,有效缓解数罪并罚刑期计算规则不透明引发的刑期预期焦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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