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苏海悦

姓名:苏海悦

律所: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职律师

城市:江苏-扬州

执业证号:13210200210403084

执业年限:24年

擅长领域

  • 建筑工程
  • 公司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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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海悦 ,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苏州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在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攻读并获得国际法硕士学位。苏海悦执业多年,经验丰富,专长于涉外贸易投资、金融、合同、房产、公司、保险等方面法律业务,担任扬州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信扬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华电扬州发电有限公司、江苏牧羊集团、扬州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仪征双环活塞环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扬州龙和造船有限公司等十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苏海悦律师在从事法律实务同时积极进行理论学习和研究,并且在核心刊物《对外经贸实务》、《国际商务研究》、《扬州大学学报》及其他期刊上发表了多篇论文,参编了《涉外合同案例评析》、《涉外合同实务》等数本法律书籍。

常见法律问答

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怎么处理
公司及其他股东可依法要求其补足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亦可主张出资加速到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已届出资期限但未实缴的股东,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即出资加速到期)。此外,若存在抽逃出资情形,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需承担连带责任。查看全文>>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吗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权优先购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若未依法保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可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从而引发交易不确定性及诉讼风险。查看全文>>
公司决议无效和可撤销有什么区别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请求法院撤销。 公司决议效力瑕疵分为无效、可撤销与不成立三种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若决议内容直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决议自始无效;若仅是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违章,或者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需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小股东应准确把握除斥期间,及时行使救济权。查看全文>>
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怎么处理
公司及其他股东可依法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补足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若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可主张出资加速到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是法定义务。若出现瑕疵出资或抽逃出资,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其补足。当公司面临债务危机且资产不足以清偿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主张出资加速到期。苏海悦律师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注重通过财务审计与资金穿透调查,锁定抽逃出资证据,切实维护公司资本充实原则。查看全文>>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吗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依法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具体程序需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股权转让不仅涉及财产权的处分,更关乎公司的人合性。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若未依法保障该权利,转让协议可能面临被撤销的风险。苏海悦律师建议,在进行股权转让前,务必审查公司章程是否有特别限制条款,并严格履行书面通知义务,保留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据,以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有效与顺利过户。查看全文>>
公司决议无效和可撤销有什么区别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或章程,或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可请求法院撤销。 公司决议效力瑕疵分为无效与可撤销两种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若决议内容直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若仅是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违章,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需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苏海悦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会精准识别瑕疵类型,把握法定除斥期间,为受损股东制定最优诉讼策略。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期限是多久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有严格法律规定,承包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期而丧失优先受偿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期限的起算点与工程竣工验收、合同解除或约定竣工日期密切相关。发包人拖延验收结算往往导致优先受偿权期限紧迫,承包人需高度关注期限节点,及时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以确保工程款债权获得优先保护。查看全文>>
挂靠施工中实际施工人如何主张权利
挂靠施工合同通常被认定为无效,实际施工人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在满足特定条件时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挂靠施工属于违法行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然而,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作为工程的实际投入者,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在特定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需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证明实际施工事实及发包人欠付情况。查看全文>>
工程签证单没有甲方签字有效吗
工程签证单缺乏发包人签字确认会增加索赔举证难度,但并非绝对无效,可通过其他证据链补强证明工程量变更事实。 工程签证是确认工程量变更、工期调整及费用增加的重要书面凭证。虽然发包人签字确认是最直接的证据形式,但在实务中,若签证单未获签字,承包人仍可通过施工日志、监理记录、会议纪要、往来邮件、现场照片及视频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工程量增加或变更的客观事实。法院或仲裁机构将综合全案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及变更的规定,对工程签证的效力及索赔主张进行认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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