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胡君律师

姓名:胡君律师

律所:广东华商(昆明)律师事务所

头衔:律师

城市:云南-昆明

执业证号:15301201010564585

执业年限:16年

擅长领域

  • 公司法务
  • 合同纠纷
  •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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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胡君

执业机构:广东华商(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201010564585

职 务:广东华商(昆明)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党支部书记

执业年限:16年(首次执业时间:[2010]年[7]月)

 


主要执业领域:

擅长银行与金融法律事务、公司股权与治理、重大商事争议解决与执行等诉讼与非诉法律事务。

先后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经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滇中创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云南腾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云南卓翼供应链有限公司、云南宏信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云南新景园铝业有限公司、宣威市大坡矿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常见法律问答

公司股东之间发生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处理公司股东纠纷,首先应依据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条款进行内部协商。若协商无果,小股东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使股东知情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或主张公司决议撤销。胡君律师建议,在纠纷初期即引入专业公司法务律师介入,通过发送律师函、申请财产保全或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等法律手段,打破公司僵局,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司股东纠纷往往源于股东之间未签订书面股东协议或章程条款约定不明,导致发生分红争议或表决权纠纷时缺乏明确依据,最终引发股东闹翻了才发现章程里什么都没写清楚的经营僵局。在法律实务中,处理此类纠纷需遵循内部救济优先,外部司法介入兜底的原则。首先,应审查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的有效性。若大股东利用控制地位未经合法程序作出股东会决议,侵害小股东利益,小股东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或确认决议无效之诉。其次,若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分红,或者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异议股东可依法行使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此外,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胡君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注重通过调解、股权内部转让或引入第三方收购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力求在化解股东矛盾的同时,维持公司的存续与商业价值,避免鱼死网破的双输局面。查看全文>>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有效吗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其效力取决于债权人是否构成善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若债权人未对公司决议进行合理审查,则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但可能承担部分缔约过失责任。胡君律师提醒,企业应严格规范担保审批流程,防范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带来的巨额债务风险。 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对外提供担保是实务中极易引发重大财务危机的痛点,常导致老板私自担保,整个公司都被拖下水,股东面临出资加速到期或连带责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代表公司提供担保,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判断相对人是否善意的核心标准,在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是否对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若债权人仅凭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公司公章即接受担保,而未要求提供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议文件,则通常被认定为非善意。此时,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若公司自身在印章管理或人员监督上存在过错,法院可能会判令公司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在诉讼代理中,胡君律师团队会重点审查债权人的审查义务履行情况、公司章程对担保权限的限制以及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表见代理的情形。通过精准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表见代理及越权代表等核心法律概念,为企业构筑坚实的法律防火墙,依法阻断违规担保对公司资产的侵蚀。查看全文>>
小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知情权
小股东保护知情权,首先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请求,说明查阅目的。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小股东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甚至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胡君律师建议,小股东应妥善保留书面申请及公司拒收或拒绝的证据,以便在诉讼中占据主动。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大股东说了算,小股东只能干瞪眼是常见的治理困境,小股东的知情权往往受到大股东的非法限制。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核心权利的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对于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法律设定了前置程序:股东必须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若公司拒绝或逾期未答复,股东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公司常以股东存在同业竞争或查阅目的不纯为由进行抗辩。胡君律师在代理股东知情权诉讼时,会协助小股东完善书面申请的理由阐述,证明查阅行为与保护自身股东利益具有直接关联。同时,针对大股东可能隐匿、销毁财务账簿的风险,律师团队会在诉前或诉中及时申请证据保全或行为保全,确保小股东能够实质性获取公司真实财务状况,为后续的利润分配诉讼或股权回购谈判掌握核心筹码。查看全文>>
公司股东之间发生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公司股东纠纷处理需遵循“内部协商优先、法律救济兜底”的原则。首先应查阅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条款;若协商无果,小股东可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主张公司决议撤销或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若公司陷入严重僵局,符合条件的股东可诉请解散公司。建议尽早引入专业律师介入,避免矛盾激化导致公司经营停滞。 股东纠纷的处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明确的制度安排。当股东之间因分红、表决权或股权转让发生争议时,首要依据是公司章程的约定。若大股东滥用表决权损害小股东利益,小股东可通过多种法律途径维权:其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小股东可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核心财务资料,掌握公司真实经营状况;其二,若大股东未经合法程序作出股东会决议,小股东可依法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或确认决议无效之诉;其三,若公司董事、高管或大股东侵害公司利益,小股东可依据法律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侵权人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胡君律师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注重通过非诉谈判与诉讼施压相结合的策略,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解公司治理僵局。查看全文>>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哪些手续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严格履行法定与章程约定的程序。内部转让通常只需双方达成协议并办理变更登记;对外转让则需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包括书面通知转让事项、等待其他股东表态及行使优先权。完成交易后,需修改公司章程、更新股东名册,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以确保股权转让的对外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股权转让设置了特定规则。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原则上自由进行,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核心在于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东必须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更严格的限制(如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则需优先适用章程规定,但需注意限制条款不得实质性剥夺股东的转让权,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在实务操作中,股权转让手续不仅包括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还涉及公司内部治理文件的变更。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最后,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胡君律师团队在代理股权转让纠纷及代办相关手续时,严格把控通知程序的合法性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有效防范因程序瑕疵导致的股权转让无效或违约风险。查看全文>>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有效吗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其效力取决于债权人是否构成“善意”。若债权人未尽到对公司决议文件的合理审查义务,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但若债权人已审查了符合章程规定的决议文件,即使决议事后被撤销或确认无效,担保合同依然有效,公司需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公司对外担保效力问题是商事审判中的高频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这一规定旨在限制法定代表人或大股东的越权担保行为,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此时,担保合同的效力取决于相对人(债权人)是否善意。善意的认定标准在于债权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是否对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如果债权人未审查决议,或者审查的决议存在明显瑕疵(如伪造签名、表决比例未达法定或章程要求),则债权人不构成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可能需承担一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反之,若债权人已尽到形式审查义务,构成表见代理或善意相对人,则担保合同有效。胡君律师在为企业提供“公司对外担保效力审查”服务时,重点指导企业完善印章管理与决议出具流程,同时在代理债权人追索债务时,注重收集并固定债权人善意审查的证据链,精准把握法人人格否认与越权担保的法律边界。查看全文>>
公司股东之间发生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处理公司股东纠纷,首先应回归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的约定,寻找解决依据。若协商无果,可根据纠纷性质选择法律途径:涉及分红或表决权争议可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纠纷诉讼;涉及大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小股东可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若公司陷入僵局,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诉请公司解散与强制清算。 公司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是中小企业治理中的常见难题,其根源往往在于早期“股东之间未签订书面股东协议或章程条款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处理此类纠纷需遵循“内部自治优先,司法介入兜底”的原则。首先,律师会审查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中关于争议解决的条款,引导股东通过内部协商、股权转让或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方式化解矛盾。若内部机制失灵,针对大股东利用控制地位未经合法程序作出股东会决议,侵害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小股东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或确认无效之诉。若大股东存在抽逃出资、侵占公司财产等行为,小股东可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极端情况下,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并依法启动清算程序,从而彻底打破公司僵局,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查看全文>>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有效吗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则上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但存在例外情形。若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构成善意,则担保合同有效;若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且债权人非善意,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可能需承担部分缔约过失责任。 “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对外提供担保”是导致公司承担巨额债务的高频风险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对外提供担保,构成越权代表。此时,担保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债权人是否构成善意。若债权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已合理审查了公司同意担保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且决议在形式上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则债权人构成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需承担担保责任。反之,若债权人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则债权人非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在此情况下,公司虽不承担担保责任,但若公司自身对越权担保行为存在过错,可能需对债权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不超过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因此,完善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与印章管理至关重要。查看全文>>
小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知情权
小股东保护知情权的核心在于依法行使查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若公司拒绝,小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要求法院强制公司提供查阅,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辅助查阅。 在“大股东说了算,小股东只能干瞪眼”的治理结构中,知情权是小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基础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对于公司会计账簿,股东需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当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小股东的查阅请求时,小股东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小股东需证明其查阅目的的正当性。法院判决支持后,若公司仍拒不配合,小股东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外,为保障查阅的专业性与有效性,法律允许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从而确保小股东能够真正看透公司财务底稿,有效制约大股东的滥权行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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