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田奇生律师

姓名:田奇生律师

律所:广东正思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职律师

城市:广东-珠海

执业证号:14404201710484201

执业年限:9年

擅长领域

  • 公司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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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奇律师 中山大学法学院毕业。    擅长提供城市拆迁改造、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债权债务处理等领域法律服务。    曾全程核心参与操作珠海“心海州”项目的开发建设,操刀项目的增资扩股、拆迁、融资、建设、销售、招商等法律服务。“心海州”项目是珠海旧村改建项目,项目涉及1700户原住民的拆迁,总建筑面积110万平方米,包括住宅、商铺、写字楼、酒店等业态

常见法律问答

公司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怎么办
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将导致公司资本不实,面临瑕疵出资责任。公司或其他守约股东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其限期缴纳,并承担违约责任;若公司对外负债,债权人可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出资义务是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的核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属于严重的违约与违法行为。首先,公司及其他守约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赔偿因未出资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其次,若该股东经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更为关键的是,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对外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起诉该违约股东,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实务操作中,田奇生律师团队会全面核查公司章程、验资报告、银行流水等证据,精准锁定瑕疵出资事实。同时,对于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团队将依法追究其连带责任。通过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及申请财产保全等综合手段,强力督促违约股东履行义务,切实保障公司资本安全与债权人利益。查看全文>>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有效吗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其效力取决于相对人是否善意。若相对人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非善意),该担保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若相对人善意且审查了形式合规的决议,则公司需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 公司对外担保效力争议是公司治理中的高频风险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对外提供担保,构成越权代表。此时,担保合同的效力核心在于相对人是否构成“善意”。善意相对人是指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且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若相对人未审查公司决议,或审查的决议存在明显伪造、程序违法等瑕疵,则相对人非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然而,若公司自身在印章管理、决议程序上存在过错,可能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田奇生律师团队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会深度剖析相对人的审查义务履行情况、公司章程对担保权限的限制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通过精准界定越权代表与善意相对人的法律边界,为公司抗辩巨额担保责任提供坚实的法理支撑,有效防范公司资产被违规执行的风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查看全文>>
小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账簿
小股东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账簿,需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而拒绝提供,股东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强制要求查阅。 股东知情权是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保护自身投资权益的基础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对于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必须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查阅目的。公司若拒绝,必须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实务中,公司常以“股东查阅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为由拒绝小股东查阅。此时,小股东可通过诉讼途径救济。在诉讼中,举证责任发生倒置,公司需举证证明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如为竞争对手刺探商业机密、意图敲诈勒索等)。田奇生律师团队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会指导小股东规范发送书面查阅请求,明确正当查阅目的(如了解公司真实财务状况、核实分红依据等)。若公司无理拒绝,团队将迅速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并申请法院责令公司提供账簿。通过行使知情权,小股东不仅能掌握公司真实经营状况,还能为后续可能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或损害赔偿诉讼收集关键证据,彻底打破大股东的信息垄断。查看全文>>
公司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怎么办
当公司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及其他守约股东可依法采取多项救济措施。首先,公司可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通知,要求其限期缴纳;若逾期仍未缴纳,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限制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股东权利,甚至解除其股东资格。同时,守约股东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若公司对外负债,债权人亦有权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出资义务是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当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将触发多重法律责任。从公司内部治理角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瑕疵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权利作出合理限制。若经公司催告缴纳,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从外部债权人保护角度,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涉及发起人股东,其他发起人需承担连带责任。田奇生律师建议,企业在设立之初应在章程中明确出资期限与违约责任,并在发现出资瑕疵时及时固定证据,通过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护公司及守约股东的合法权益。查看全文>>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有效吗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其效力取决于相对人是否构成善意。若相对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且不知道决议系伪造或变造,则构成善意,担保合同有效,公司需承担担保责任。若相对人未尽审查义务或明知越权,则属于非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原则上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可能需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公司对外担保涉及公司资产安全与股东利益,法律对此设置了严格的程序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对外提供担保,构成越权代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越权代表行为的效力适用表见代理规则,核心在于判断相对人是否善意。善意的认定标准在于相对人是否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即是否审查了公司章程及相应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且决议的表决程序及签字人数符合章程规定。若相对人未审查决议,或审查的决议存在明显瑕疵,则相对人非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此时,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但若公司在印章管理或人员监督上存在过错,可能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田奇生律师提醒,企业在接受他人担保时,务必严格审查其内部决议文件;而作为担保方企业,则应完善印章管理与授权机制,防范越权担保风险。查看全文>>
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东转让股权吗
公司章程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作出限制性规定,但这种限制不能等同于绝对禁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意味着章程可以设定比法定条件更严格的转让程序或优先购买权规则,以维护公司的人合性。然而,若章程条款实质上剥夺了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导致股权无法流转,该限制条款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股权转让不仅涉及财产权的流转,更关乎公司内部信任关系的维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赋予股东股权转让权的同时,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个性化约定,体现了对公司自治的尊重。实践中,公司章程常见的限制条款包括:设定比法定更长的其他股东同意期限、扩大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范围、规定特定情形下股权必须内部转让等。这些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通常被认定为有效。然而,司法实践对“限制”与“禁止”有严格区分。如果章程规定股东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向外部转让股权,或者设定的条件导致股权在客观上完全无法转让,这就构成了对股东核心财产权的实质性剥夺。在此情况下,受限制的股东有权主张该条款无效,并要求公司或其他股东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田奇生律师在起草和审查公司章程时,会精准把握自治与法定的边界,既通过合理的限制条款维护公司的人合性与控制权稳定,又确保股东的退出通道畅通,避免引发股权转让争议解决中的僵局。查看全文>>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有效吗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需结合相对人是否善意进行综合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若相对人在接受担保时未尽到对公司决议的合理审查义务,则不构成善意,该担保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珠海公司法务律师建议企业在对外提供担保时,务必严格履行内部决议程序,以防范越权代表带来的法律风险。 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对外提供担保,是引发公司担保效力争议的典型诱因。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公司承担巨额担保责任,涉及越权代表与善意相对人认定的复杂法律争议,使公司资产面临被执行的巨大风险。在法理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这一规定属于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法定限制。当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担保合同时,其效力取决于相对人是否构成“善意”。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已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且决议在形式上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若相对人明知或应知法定代表人越权(如未审查决议、决议伪造或明显违反章程),则相对人非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此时,公司虽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可能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田奇生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深度审查交易背景、审查义务履行情况及公司章程限制,通过精准界定“越权代表”与“善意相对人”的法律边界,最大程度维护公司资产安全。同时,律师也会指导企业完善印章管理与对外担保审批流程,从根源上杜绝此类合规漏洞。查看全文>>
小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账簿
小股东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账簿,需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正当目的。若公司拒绝提供,小股东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珠海公司法务律师提醒,知情权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监督公司运营的基础权利,持股低于10%的小股东在面临公司拒绝查阅财务资料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以防投资权益被大股东侵害。 公司拒绝小股东查阅财务账簿及经营资料,是导致股东知情权被剥夺的直接诱因。这使得小股东无法掌握公司真实经营状况,投资权益面临被大股东或高管侵害的严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对于公司会计账簿,股东需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在司法实践中,“不正当目的”的认定是争议焦点,如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或为了向他人通报信息损害公司利益等。田奇生律师在代理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时,首先协助小股东规范发送书面查阅请求,确保程序合法合规。若公司无理拒绝,律师将依法提起诉讼,并在庭审中充分论证查阅目的的正当性。对于公司可能提出的“商业秘密泄露”抗辩,律师可通过申请签署保密协议或限制查阅范围等方式予以化解。通过专业的法律介入,不仅保障了小股东的法定知情权,也为后续可能引发的股东代表诉讼或股权转让谈判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查看全文>>
隐名股东如何确认自己的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核心在于证明其与显名股东之间存在真实的股权代持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并享有股东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发生争议时,法院将依据代持协议及实际履约情况确认投资权益。珠海公司法务律师建议隐名股东务必完善书面代持协议,并保留出资及参与公司决策的证据。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未签订完善的股权代持协议,是导致股东资格确认困难的根本诱因。这使得隐名股东的投资权益缺乏法律保障,面临显名股东擅自处分股权、否认代持关系甚至侵占投资收益的巨大风险。在法理上,股权代持涉及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的双重审查。在内部关系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只要股权代持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实际出资人可据此向名义股东主张投资权益。但在外部关系中,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原则,若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质押给善意第三人,隐名股东通常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损害赔偿。田奇生律师在处理隐名股东权益确认纠纷时,注重证据链条的闭环构建。律师会全面收集银行转账凭证、验资报告、分红记录以及隐名股东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如参加股东会、签署决议)的证据,以证明其实际出资人身份。同时,针对显名股东可能提出的“借款”抗辩,律师将通过审查资金性质、利息约定及还款期限等细节予以有力反驳。此外,律师还会指导隐名股东在条件成熟时,通过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保障优先购买权),依法办理显名化工商变更登记,从根本上消除股权代持带来的法律隐患。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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