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袁丁

姓名:袁丁

律所:北京孚瑞律师事务所

头衔:合伙人

城市:北京-朝阳

执业证号:11101200910424546

执业年限:18年

擅长领域

  • 建筑工程
  • 商事仲裁
  • 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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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丁律师:

执业于:北京孚瑞律师事务所现任为律所合伙人

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硕士,专注于商事诉讼与仲裁,涉及金融信托、股权交易、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等高端争议解决领域。2022年,袁丁律师以创始合伙人身份创立北京孚瑞律师事务所。

袁丁律师长期致力于商事争议解决业务的精研与实践,在高标的、高复杂度的商事仲裁案件处理中积累了系统而成熟的实战经验。律师执业前,其曾在北京仲裁委员会任职多年,对于仲裁规则的运作机制和裁判逻辑有着全面透彻的理解,能在服务过程中充分立足裁判思维和企业的商业诉求,在统筹规则运用与程序推进的同时,有效形成针对性强、落点清晰的多层次解决方案与应对策略。近期,袁律师多次从繁复的证据中精准锁定易被忽视的关键事实,并在此基础上搭建具有说服力的仲裁论证框架,帮助客户成功扭转既有不利裁决,大幅降低经济损失并重新掌握战略主动权。其稳定的代理质量与高效的执行力,不仅有效保障了个案结果,也持续强化了企业对其团队的信赖与认可,推动了双方长期合作关系的深入拓展。

执业前,袁丁律师曾任职于国内头部仲裁机构长达8年,深度参议该机构仲裁规则的制定与修订工作,全程处理各类仲裁案件数千件,对仲裁程序、证据规则与裁判逻辑具备底层理解与实务优势。

转为执业律师后,袁丁律师持续在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等多家权威仲裁机构代理重大疑难仲裁案件百余件把控、争议焦点提炼、庭审策略制定具备精准判断力,长期担任建设工程、房地产、金融、科技、文化传媒等多领域企业法律顾问,在公司治理、股权投资、金融业务及高端争议解决领域拥有深厚专业积淀与行业口碑。

袁丁律师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硕士,专注于商事诉讼与仲裁,涉及金融信托、股权交易、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等高端争议解决领域。2022年,袁丁律师以创始合伙人身份创立北京孚瑞律师事务所。

执业前,袁丁律师曾任职于国内头部仲裁机构长达8年,深度参议该机构仲裁规则的制定与修订工作,全程处理各类仲裁案件数千件,对仲裁程序、证据规则与裁判逻辑具备底层理解与实务优势。

转为执业律师后,袁丁律师持续在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等多家权威仲裁机构代理重大疑难仲裁案件百余件,并多次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及各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再审案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跨界商事争议。

袁丁律师兼具仲裁机构裁判者与资深律师的双重经验,对仲裁程序把控、争议焦点提炼、庭审策略制定具备精准判断力,长期担任建设工程、房地产、金融、科技、文化传媒等多领域企业法律顾问,在公司治理、股权投资、金融业务及高端争议解决领域拥有深厚专业积淀与行业口碑。2026年,袁丁律师荣膺The Litigation口碑之选:仲裁律师十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

曾在知名仲裁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工作八年,历任仲裁秘书、立案室负责人等。

2026年4月,荣膺了知名法律评级机构The Litigation评选的“口碑之选:仲裁律师十强”。

擅长商事诉讼与仲裁、金融信托、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

客户评价:“袁律师及其团队曾服务我们集团上下多家公司,在许多案件/项目中我们均有密切、深度的合作。袁律师总是理性、谨慎且务实地向我们提供分析意见,案件结果往往正如预期。交由其承办的案件,我们放心、安心。另值得一提的是袁律师团队长期保持人员稳定且人均高素养,这极大提升了我们作为客户的体验。与袁律师合作,我们从不担心响应速度与反馈质量,这也是袁律师办案专业、为人靠谱的具体体现。”

案例1:

代理巴士公司就其与某广告公司合作方在北京仲裁委员会的合同纠纷案,合同标的超9亿元

丁律师团队临危受命接手此案后,迅速复盘案情,精准定位突破口,后续通过两次仲裁程序成功推动仲裁庭认定合作协议已解除,并在此前案件前期局面不利的情况下,成功扣留广告公司70%的巨额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将合同解除的主要过错归责于广告公司,从法律定性上彻底扭转了此前对巴士公司不利的裁决结论。此举不仅大幅冲抵了巴士公司的既有损失,更将被动转为主动,为巴士公司夺回了至关重要的法律优势与战略主动权。

由于本案的颠覆性胜利,为客户最大限度减少了损失,并避免了许多追责,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评价。此案后,袁丁律师团队开始担任巴士公司下属分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并通过相关领导介绍,承接了后续5个关联公司的近10个案件。其中一个关联公司还曾向袁丁律师团队赠送锦旗。

案例2:

中国建筑第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与陕西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标的6000万

2020年中建某局中标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总承包工程,中标总价为8967.13万元。

同年,中建某局与陕西某公司达成合作,将机电安装、装饰装修等专业工程分包给陕西某公司,陕西某公司与中建某局对其中12个项目签订了16份专业分包合同。2024年,陕西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中建某局支付多项费用。

在首次开庭后,对方立即主动启动了与中建某局的和解磋商,并最终接受了中建某局提出的方案金额,本案最终调解金额仅为仲裁中申请人主张金额的43.14%

当事双方在结算金额上存在较大争议。袁丁律师团队接受中建某局委托后,高效梳理了对方提交的上万页证据,敏锐捕捉到客户方执行总经理官某与陕西某公司项目经理赵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经深度筛查精准锁定关键事实:陕西公司曾多次单方变更结算金额,导致双方就结算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基于此,袁丁律师团队将相关材料作为补充证据提交至仲裁委,以完整证据链清晰还原争议形成过程,有力支撑中建某局抗辩,为和解中工程款金额大幅减少奠定实质基础,实现关键突破。

袁丁团队凭借对证据细节的极致把控与务实策略,获中建某局高度认可。因本案服务成效显著,客户后续主动委托袁丁律师代理了公司多起仲裁、诉讼案件。

本案处理的难点与复杂性突出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基础事实繁杂,对方先后提交超15000页证据,涉及双方16份合同,梳理与甄别核心争议点难度极大;二是法律关系交织,多份合同下的权利义务需逐一厘清;三是策略选择的复杂性——在袁丁律师团队建议下,中建某局后续提起仲裁反请求,且是在案件开庭的当天完成了反请求的提出及交费,时间紧任务重,进一步增加了案件难度。

同时,创新性也在于袁丁律师团队主动突破“被动应诉”思维,基于对案件全貌的精准研判,提出“以反请求对冲原请求、以攻为守”的策略,通过反请求的提起迫使对方直面自身履约瑕疵,最终成为后续扭转局面的关键布局。

尽管案件难度因反请求显著增加,但袁丁律师团队通过扎实的证据梳理与庭审应对仍取得了较好效果,促使对方主动同意大幅降低金额商谈和解方案,案件取得了客户满意的效果。


其他案例:

代理中建某局与北京某研究所在北京仲裁委员会的建设工程纠纷仲裁案;

代理中建某局与西安某公司在北京仲裁委员会的建设工程纠纷仲裁案;

代理中建某局与江苏某公司在北京仲裁委员会的建设工程纠纷仲裁案;

代理某自然人间在北京仲裁委员会的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案;

代理中建某局与某万达公司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建设工程纠纷仲裁案;

代理中建某局与北京某工程技术公司在北京仲裁委员会的建设工程纠纷仲裁案

常见法律问答

发现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小股东如何提起代表诉讼?
小股东发现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前提是需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向法院起诉,若其拒绝或在三十日内未起诉,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小股东方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股东承担损害公司利益责任。 股东代表诉讼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规制大股东及高管滥用控制权的重要法律武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相关规定,当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时,其行为本质上构成了对公司财产权的侵害。小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前,必须履行前置程序,即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设计旨在尊重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给予公司自我纠错的机会。然而,若公司机关受大股东控制而拒绝起诉,或者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小股东即获得诉权。此外,法律设定了情况紧急的豁免条款,例如大股东正在恶意转移核心资产、销毁财务账册等,此时小股东可跳过前置程序直接起诉。在实务操作中,此类诉讼的难点在于证据的收集与因果关系的证明。小股东往往面临信息不对称的困境,难以获取关联交易的底层合同与资金流水。因此,在诉讼策略上,律师通常会先发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强制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与凭证,以此作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证据基础。同时,需严格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论证该关联交易缺乏商业实质、定价显失公允,且大股东未履行信息披露与回避表决义务,从而彻底击破其正常商业行为的抗辩,最终实现追回公司资产、维护小股东分红权与股权价值的诉讼目的。查看全文>>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的担保合同,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的担保合同,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相对人是否构成善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及相关司法解释,若相对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已合理审查了公司同意担保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则构成善意,公司需承担担保责任;若相对人未尽审查义务,则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仅承担部分缔约过失责任。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是商事诉讼中极具争议且高频爆发的纠纷类型,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生死存亡与现金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构成越权代表。此时,担保合同的效力及公司的责任承担,核心在于判断债权人是否属于善意。善意的认定标准在于债权人是否对公司的机关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对于非关联担保,债权人需审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对于关联担保,则必须审查股东(大)会决议,且被担保股东必须回避表决。若债权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形式审查义务,例如未要求提供决议、决议伪造且存在明显瑕疵、或决议签字人员不符合章程规定,则其不构成善意,该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在此情形下,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公司完全免责。若公司在公章管理、人员监督上存在过错,法院可能会依据缔约过失责任原则,判令公司对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不超过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在实务代理中,袁丁律师团队面对此类案件,若代理公司方,将重点审查债权人审查决议时的瑕疵,主张其非善意,从而切断公司的连带清偿责任,化解内部治理信任危机与现金流断裂风险;若代理债权人方,则致力于补强善意审查的证据链,证明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力求让公司承担全额担保责任,最大化保障债权实现。查看全文>>
发现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小股东如何提起代表诉讼?
当发现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时,小股东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前提是必须先履行前置程序,即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若监事会或董事会拒绝起诉,或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起诉,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小股东方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大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代表诉讼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制约大股东及高管滥用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相关规定,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如控股股东)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维权。在实务操作中,小股东必须严格遵循穷尽公司内部救济的前置程序原则。具体而言,小股东需先向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出书面请求,要求其对侵权董事、高管提起诉讼;若侵权主体为监事,则向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出请求。只有在公司明确拒绝、三十日内怠于行使诉权,或存在情况紧急(如资产正在被恶意转移)的情形下,小股东才能跨越前置程序,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如北京朝阳法院)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在诉讼中,小股东需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必须证明关联交易缺乏商业合理性、定价不公允且实质上损害了公司利益。袁丁律师团队在此类案件中,擅长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获取核心财务数据,结合资金流向追踪,构建完整的侵权证据链,从而有效突破小股东取证困难的痛点,切实维护公司及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查看全文>>
对赌协议中目标公司作为回购义务人的条款在北京法院效力如何认定?
在北京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对赌协议中目标公司作为回购义务人的条款,其效力认定遵循《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裁判精神。原则上,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应认定为有效。但条款有效并不意味着能够实际履行,目标公司回购股权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即必须完成减资程序,否则法院将驳回其实际履行的诉讼请求。 对赌协议(估值调整机制)的效力与履行问题是商事诉讼中的核心难点。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北京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严格区分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两个层面。首先,在效力认定上,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只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形,法院通常认定该协议有效,这打破了过去与公司对赌无效的刻板印象。然而,在履行层面,法院会严格审查资本维持原则。若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目标公司必须依法完成减资程序;若请求目标公司支付金钱补偿,目标公司必须有可分配利润。如果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或没有足够利润,法院虽然认可协议效力,但会判决驳回投资方要求实际履行的诉讼请求,待条件成就后方可另行起诉。因此,袁丁律师团队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不仅关注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更会在诉前深度调查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与减资可行性。若目标公司回购存在法律障碍,团队会迅速调整诉讼策略,将实控人或大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回购责任,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实控人转移资产,从而有效化解投资人面临的对赌失败及执行不能风险。查看全文>>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的担保合同,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的担保合同,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相对人是否构成善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及相关司法解释,若相对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已合理审查了公司决议(如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且决议在形式上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则相对人构成善意,公司需承担担保责任。反之,若相对人未尽到形式审查义务,或明知决议系伪造、变造,则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但可能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效力争议是公司治理与商事交易中极易引发巨额债务风险的高频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法定限制。在司法裁判中,法院的核心审查标准是相对人是否属于善意相对人。善意的认定标准在于相对人是否对公司机关决议进行了合理的形式审查。具体而言,相对人必须审查担保行为是否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且决议的表决人数、签字人员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相对人未能提供审查决议的证据,或者审查的决议存在明显的形式瑕疵(如伪造签名、未达法定表决比例),则相对人不构成善意,该越权担保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在此情形下,公司虽不承担担保责任,但若公司在公章管理或人员监督上存在过错,仍需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袁丁律师团队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够精准切入相对人审查义务的履行瑕疵,通过鉴定决议签名、追溯章程修改历史等方式,打破相对人的善意外观,帮助无辜公司免除巨额连带清偿责任,化解内部治理信任危机与现金流断裂风险。查看全文>>
工程欠款没有结算单怎么起诉?
工程欠款没有结算单依然可以起诉。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结算单并非证明工程欠款的唯一证据。施工方可以通过收集工程签证、竣工验收记录、施工日志、往来函件及微信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造价。袁丁律师团队擅长在缺乏书面结算凭证的情况下,通过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或运用证据规则推定结算金额,帮助施工企业成功立案并追回工程欠款。 在司法实践中,工程欠款纠纷的核心在于证明工程已完工且质量合格以及具体的工程造价金额。当缺乏双方签字盖章的最终结算单时,法院或仲裁庭并不会直接驳回起诉,而是要求原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如果签证单缺公章致法庭不认可,施工方需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如监理工程师签字的确认单、发包人代表在会议纪要中的认可、甚至是双方项目经理的微信沟通记录。袁丁律师团队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指导客户全面梳理履约过程中的过程性文件。若双方对工程造价存在根本性分歧且无法通过现有证据确定,团队会依法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团队凭借对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及鉴定程序的深刻理解,对鉴定机构出具的初稿进行严格质证,剔除不合理的核减项,确保鉴定结果客观公正。此外,若发包人恶意拖延结算,团队还会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主张以施工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与专业的庭审应对,即使没有形式上的结算单,依然能够构建起坚实的诉讼基础,有效维护施工方的合法债权,破解工程款难收的困境。查看全文>>
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当存在违法分包或挂靠施工导致合同无效时,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袁丁律师团队擅长精准界定发包人欠付金额,通过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帮助实际施工人跨越合同壁垒,有效化解因中间环节断裂导致的讨薪僵局与败诉风险。 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赋予的特殊救济途径。这一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防止因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破产或逃匿导致工程款无法收回。然而,司法实践对该条款的适用条件审查极为严格。首先,原告必须具备实际施工人的法定身份,即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主体,而非单纯的内部承包人或劳务班组。袁丁律师团队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会通过审查资金流水、材料采购合同、机械租赁协议及现场施工管理记录,扎实证明客户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其次,发包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严格限定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这就要求实际施工人必须举证证明发包人尚未向总包方或转包方足额支付工程款。团队通常会申请法院调取发包人的付款凭证、财务账册或审计报告,精准查明欠付金额。此外,针对挂靠施工被查出后的责任承担问题,若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实际施工人可直接依据事实合同关系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若发包人不知情,则需通过复杂的法律论证突破合同相对性。袁丁律师凭借对裁判逻辑的底层理解,能够针对不同案情制定差异化诉讼策略,在朝阳法院及各大仲裁机构屡次成功帮助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追索工程款,最大限度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查看全文>>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几个月?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若发包人拖延竣工验收且拒绝办理结算,起算点的认定将成为争议焦点。袁丁律师团队精通优先受偿权的起算规则,善于在复杂情形下精准锁定起算时间,避免因超期导致优先受偿权失效,确保施工企业在破产清算或项目拍卖中享有优先受偿的绝对优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赋予承包人的法定担保物权,其效力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这一十八个月的期限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一旦届满,优先受偿权即告消灭,且不可逆转。在实务中,最大的风险往往源于起算点的模糊。当工程已实际交付时,起算点为交付之日;当工程未交付但已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时,起算点为提交之日;当工程未交付且未结算时,起算点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然而,面对发包人拖延验收拒结算的恶意行为,施工方极易陷入起算点认定的陷阱。袁丁律师团队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严格审查工程移交记录、钥匙交接单、物业入驻证明等事实交付证据,或者通过公证送达竣工结算报告来固定起算点。若发包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团队会依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主张破产申请受理时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从而及时申报优先受偿权。对于因固定总价合同下材料暴涨导致双方对结算金额争议巨大的案件,团队会在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同时,同步提出确认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确保在漫长的司法鉴定与审理周期内,优先受偿权的除斥期间不会悄然经过。通过这种前置性的风险阻断策略,袁丁律师团队为施工企业牢牢守住了工程款债权的核心防线。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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