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张磊律师

姓名:张磊律师

律所:上海靖霖(天津)律师事务所

头衔:副主任

城市:天津-红桥

执业证号:11201202310597669

执业年限:3年

擅长领域

  • 刑事辩护
  • 诈骗类犯罪
  • 涉性犯罪
  • 拒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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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磊

性    别:男

所在城市:天津

执业律所: 上海靖霖(天津)律师事务所

职    级:副主任 

执业证号:11201202310597669

张磊律师,刑法学硕士,从事并深耕法律行业12年。曾任天津市某区法院刑庭法官,在职期间办理参与了800余件案件,并荣获市法院系统三等功、区优秀工会工作者等荣誉称号。转岗后,始终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负责的精神,能够将工作经验有效地运用到刑辩工作中去,参与办理近百件刑事案件中部分取得撤案、终止侦查、不起诉、取保候审、缓刑等较好的辩护结果,切实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磊律师转岗到律师行列后独立承办各类疑难复杂刑事案,其中取得终止侦查/解除取保候审5件、不起诉5件、缓刑7件、从轻处罚8件、控告成功2件。张磊律师认真负责态度和有效辩护多次获得当事人及家属的高度认可及夸奖,收获13面锦旗。在办案过程中,张磊律师撰写的法律文书规范严谨,庭审表达清晰,法律逻辑能力强,能够精准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和症结所在,综合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强。

在办案的同时,张磊律师还积极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前言法律论坛及实务研讨活动,及时更新知识储备,拓宽执业视野,提升自己的法律服务水平。自2023年8月起,张磊律师先后参加了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犯罪辩护高级研修班、北京大学商事诈骗案件刑事业务高级研修班、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意见质证研修班、电子证据审查网络案件办理高级研修班、司法会计鉴定的审查与质证专班、京津冀涉税犯罪辩护专题研讨会、天津市法学会刑法学分会及天津市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分会等活动,不断提高自己专业能力和刑事辩护水平,做到常学常新、常悟常进、常修常炼。

此外,张磊律师还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履行好监督员的责任。作为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监督员,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多次参加看守所相关座谈活动,积极为保障律师会见、看守所规范执法等工作谏言献策,切实履行好监督员的职责,共筑良性健康的法治环境。与此同时,本人还践行行业导师职责,积极投身公益普法宣传。作为天津市第四十七中法制副校长、天津大学法律系行业导师、南开大学法学院法律谈判课讲师以及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实践导师,结合自身从业经历与公益普法经验,定期前往校园为同学们讲授法律课程并进行模拟法庭演练,用专业力量传递法治温度,让同学们更好了解法官与律师角色,对以后执业选择提供参考,助力青年学子追逐法治梦想。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

张磊主任擅长诈骗类犯罪、涉性犯罪、拒执罪等案件辩护。

教育资质:

西北政法大学 刑法学研究生

2023年 清华大学法学院 金融犯罪高级研修班

2024年 北京大学法学院 商事诈骗案件刑事业务高级研修班

2025年  苏州大学  司法鉴定意见质证研修班

特殊背景:

天津市某区法院   七年审判经验  原刑庭员额法官

所获荣誉:

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监督员

天津市第四十七中法制副校长

天津大学法律系行业导师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实践导师

国际注册反舞弊师

企业合规师(高级)

法院系统三等功

天津市某区优秀工会工作者

参加活动

1.2021年11月24日,参加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并进行点评

2.2021年12月19日,参加并在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2021年年会作《法庭审理中证据认证的原则》主题发言

3.2023年6月4日,参加X20刑辩二十人论坛合肥站

4.2023年11月18日,参加智合论坛

5.2024年3月29日,参加天津财经大学2024年学生就业实习双选会

6.2024年4月2日,前往南开大学法学院《法律谈判课》讲授《如何与法官沟通》

7.2024年11月29日,参加天津市法学会刑法学分会2024年年会

8.2025年6月5日,前往南开大学法学院《法律谈判课》讲授《如何与法官有效沟通与协商》

9.2025年10月20日,参加京津冀涉税犯罪辩护专题研讨会

10.2025年11月8日,前往德州城投公司讲授《企业合规与法律风险防控》

11.2025年11月9日,参加法治新力量转型律师业务创新论坛并发言

12.2025年11月10,前往天津工业大学参加中同刑辩实战活动并作与谈交流

13.2025年11月16日,前往天津大学法学院讲授《庭审发问的道与术》

14..2025年12月12日,参加天津市法学会刑法学分会2025年年会

15.2026年6月7日,前往南开大学法学院《法律谈判课》讲授《职务犯罪案件中如何与办案人员有效沟通?-从贪污贿赂解释(二)谈起》

16.2026年7月4日,参加2026年全国律协刑委会年会

参加培训

1.2021年12月11日-12日,参加陈洪兵教授讲授经济犯罪一讲通

2.2023年8月18日-日21日 参加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犯罪辩护高级研修班

3.2023年9月15日-17日,参加章宣静讲授“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系统培训班 

4.2024年3月7日,参加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大讲堂

5.2024年5月18日-22日,参加北京大学商事诈骗案件刑事业务高级研修班

6.2024年9月21日-22日,参加明法学苑《大案刑辩》研修班之证据辩护

7.2025年2月21日-23日,参加庭立方《刑事业务客户服务训练营》

8.2025年2月27日-3月1日,参加《电子证据审查》网络案件办理高级研修班

9.2025年6月21日-22日,参加庭立方《法庭质证训练营》

10.2025年7月5日-6日,参加庭立方《食药环领域犯罪刑事辩护训练营》

11.2025年7月18日-20日,参加沪法网章宣静讲授《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专班

12.2025年10月24日-10月27日,参加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第十五期证据法学高级师资研讨培训班》

13.2025年12月27日-28日,参加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意见质证》研修班

14.2026年3月27日-29日,参加沪法网章宣静讲授《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专班

15.2026年6月13日-14日,参加原最高法刑二庭庭长王晓东讲授《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二)权威解读与职务犯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高级培训班

作为前刑庭法官,有着丰富的刑事审判工作经历,深知法官审判思维和审判规则,熟知法院刑事审判各个流程,能够将工作经验有效地运用到刑辩工作中去,个人擅长法院阶段的辩护工作,多起一、二审受委托的案件取得了不起诉、缓刑及从轻处罚较好的辩护结果。

案例数据:

1.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转为行政处罚;

2.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侦查机关撤案;

3.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侦查机关终止侦查;

4.某集资诈骗案;侦查机关对当事人解除取保候审;

5.某医生强制猥亵,经辩护,侦查机关对当事人解除监视居住;

6.某过失致人死亡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7.某交通肇事案,积极与被害方沟通并达成和解,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8.某虚开发票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9.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10.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和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最终检察机关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11.某妨害公务案,获缓刑处理;

12.某容留卖淫案,获缓刑处理;

13.某诈骗案件,涉案数额巨大,获得缓刑处理;

14.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在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的情况下,获缓刑处理;

15.某帮信案,经辩护,获得缓刑;

16.某委托“办事型”诈骗案,诈骗金额临近数额特别巨大,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四年,合议庭采纳辩护人意见,获缓刑处理;

17.某非吸案,当事人在有非吸类前科的情况下,经过辩护,合议庭采纳辩护人意见,获缓刑处理;

18.某走私普通货物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量刑建议十二年,法院阶段介入,经辩护认定从犯情节,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19.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为拘役,一审阶段接受当事人委托介入辩护,最终判决单处罚金;

20.某涉恶案件,经过辩护,法院改变指控罪名,当事人刑期获得大幅下降;

21.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当事人作为第二被告,经过辩护,被认定为从犯,最终法院判处第二被告刑期与第三被告一样,罚金比第三被告少;

22.某强制猥亵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两年六个月,最终法院判决一年三个月;

23.某妨害信用卡管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检察机关未认定当事人自首情节,经辩护,合议庭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情节和量刑建议,当事人刑期得到进一步从轻;

24.某处级领导贪污案,经辩护,保住监委查封的多套房产,并为当事人妻子争取了涉案房屋更大比例份额;

25.某协助组织卖淫案,经过辩护,承办检察官提讯当事人三次,最后采取辩护人意见,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6.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经辩护,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7.某盗窃案,经辩护,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8.某帮信案,涉案流水数百万,经过辩护,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9.某帮信案,经辩护,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30.某旅游公司集资诈骗案,经辩护,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31.某强制猥亵案,经辩护,检察院不批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32.某偷越国边境案,经辩护,检察院不批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33.某借贷型诈骗案,经辩护,检察院不批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34.某外卖员交通事故案,经辩护,检察院不批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35.某重婚控告案,成功立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

36.某迷信诈骗控告案,成功立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

常见法律问答

家人被红桥公安刑事拘留了怎么办
家人被红桥公安刑事拘留后,家属首要任务是保持冷静,切勿盲目听信捞人骗局。应在第一时间携带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委托天津红桥区本地专业刑事律师前往看守所进行紧急会见。律师会见不仅能了解涉嫌罪名与案件事实,还能安抚嫌疑人情绪,指导其依法应对讯问。同时,家属应积极配合律师准备取保候审所需的材料,把握刑事拘留后37天的黄金救援期,争取不予批捕或变更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就构成了刑事拘留最长37天的黄金救援期。在此期间,家属无法直接会见嫌疑人,唯有执业律师具备律师会见权。张磊律师指出,家属在得知家人被刑事拘留后,往往因信息不对称而陷入极度焦虑,甚至可能因急于捞人而遭受财产损失或涉嫌违法犯罪。正确的法律应对策略是:首先,向办案机关索取拘留通知书,确认涉嫌罪名与羁押场所;其次,立即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律师通过会见,能够向嫌疑人普及无罪推定原则,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防止其因恐惧或误导作出不实供述。此外,律师还能在侦查初期及时发现并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因此,尽早委托律师是应对刑事拘留最合法、最有效的途径。查看全文>>
天津红桥看守所怎么预约律师会见
在天津红桥看守所预约律师会见,需由执业律师通过官方指定的监管平台或电话进行预约,并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及委托书等三证材料。家属无法直接预约探视,必须通过委托律师来实现会见。张磊律师团队熟悉红桥看守所的会见流程与安检规定,能够高效完成预约手续,确保在第一时间安排会见,为嫌疑人提供及时的法律帮助,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律师会见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律师的重要执业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然而,在实务操作中,由于看守所羁押人数众多、会见室资源有限,加之部分特殊案件需经侦查机关许可,律师会见往往需要提前通过线上系统或电话进行预约。张磊律师在天津红桥区执业多年,对红桥看守所的硬件设施、预约系统及现场安检要求了如指掌。在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会迅速准备齐全规范的三证材料,通过天津市公安监管部门的预约平台进行精准预约。对于涉及经济犯罪、毒品犯罪等复杂案件,律师还会在会见前拟定详细的会见提纲,确保在有限的会见时间内,高效完成身份核实、案情了解、权利告知及法律辅导等核心工作。通过专业、规范的会见流程,张磊律师不仅保障了律师会见权的顺利行使,更为嫌疑人构建了坚实的心理与法律防线。查看全文>>
刑事拘留37天后会怎样
刑事拘留37天后,案件将面临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走向:一是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嫌疑人将继续被羁押于看守所,案件进入侦查羁押阶段;二是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必须立即释放嫌疑人,或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因此,37天是刑事辩护的关键分水岭,律师在此期间的不予批捕辩护工作直接决定了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状态。 刑事拘留37天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与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最长期限总和。37天届满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若检察机关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将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此时,公安机关将执行逮捕,嫌疑人继续羁押,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反之,若检察机关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或证据不足,将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张磊律师强调,37天后的结果对案件走向影响深远。一旦被批捕,后续申请取保候审的难度将大幅增加,且长期羁押会对嫌疑人的心理、家庭及工作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因此,在37天内,律师必须争分夺秒地开展阅卷、会见、调查取证及与检察官沟通等不予批捕辩护工作,力求在审查逮捕阶段阻断羁押程序的升级,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的法律结果。查看全文>>
天津诈骗罪立案金额标准是多少
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及最高法、最高检相关司法解释,天津地区诈骗罪立案金额标准通常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具体立案起点需结合案件性质与天津本地最新司法指导意见确定。 诈骗罪的立案与量刑高度依赖于诈骗数额的精准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天津地区对诈骗罪数额认定有着明确的地方标准。一般而言,诈骗金额达到三千元即达到“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达到三万元至十万元区间即属于“数额巨大”,法定刑升格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超过五十万元,则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在实务中,张磊律师指出,数额认定并非简单的资金累加,必须严格剔除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民事纠纷涉及的合理对价以及未实际取得的未遂数额。对于电信网络诈骗,依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在特定情形下会有更为严格的适用。因此,当家属面临量刑疑问时,律师的首要工作是审查控方审计报告与司法会计鉴定意见,通过质证剔除不合理的指控数额,力争将数额降档,从而为嫌疑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甚至缓刑适用的空间。查看全文>>
诈骗罪可以取保候审吗
诈骗罪嫌疑人符合法定条件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若嫌疑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以及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均可依法申请取保候审。 诈骗罪能否成功取保候审,是嫌疑人家属在案发初期最关切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核心在于“社会危险性”的评估。在天津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诈骗类犯罪,办案机关会重点考量涉案金额、退赃退赔情况、是否取得受害人谅解以及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张磊律师在办理诈骗罪取保候审申请时,通常会从以下几个维度构建辩护逻辑:首先,审查诈骗罪构成要件,若案件存在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界限模糊的情况,律师会主张案件定性存疑,不具备羁押必要性;其次,积极促成退赃退赔与刑事和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书是降低社会危险性、适用取保候审的重要酌定从宽情节;最后,针对电信诈骗从犯或涉案金额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初犯,律师会着重论证其主观恶性小、无串供毁证风险。通过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提交详实的法律意见书,结合前刑庭法官对批捕标准的精准把握,最大程度在黄金37天内为嫌疑人争取变更强制措施,避免长期羁押对当事人及家庭造成的不可逆影响。查看全文>>
诈骗罪和民事欺诈怎么区分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民事欺诈是为了促成交易,通过夸大或隐瞒部分事实获取经济利益,但具备履约意愿与能力;而诈骗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根本无履约诚意,直接侵害他人财产所有权。 厘清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限,是防范民事经济纠纷被错误刑事立案的关键,也是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的核心突破口。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相关司法实务,两者的根本分水岭在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民事欺诈中,行为人虽然采用了欺骗手段,但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通过履行合同获取利润,行为人通常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且在违约后愿意承担民事责任;而诈骗罪中,行为人自始至终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其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只是为了骗取财物,得手后往往挥霍、逃匿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张磊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严格审查行为人事前的资信状况、事中的履约行为及事后的资金去向。例如,在借贷型诈骗或合同诈骗中,若当事人将借款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仅因市场风险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还款,这属于典型的民事欺诈或经济纠纷,不应作为刑事犯罪处理。律师通过收集财务账册、交易流水及沟通记录,向办案机关充分论证当事人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从而阻断刑事立案程序,或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决定,切实保护企业经营者与民间借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当刑事追究。查看全文>>
诈骗罪和民事欺诈怎么区分?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民事欺诈是为了促成交易,行为人具备履约意愿与能力;而诈骗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财物。在司法实践中,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行为人的资金用途、事后态度等综合认定,避免因经济纠纷被错误刑事立案。 厘清诈骗罪和民事欺诈怎么区分,是防范民事纠纷刑事化的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诈骗罪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并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而民事欺诈虽然也存在夸大或隐瞒,但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取交易机会或更有利的交易条件,行为人主观上仍希望并能够履行合同。在司法审查中,判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不能仅凭被害人陈述,必须结合客观行为进行推定。例如,审查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具备实际履约能力,获取资金后是用于正常生产经营还是用于个人挥霍、偿还高利贷或携款潜逃,以及在违约后是否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或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而无法还款,但前期有真实履约行为且未逃避债务,通常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而非合同诈骗罪。张磊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深度挖掘财务凭证与商业往来记录,向办案机关充分论证当事人的民事违约本质,依法提出诈骗罪立案监督,坚决阻击不当的刑事追诉,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查看全文>>
诈骗罪退赃后能减轻处罚吗?
诈骗罪退赃退赔是重要的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显著减少基准刑。在天津地区,对于诈骗金额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且积极退赔的初犯,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甚至有望争取到缓刑适用或不起诉决定,是嫌疑人争取轻判的核心策略。 关于诈骗罪退赃后能减轻处罚吗这一问题,答案是肯定的,但具体减让幅度需结合案情综合评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实施细则,对于退赃退赔的被告人,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弥补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若同时取得被害人谅解,减少幅度可进一步提高。在实务操作中,退赃退赔从轻辩护并非简单的“花钱买刑”,而是需要律师精准把握时机与策略。首先,律师需核实指控的诈骗罪数额认定是否准确,避免对不属于犯罪所得的合法财产进行退赔。其次,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协助家属与被害人进行沟通,促成刑事和解并获取谅解书,同时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检察机关提出确定性的轻缓量刑建议。对于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的嫌疑人家属而言,在律师指导下有序退赔,不仅能有效缓解被害人的对立情绪,更是申请诈骗罪取保候审、争取诈骗罪缓刑适用条件的关键筹码。张磊律师曾成功办理多起通过精准退赔结合自首、从犯等情节,最终在法院阶段获得缓刑处理的诈骗案件,切实将退赃退赔的法律价值转化为当事人看得见的从宽结果。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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