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潘之龙律师

姓名:潘之龙律师

律所:上海正策(重庆)律师事务所

头衔:合伙人

城市:重庆-渝中

执业证号:15001201410798362

执业年限:12年

擅长领域

  • 刑事辩护
  • 合同纠纷
  • 知识产权
  • 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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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潘之龙

性    别:男

所在城市:重庆

执业律所: 上海正策(重庆)律师事务所

职    级:合伙人

执业证号:15001201410798362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

教育资质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执业12年,办理案件逾千件,具备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疑难复杂案件处理能力,尤其擅长处理涉及合同纠纷、借贷纠纷、婚姻家事等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主要涉及开设赌场、境外诈骗、组织介绍容留卖淫、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刑民交叉案件和职务犯罪的刑事案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待每一件委托矜矜业业,为委托人争取利益最大化,多次获得委托人的好评和锦旗嘉奖。

擅长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及刑民交叉综合法律服务、职务犯罪辩护。

重庆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重庆市渝中区律工委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重庆市江北区律工委医疗卫生与健康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获评所在律所“2022年度”盈渝业务奖

获评所在律所“2023年度”经典案例奖

获评所在律所“2024年度”渝上盈科奖

获评所在律所“2025年度”优秀刑事律师奖

部分代表性案件

(一)民商事类

1、邓某与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面临工程尚未结算、停误工损失争议巨大等困境,穷尽一切途径全面收集证据并形成证据链,为客户赢得利益一千多万元。

2、四川某投资公司与重庆某贸易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代理承租方在一审败诉情况下提起上诉,二审直接改判,为客户赢得利益四百余万元。该案件对于解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如何认定违约、合同解除、损失大小等复杂疑难问题,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3、浙江某建设公司与张某某、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一审被判令承担近500万元担保责任的情况下,代理该公司进行二审并全面改判,委托人最终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该案件从基础法律关系出发认定责任主体,对于防止建设工程领域“以工程名义吸附民间借贷、再反向要求企业兜底”的责任扩张现象,以及在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及贯彻《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精神方面,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4、楚某与秦某、陈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在合伙执行人拒绝提供合伙账务且告知亏损的情况下,代理楚某介入前期协商,并随后提起诉讼,历经五次庭审,最终法院判令秦某、陈某支付楚某合伙投资款及合伙利润80余万元。本案通过司法裁判进一步强化了《民法典》确立的合伙监督权制度和执行合伙人的受托责任规则,对于规范投资合伙关系、维护诚信交易秩序及保护合伙人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二)刑事辩护及刑民交叉

1、张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为其提供辩护,主要针对司法鉴定意见提出检材样本不明、检测方法存疑、鉴定程序不合法等法律意见,最终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2、代理的胡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提出胡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犯、初犯、退赃的法律意见,最终检察院作出微罪不起诉的决定。

3、于某开设赌场罪一案,于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检察院建议量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审理阶段介入案件后,积极与法官、检察官沟通案情,并收集有利证据,最终将违法所得金额从起诉的40万元降为30万元,并获得三年缓刑的有利判决。

4、代理的蔡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在公安侦查阶段被批准逮捕,检察院建议量刑三年,代理后对案涉罪名提出异议,并认为该案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予以认定,法院审理后,虽未采纳罪名辩护观点,但认可蔡某被动犯罪以及从犯的事实,最终取得两年缓刑的结果,判决后予以释放。

5、田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一案,为田某辩护,该案件系公安部督办案件,田某等人作为代理商在电子商务平台招揽客户投资期货产品,案涉诈骗金额近2亿元,最终判处八年有期徒刑。

6、吴某等人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案涉毒品一千八百余克,为吴某提供辩护,最终认定吴某是下游购买者,在其他主犯均判处死缓的情形下,吴某获判有期徒刑十余年。

7、刘某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为刘某提供辩护,提出刘某系受主犯邀约参与且伤害后果非刘某直接造成的观点,最终法院认定刘某系从犯,并取得缓刑三年的有利结果。

8、王某等人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一案,为王某提供辩护,对审计报告及起诉书指控的获利金额60余万元提出异议,并收集、举示相关有利证据,最终法院采纳我方观点,实际认定的获利金额20余万,并判处三年半有期徒刑。

9、刘某涉嫌诈骗李某彩礼一案,为受害人李某提供法律服务,在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的情况下,构建先民事诉讼再刑事立案的诉讼思路,经过民事一审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刘某可能涉嫌诈骗,并裁定移送公安刑事立案,最终由重庆某分局对刘某刑事立案侦查。


10.张某自2021年以来从犯罪嫌疑人黄某处购买保健食品用于兼职微商销售,2023年黄某被河南警方立案侦查,后被河南法院判决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4年9月,重庆公安以张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立案侦查,2025年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张某委托本律师团队介入为其提供辩护,我们介入案件后,详细阅卷并多次询问张某案件细节,在掌握全部案情的基础上,团队进行研讨,一致认为将黄某案件的司法鉴定作为本案的核心证据不妥,并以此作为突破点,对司法鉴定意见提出检材样本不明、检测方法存疑、鉴定程序不合法等法律意见,又对张某销售是否主观明知销售的产品含有国家禁止的西地那非、他达那非提出不明知的法律意见。为充分表达我方观点争取不起诉,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交换意见,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认为就张某主观是否明知销售的产品含有禁止添加的物质证据不足,并于2025年12月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11.犯罪嫌疑人胡某,于2023年9月入职某商务公司担任公司业务员,假扮20岁左右的女性,利用被害人希望网络调情、约炮、见面开房等心理,利用话术假意与被害人发展恋爱关系从而诱骗被害人在淘宝商铺为其代支付购买情趣用品,在代购时使用“某牛”软件将他人的淘宝商品链接在自己淘宝店铺上生成和他人淘宝店铺商品一模一样的商品,然后再下单生成代付二维码,最后让被害人扫码支付,并最终获利。胡某涉案金额2.5万余元,非法获利6500余元。团队在审查起诉阶段代理胡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多次与承办人沟通交换意见,递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并督促委托人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最终检察院认为胡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犯、初犯、退赃的情节,并作出微罪不起诉的决定。


12.于某于2018年至2022年期间,在境外一家利用网络开展赌博活动的公司上班,并担任棋牌部客服人员,负责为国内参赌人员充值、提现以及提供平台咨询。2023年于某被刑事立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于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并建议量刑三年六个月。2024年案件移送至法院,我们律师团队受于某委托介入案件,经过我们团队梳理核心证据材料,发现检察院起诉的非法获利金额与实际不符,为此,我们收集了于某与案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与同案犯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转账流水,并向检察院和法院提出有部分转账金额不属于非法获利,在庭审中我方举示了相关证据材料,最终将违法所得金额从起诉的40万元降为30万元,并获得三年缓刑的有利判决。


13.2025年,蔡某在明知他人安排其运输的货物是卷烟,仍然驾驶车辆代为运输,途径某省高速路段时被查获,现场查获假冒且伪劣的卷烟1542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万。因金额较大,在公安侦查阶段被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为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量刑三年。我们团队介入案件后,从法律规定、经营行为的界定、同案犯的比较、非法经营的法益保护及运输行为指向的对象角度对案涉罪名提出异议,并认为该案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予以认定,法院审理后,虽未全面采纳我方关于罪名的辩护意见,但认可蔡某系被动犯罪以及从犯的事实,最终取得两年缓刑的结果,判决后立即予以释放。


14.2013年,某交易公司系大宗化工产品现货电子商务平台,该公司将交易的化工产品外包,田某等人以合股经营的形式共同参与对该期货产品的操盘,并通过诱导客户投资,以操控价格等方式骗取他人资金,涉案金额近四千万元,其中田某参与的金额约一千多万元。我们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为田某辩护,经过对案件事实的精准把控,辩护人提出田某参股最少、介入最浅、金额最小的辩护意见,并主要针对指控的金额提出异议,梳理资金表格,筛选与案件无关或证据不足的资金,最终被认定为从犯,相对其他同案犯,在刑期上获得了较轻的判处。

常见法律问答

家人被渝中区警方刑事拘留怎么办
家人被渝中区警方刑事拘留后,家属应保持冷静,切勿轻信非正规渠道的捞人骗局。首先,向办案单位索取《拘留通知书》,确认涉嫌罪名与羁押场所。其次,刑事拘留后37天内是申请取保候审的关键窗口期,家属应尽快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律师可前往渝中区看守所会见嫌疑人,了解案情并提供法律帮助,有效降低羁押风险,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除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外)。家属收到《拘留通知书》后,应明确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一般为37天(包含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30天和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7天)。在这37天的黄金救援期内,家属无法直接会见嫌疑人,唯有委托律师才能行使律师会见权。律师介入后,不仅能向嫌疑人普及法律知识,告知其享有的沉默权(针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申请回避权及核对笔录权,还能通过会见掌握第一手案件信息。若发现侦查机关存在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律师可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出控告。同时,律师会根据案情评估社会危险性,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或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缓解家属的焦虑与无助。查看全文>>
取保候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取保候审需满足特定条件,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专业律师可通过社会危险性评估辩护,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首先,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轻微犯罪,通常可以直接适用。其次,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核心审查标准是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律师在辩护时,会重点围绕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退赃退赔情况、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以及是否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等方面进行论证,证明其不具备毁灭证据、串供、逃跑或再次犯罪的社会危险性。此外,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基于人道主义和保障人权的考量,法律也规定可以取保候审。在实务操作中,律师会指导家属积极筹措保证金或寻找符合条件的保证人,并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提交详尽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及社会危险性评估报告。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律师会将其作为降低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量因素,从而大幅提高取保候审的成功率。查看全文>>
渝中区看守所律师会见需要什么手续
律师前往渝中区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据相关规定,辩护律师需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如会见专用介绍信)以及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还需提供侦查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手续齐全后,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保障律师会见权的顺利行使。 保障律师会见权是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律师前往渝中区看守所等羁押场所会见时,必须出示三证:即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专用介绍信(或证明),以及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若为法律援助案件则需提供法律援助公函)。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看守所应当在查验上述证件后,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然而,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律师在会见过程中,有权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且会见不被监听。若看守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安排会见或限制会见时间,律师可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向驻所检察室或上级监管部门提出申诉与控告,确保程序正义与律师执业权利不受侵犯。查看全文>>
家人被渝中区警方刑事拘留怎么办
家人被渝中区警方刑事拘留后,家属应保持冷静,切勿盲目轻信非正规渠道的捞人骗局。首要任务是尽快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刑事拘留后的37天是申请取保候审的黄金救援期,律师介入后可了解涉嫌罪名、案件事实,并评估社会危险性,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争取变更强制措施,避免当事人被正式批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这就构成了刑事拘留最长37天的法定期限。在这37天内,案件处于侦查初期,证据体系尚未完全固化,是律师介入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辩护的最佳时机。潘之龙律师指出,家属在得知家人被拘留后,往往会陷入极度的焦虑与无助,担忧错过最佳救援期。此时,律师的尽早介入至关重要。律师通过会见,能够第一时间掌握侦查机关的讯问方向与掌握的证据情况,判断当事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若符合条件,律师将撰写详实的法律意见书,从嫌疑人的一贯表现、家庭情况、退赃退赔意愿等多维度论证其不具备社会危险性,全力争取在黄金37天内实现取保候审,从而为后续的无罪辩护或缓刑适用创造极为有利的诉讼环境。查看全文>>
取保候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取保候审并非所有案件都能适用,其核心在于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此外,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也符合法定条件。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其适用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界定。潘之龙律师在实务中强调,取保候审的审查核心在于社会危险性评估。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嫌疑人,律师必须向办案机关充分论证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要求律师从多个维度构建辩护逻辑:首先,分析案件性质与情节,若属于初犯、偶犯、从犯,或犯罪情节较轻,其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其次,考察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如是否积极退赃退赔、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否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再次,结合嫌疑人的固定住所、稳定工作及家庭羁绊,证明其具备有效的监管条件,不会发生毁灭证据、串供或逃跑的风险。在渝中区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经济犯罪、轻微暴力犯罪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律师通过提交详尽的申请书及附带证明材料,能够有效提高成功率。同时,律师还会向家属详细解释取保候审期间的法定义务,确保当事人严格遵守监管规定,防止因违规而被重新收监羁押。查看全文>>
合同违约可以要求赔偿哪些损失
合同违约可要求赔偿的损失主要包括直接经济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直接损失指因违约行为导致的现有财产减少,如已支付的货款、违约金及维权合理开支;可得利益损失则是合同正常履行后可获得的预期利润。主张赔偿时需遵循可预见性规则,且总额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范围。 在合同纠纷中,损害赔偿的核心在于填平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违约责任中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然而,许多当事人面临“违约金写得很高但法院可能调低,到底能拿回多少赔偿心里没底”的痛点。对此,潘之龙律师指出,法院在审查违约金调整申请时,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若守约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必须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分配义务,提供财务报表、历史交易记录或行业平均利润率等证据,证明该损失具有确定性且属于违约方在缔约时可预见的范围。此外,守约方还负有减损义务,即在对方违约后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因此,在重庆渝中区法院的诉讼实践中,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精准核算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是突破赔偿瓶颈、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关键所在。查看全文>>
合同纠纷中微信聊天记录能当证据吗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合同纠纷中的法定证据使用,属于电子数据范畴。但其证明力取决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当事人需确保聊天记录未被篡改,且能明确识别聊天双方的真实身份。在提交时,应提供完整的聊天上下文及原始载体,必要时可通过公证或区块链存证方式固定电子证据,以满足法院的审查标准。 随着商业交易的数字化,电子证据认定已成为合同纠纷审理的核心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将电子数据列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针对当事人“没有正式合同只有微信聊天,打官司怕证据不够赢不了”的无助感,潘之龙律师团队在实务中建立了一套严密的电子证据审查与固定体系。首先,身份同一性是前提,必须通过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实名认证信息或过往交易习惯,证明微信账号使用者即为合同相对方。其次,内容的完整性与连贯性至关重要,切忌断章取义或选择性截图,必须展示完整的沟通脉络,以还原双方关于合同标的、数量、价款及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技术层面,为防止对方否认或数据灭失,团队建议在诉讼前通过公证处进行保全公证,或利用具备司法认可资质的第三方区块链存证平台进行固化。在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的庭审中,法官对电子证据的审查极为严格,若仅凭孤立的微信截图且无法提供原始载体核对,极易面临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因此,专业律师的提前介入与证据链重构,是化解电子证据认定难题的有效途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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