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杨守义律师

姓名:杨守义律师

律所: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

头衔:高级律师

城市:河南-郑州

执业证号:11101199710588440

执业年限:29年

擅长领域

  • 刑事辩护
  • 死刑辩护
  • 死刑复核
  • 重大经济纠纷
  • 无期徒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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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姓名:杨守义

2、性    别:男

3、所在城市:郑州

4、执业律所: 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

5、职    级:高级律师

6、首次执业时间: 1997年10月

7、执业年限: 29年

 教育资质:中央财经大学 民商法专业 法律硕士 2009.3—2013.1

民革党员、高级律师,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1996年获得全国律师资格,自1997年3月起律师执业,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原执行主任,2026 年5月转入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执业,目前牵头筹建北京华象(郑州)律师事务所,执业29年间客户向司法机关、律师协会零投诉。

专长领域:

重大刑事案件辩护(无期徒刑、死刑、死刑复核,在华外国人犯罪)

重大民商事纠纷的全流程代理(含执行)

1995年 本人在全国统一考试、律师整体录取率5%的1995年以开封市第9名的成绩一次性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2008年12月 被河南省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为二级律师(副高级);

2009年3月 被司法部认定为“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

2019.8—2020.7任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首任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

2020—至今,连任仲裁业全国领先的武汉仲裁委员会两届仲裁员;

2022年10月,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2024年 入选司法部“全国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律师库律师”;

2024年9月入选河南省司法厅公布的河南省级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律师名单等近20个法律类社会职务;

2026年5月 担任第九届河南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等。

2026年5月11日,从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执业,负责牵头筹建北京华象(郑州)律师事务所,主要办公地:郑州。

常见法律问答

郑州企业发生债务纠纷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郑州企业发生债务纠纷申请财产保全,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保全申请书、起诉状及明确的被保全财产线索,并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诉前保全适用于情况紧急、不立即保全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情形,需在30日内起诉;诉中保全则在案件受理后申请。杨守义律师团队可协助企业快速梳理违约责任证据,对接保全担保机构,并精准定位债务人资产,确保保全程序高效推进,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至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财产保全是保障债权人实现胜诉权益的重要制度。在郑州司法实践中,企业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满足实质与形式双重要件。实质要件方面,申请人必须证明存在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现实危险,例如债务人正在低价转让核心资产或抽逃注册资金。形式要件方面,申请人需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如具体的银行账号、不动产权证书号或车辆车牌号,法院通常不接受概括性的财产线索申请。担保是财产保全的核心环节。法院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为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杨守义律师团队通常建议采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方式,这不仅符合郑州各级法院的审查标准,还能大幅降低企业的现金流占用。此外,针对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若保全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申请人需承担保全错误赔偿责任。因此,在启动保全前,律师必须对基础合同的违约责任、根本违约情形进行严密的法律论证,确保诉讼请求具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从而在锁定债务人资产的同时,有效隔离保全错误引发的次生法律风险。查看全文>>
经济纠纷和合同诈骗在法律上怎么区分?
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经济纠纷多因客观原因导致违约责任,行为人具有履约意愿与部分履约能力;而合同诈骗罪则属于刑事犯罪,行为人自始无履约诚意,通过签订、履行合同骗取财物。杨守义律师团队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通过穿透式审查资金流向与履约行为,精准界定案件性质,帮助企业摆脱程序空转,实现有效维权。 在司法实践中,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往往是刑民交叉案件的争议焦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区分两者的根本标准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法定的欺诈行为。经济纠纷中的违约行为,通常是由于市场风险、经营不善或资金链断裂等客观原因导致,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具备履约能力,且在违约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或承担违约责任。相反,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即无履约能力或履约意愿,其核心特征是通过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伪造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或货款后逃匿等手段骗取财物。杨守义律师团队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采用穿透式审查方法:首先,审查合同签订时的资信状况与履约能力;其次,追踪资金流向,查明涉案资金是用于合同约定的生产经营活动,还是被挥霍、转移或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最后,考察违约后的态度,是积极协商赔偿还是隐匿行踪、切断联系。通过构建严密的证据链条,团队能够准确向公安机关或法院阐明案件性质。对于确属合同诈骗的案件,推动刑事立案以追赃挽损;对于公安机关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的,依法申请立案监督或提起民事诉讼追究违约责任,彻底破解商事交易相对方以经济纠纷为名行合同诈骗之实的维权困境。查看全文>>
无期徒刑最少要坐多少年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若存在限制减刑情形,实际执行刑期则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及减刑幅度均需严格符合法定条件,且必须经过法院裁定。 关于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法律有着明确且严格的底线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刑罚的惩戒功能,防止无期徒刑被过度“打折”。然而,对于特定严重犯罪,法律设置了更为严厉的“限制减刑”制度。如果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此外,对于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在减刑条件与幅度上也有更为严格的约束。杨守义律师提醒,无期徒刑的减刑并非自动发生,而是需要服刑人员在狱内长期保持良好的改造表现,并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最终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后作出裁定。家属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协助规划减刑路径,确保每一个法定减刑机会都不被遗漏。查看全文>>
无期徒刑减刑需要满足哪些法定条件?
无期徒刑减刑的核心法定条件是“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确有悔改表现需同时具备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等要素。此外,财产刑的履行情况也是法院审查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未履行完毕的可能会影响减刑幅度。 无期徒刑减刑的法定条件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价体系,核心在于评估罪犯的人身危险性是否降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确有悔改表现”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且需要通过监狱的日常考核积分来量化证明。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对“认罪悔罪”的审查尤为严格,对于拒不认罪或隐瞒犯罪事实的,一般不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此外,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已成为减刑审查的“硬指标”。如果罪犯被判处没收财产或罚金,其履行能力与履行意愿将直接影响减刑的认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不仅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甚至可能被从严控制减刑。对于具备“重大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等)的罪犯,法律给予了更大幅度的减刑优待。杨守义律师团队在代理减刑案件时,会精准对标上述法定条件,指导家属配合完成财产刑履行,并协助挖掘立功线索,从而最大化提升减刑成功率。查看全文>>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和无期徒刑有什么区别?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缓)与无期徒刑在性质、执行后果及减刑规则上存在显著差异。死缓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两年考验期内若无故意犯罪,期满减为无期徒刑;若有重大立功,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则是独立的刑种,实际执行刑期底线与减刑起始时间均与死缓不同。 死刑缓期执行与无期徒刑虽然在实际执行中都可能面临长期的监禁,但两者的法律性质与制度设计截然不同。首先,从法律性质上看,死缓并非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其前提是罪犯“罪该处死,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而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独立主刑。其次,在执行后果上,死缓设有两年的考验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而无期徒刑没有这种“生死考验期”,只要不犯新罪,不存在执行死刑的风险。最后,在实际执行刑期与减刑规则上,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其实际执行刑期(不含死缓的两年)不能少于十五年(若限制减刑则不少于二十五年);而无期徒刑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杨守义律师在重大刑事案件辩护中,将“保命”(争取死缓或无期徒刑)作为首要辩护目标,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精准运用死缓与无期徒刑的法律界限,为被告人争取最有利的刑罚结果。查看全文>>
郑州的律师可以代理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案件吗?
郑州的律师完全可以代理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律师执业规定,只要律师具备合法的执业资质,不受地域限制,均可依法前往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的阅卷、会见及提交辩护意见等事宜。郑州本地律师在沟通成本与本地资源协调上具有独特优势。 从法律管辖与律师执业权限的角度来看,死刑复核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管辖,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北京律师才能代理。我国《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保障了律师的执业权与辩护权,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郑州的律师(如杨守义律师)在接受一审或二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近亲属委托后,有权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并行使阅卷权、律师会见权。在实际操作中,郑州本地律师代理此类案件具有显著优势:首先,家属在郑州本地与律师面对面沟通更为便捷,能够建立更深厚的信任基础,缓解信息焦虑;其次,郑州律师对河南本地的司法环境、原审公检法机关的办案习惯更为熟悉,有助于在复核阶段更精准地指出原审可能存在的程序瑕疵或事实认定错误;最后,在需要收集本地新证据、促成被害人谅解或核查立功线索时,郑州律师能够更高效地调动本地资源。因此,选择经验丰富的郑州本地死刑复核律师,是兼顾专业性与沟通效率的理性选择。查看全文>>
最高院在什么情况下会不核准死刑并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阶段,若发现原审判决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或存在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将依法裁定不核准死刑,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这是保障死刑案件质量、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的重要制度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并发回重审,是死刑复核程序中至关重要的纠错机制。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不核准死刑并发回重审主要基于以下几种法定情形:第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死刑案件必须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若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存在矛盾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最高院将发回重审。第二,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例如,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如自首、立功、从犯等)但原审未予认定,导致死刑适用标准把握过严,不符合死缓适用条件或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第三,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如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未依法审查、剥夺被告人辩护权等。在死刑复核辩护中,律师的核心任务就是通过全面阅卷和深入调查,精准捕捉上述情形。杨守义律师团队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死刑适用是否均衡、新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原审事实认定,以及是否存在程序违法。一旦最高院采纳辩护意见裁定发回重审,案件将回到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这为被告人争取改判死缓或更轻刑罚提供了宝贵的程序空间。查看全文>>
死刑复核阶段律师是否有权会见被告人?
在死刑复核阶段,律师依法享有会见被告人的权利。辩护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向羁押被告人的看守所申请会见。这是保障被告人辩护权、核实案件关键细节及安抚被告人情绪的重要法定程序。 律师会见权是刑事诉讼中辩护权的核心组成部分,贯穿于包括死刑复核在内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在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会见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律师能够直接与被告人沟通,核实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听取被告人的辩解,并告知其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规定及可能的结果。在实务中,死刑复核阶段的律师会见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首先,律师可以通过会见核实是否存在未认定的新证据、立功线索或遭受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或提交新证据提供直接依据。其次,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律师需要通过会见厘清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地位与作用,为死刑适用标准的辩护提供事实支撑。此外,面临死刑复核的被告人往往承受极大的心理压力,律师的会见不仅是法律程序的履行,更是心理疏导与权利告知的过程。杨守义律师在代理死刑复核案件时,高度重视会见环节,通过专业、细致的沟通,全面掌握案件细节,确保辩护意见的客观性与针对性,最大程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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