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朱红彦律师

姓名:朱红彦律师

律所: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头衔:合伙人

城市:上海-浦东

执业证号:13101202410744882

执业年限:2年

擅长领域

  • 公司法务
  • 刑事辩护
  • 公司法
  • 合伙纠纷
  • 公司类犯罪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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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红彦 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环资、股权及公司法相关争议的处理

毕业于郑州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

曾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13年,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审理或参与讨论刑事、民商事等案件达6000余件,并在2018年借调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工作。

2009年7月—2022年7月,就职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知产庭(书记员、助审员),民一庭(审判员、审判长、副庭长),行政二庭(庭长),环资庭(庭长),期间主要从事民商事、行政、刑事案件审判等工作。

专长领域:

公司法、合伙纠纷,公司类犯罪刑事辩护


TCIAC中国区、沈阳、金华、衢州、韶关等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上海市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委员

获浙江省十佳优秀青年法官,浙江省十佳优秀法官等荣誉。

著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疑难经典案例判解》,法律出版社;

参编《知识产权审判实务技能》,人民法院出版社。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3年法官、副庭长、庭长,曾借调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

案例数据:

1、审结浙江东阳杜某某等多主体多罪名涉恶刑事案件,案卷达3万多页,在当地产生了较大影响;

2、审结浙江磐安卢某某等多主体多罪名涉恶刑事案件,案卷达2万多页,在当地产生了较大影响;

3、审结浙江省金华市5.21固废倾倒系列刑事案件4件,案卷均达20卷以上,公益诉讼民事赔偿部分标的达5500多万元,为金华地区最大刑事附带民事标的公益诉讼案件,案件被评为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查办的十个典型案例之一,受到生态环境部的通报表扬。

4、审结张某某、盛某某、唐某某污染环境案,入选2023年浙江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5.原告浙江某城投集团与被告某科技公司、某投资公司的(股权回购)合同纠纷一案,担任原告的代理人,案情异常复杂,涉及股权让与担保、股权回购、对赌等复杂问题,标的额达3216万元,经开庭3次,最后一审法院基本上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6.代理原告张某某与某技术服务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张某某系隐名股东,常规的观点认为隐名股东不能行使股权知情权,但张某某的情况比较特殊,其他股东均知情其是真正的股东,也知道出资系其出资,经反复与法院沟通,并提供参考案例,法院最后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隐名股东也行使了股东知情权。

7.代理了周某强、祝某与某劳务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的二审案件,代理了某劳务公司作为上诉人,上诉意见主要为法院不宜过多干预公司的经营,没有分配的方案,没有办法执行等,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驳回了周某强、祝某的诉讼请求。

8.代理了原告吕某、任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朱某某、第三人某科技公司的公司减资纠纷,代理了原告方提出公司不同比例减资要经过所有股东同意的观点,案件一审获得法院的支持,否定了某科技公司减资决议。

9.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梅某某等的公司解散纠纷,代理原告程某某,提出公司多年未开展经营,且有股东下落不明,公司持续下去股东可能损失更多,案件经公告后,一审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10.代理了某合伙企业,作为原告起诉王某某的抽逃出资,王某某是某房产开发公司股东,某合伙企业是某房产开发公司的债权人,之前的案件经执行后发现公司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代理人疏理了某房产开发公司的资金流向,发现有财产流向股东王某某,故要求王某某承担抽逃出资的责任,法院判决支持了某合伙企业,要求王某某对某合伙企业的债权在其抽逃出资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11.代理了某服务公司起诉张某某、赵某某的清算责任的上诉案件,本律师代理了股东张某某、赵某某作为上诉人,上诉理由主要是两位股东实际是公司员工,挂名股东,并不参与公司的分红等,最终江苏某中级法院二审改判,驳回了某服务公司对两位股东的诉讼请求。

12.代理了某公司的侵犯注册商标罪案件,本案已经在检察院认罪认罚,但承办人经核查,发现该公司有减轻刑罚的情节没有认定进去,经与一审法院沟通,在认罪认罚刑期的基础上,又减轻了刑期。

常见法律问答

小股东如何行使股东知情权
小股东可通过书面请求查阅会计账簿,若公司拒绝,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小股东行使该权利时,需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而拒绝提供,小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实务中,法院通常会审查股东的查阅目的正当性,并在判决中明确查阅的时间、地点及具体材料范围,必要时可允许会计师等辅助人员参与查阅。查看全文>>
隐名股东如何确认自己的股东身份
隐名股东需证明实际出资事实及代持合意,并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方可确认股东身份并显名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若隐名股东要求变更为公司股东(即显名化),则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即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收集银行流水、代持协议、参与股东会决议等核心证据链,以突破显名化的法律障碍。查看全文>>
股东之间发生僵局如何依法解决
股东僵局可通过内部协商、股权回购、修改公司章程或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等法定途径依法解决。 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公司不能作出有效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秉持慎用解散原则,优先引导当事人通过股权转让、公司减资或公司分立等方式化解僵局,仅在穷尽其他救济途径无效时,才判决解散公司。查看全文>>
股权代持协议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内部有效,外部受限。代持协议在双方间有效,但对抗善意第三人需满足法定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订立的股权代持协议,如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然而,若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主张处分无效的,法院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因此,浦东企业在采用代持架构时,必须完善内部协议并争取其他股东的书面认可。查看全文>>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效力取决于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违规担保可能导致公司承担巨额债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若公司担保未经决议程序,且相对人非善意(即未审查公司决议),则该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朱红彦律师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重点审查相对人的形式审查义务,防止因‘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程序’导致‘担保合同效力存疑,公司可能承担巨额担保责任,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查看全文>>
企业涉嫌单位犯罪老板要坐牢吗
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老板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但可通过合规整改争取不起诉或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我国对单位犯罪原则上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否面临实刑,取决于其是否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涉案金额与情节。朱红彦律师在辩护中,会严格审查老板在单位犯罪中的实际参与度、决策作用及主观故意,通过切割个人与企业责任,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大限度降低老板的刑事责任风险。查看全文>>
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纠纷怎么区分
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综合考察履约能力、资金去向及违约后的态度来界定民事欺诈与刑事犯罪。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纠纷的本质界限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若企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且将资金用于挥霍或逃匿等行为,则易被认定为合同诈骗。朱红彦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深度剖析企业的实际履约能力、资金真实流向以及违约后的补救措施,坚决防止民事纠纷被刑事化,避免企业主因正常的商业风险或经营不善而面临牢狱之灾。查看全文>>
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企业需涉嫌特定经济犯罪、认罪认罚、具备合规整改意愿与能力,且整改后符合检察机关的评估验收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申请合规不起诉需满足多项严格条件:首先,涉案企业需认罪认罚,且涉嫌的犯罪多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特定经济犯罪;其次,企业需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与合规整改意愿;最后,企业必须在检察机关设定的考察期内,建立并有效运行刑事风险防控体系。朱红彦律师团队将协助企业精准对标检察院审查要求,量身定制合规计划,确保顺利通过第三方监督评估,最终实现不起诉的法律效果。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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