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燕翔东律师

姓名:燕翔东律师

律所: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职律师

城市:山东-东营

执业证号:13705202510928963

执业年限:1年

擅长领域

  • 合同纠纷
  • 经济纠纷
  • 企业合规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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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姓名:燕翔东

2、性    别:男

3、所在城市: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

4、执业律所: 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

5、首次执业时间: 2025-6-11

6、执业年限: 一年

7、执业证号:13705202510928963

教育资质:

北京理工大学国际经济贸易

特殊背景:

山东大学法学

燕翔东律师,男,执业证号 13705202510928963,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办公地点:山东良远商务中心 1103 室,深耕东营广饶本地法律服务市场。

拥有山东大学法学、北京理工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双重专业背景,法律 + 经济复合知识体系,办案视角更贴合企业、商事案件实际需求。

主攻业务范围

企业合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经营风险防控、合同合规审查、商事纠纷处理;

保险纠纷:人身保险拒赔、保险合同争议、保险理赔维权;

民间借贷:欠款催收、借贷诉讼、利息与担保纠纷、债权执行。

燕翔东律师秉持 “专业、高效、诚信” 服务理念,擅长用通俗法律语言为当事人拆解案件风险,优先低成本调解化解纠纷;对待诉讼案件细致梳理证据,精准把控庭审要点,全力保障企业、个人当事人财产与合法权益,专注解决广饶本地企业经营、借贷、保险理赔类法律难题,支持线下到所咨询、案件全程委托代理。

案例一: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就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原告投保两份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 1 年。原告工作中遭遇意外伤害受伤,自行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评定为九级伤残,起诉保险公司,主张赔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16 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保险公司抗辩,保险合同约定伤残评定应当适用保险行业专用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此前经法院委托按照该保险标准所作鉴定,原告伤情不构成伤残,原告撤诉后又单方委托其他标准鉴定,该单方鉴定不应采信,且保险公司已赔付医疗保险金。

法院查明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投保人确认收到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案涉保险应当适用保险合同约定的伤残评定标准,原告单方鉴定采用标准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其九级伤残结论法院不予采纳。依据已有的司法委托鉴定,损伤未达到保险伤残标准。

最终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当事人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案例二:

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主持调解,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协议主要内容:

1.某人力资源公司与劳动者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解除劳动关系。

2.该人力资源公司需于 2026 年 7 月 15 日前,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经济赔偿金、社会保险相关费用、防暑降温费、带薪年休假工资等全部款项合计 110000 元,并约定指定收款账户。

3.劳动者收到全部款项后,案涉劳动争议一次性了结,各方不再存在其他纠葛,劳动者不得再就劳动关系存续相关权利向两家被告单位及相关部门主张权益(申领失业保险金除外)。

4.约定违约条款:如人力资源公司逾期足额付款,需支付违约金 30000 元;劳动者违反约定再行主张权利的,需支付违约金 30000 元。

本调解书经各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三: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30000 元及逾期利息。经审理查明,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出借 30000 元,事后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相关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在案佐证。案涉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期利息。

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 30000 元;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 3% 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若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当事人不服可于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逾期不履行将承担强制执行相关法律后果。

案例四:

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法院适用简易小额程序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息 20000 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抗辩案涉款项属于合伙经营投入而非借款,并提交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法院经审查,被告提交证据无法证实合伙关系,不予采信。结合微信转账凭证、通话录音、聊天记录,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完成 20000 元款项交付,被告经催告未还款。双方未约定利息,利息诉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 20000 元。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50 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将面临强制执行及信用惩戒。

常见法律问答

保险公司说未如实告知拒赔合理吗
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是否合理,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若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无因果关系,或保险公司未尽询问义务,或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触发不可抗辩条款,则保险公司的拒赔与解除权将受到法律严格限制,拒赔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 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如实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核心体现,但保险公司的拒赔权并非毫无边界。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以保险公司的书面询问为限,若保险公司未询问或询问条款存在歧义,投保人不承担未告知的法律后果。其次,保险公司行使保险人解除权必须满足“足以影响承保决定或费率”的实质性要件,且需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行使,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此即不可抗辩条款的法律适用。在司法实践中,若投保人因一般过失未告知既往病史,且该病史与本次重疾险确诊或医疗险理赔的事故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通常会基于公平原则与保险利益原则,限制保险公司的解除权并判令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外,若保险代理人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诱导隐瞒、代签名等行为,导致投保人未能真实履行告知义务,该过错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燕翔东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细致审查健康告知问卷的填写过程、体检报告的获取途径以及代理人的销售录音,精准击破保险公司滥用如实告知义务拒赔的抗辩逻辑,为投保人争取合法的理赔权益。查看全文>>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没有明确说明有效吗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若未经过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在法律上通常被认定为不产生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人对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必须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若保险公司仅将免责条款罗列在合同中而未加粗提示,或未提供明确说明的证据,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具有约束力,保险公司不能据此拒赔。 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平衡保险合同双方信息不对称而设定的强制性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在实务中,“明确说明”不仅要求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进行加粗、加黑等显著标识,还要求其对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例如,在医疗险既往症拒赔或意外险伤残等级鉴定争议中,若保险公司将“既往症”或“特定伤残评定标准”作为免责或限责事由,却未在缔约时向投保人详细解释其医学定义或适用条件,法院将认定其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此外,若保险代理人代签名导致投保人根本未阅读条款,保险公司更无法证明其履行了说明义务。燕翔东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会严格审查投保单上的签字真实性、双录视频的完整性以及保险代理人的证言,运用格式条款不利解释原则,依法否定未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效力,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查看全文>>
意外险伤残等级鉴定保险公司不认可怎么办
当意外险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遭保险公司否认时,被保险人应首先审查保险合同中关于伤残评定标准的约定及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若保险公司单方要求适用行业专用标准而排斥司法鉴定标准,且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被保险人可依法主张该约定无效。在诉讼阶段,被保险人可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或要求法院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国家标准进行审查,通过法律途径强制保险公司认可合法的鉴定结论并支付伤残保险金。 意外险伤残等级鉴定争议的核心在于评定标准的适用冲突与证据效力的认定。实践中,保险公司常在格式条款中约定适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而被保险人往往依据司法鉴定机构适用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鉴定,两者在伤残等级划分与赔付比例上存在显著差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若保险公司将特定伤残评定标准作为限制或免除其赔偿责任的条款,必须履行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若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在投保时向投保人详细解释了该行业标准的特殊性及其对理赔金额的重大影响,法院通常会认定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从而采信符合国家标准的司法鉴定结论。此外,若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其必须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或申请法院重新鉴定,而不能仅凭主观否认拒绝理赔。燕翔东律师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会重点比对两份标准的差异点,结合被保险人的实际伤情与病历资料,向法庭充分论证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合法性。同时,针对保险公司拖延理赔的行为,律师将依法主张迟延利息,全方位保障意外险伤残等级鉴定遭保险公司否认的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理赔款项及时足额到位。查看全文>>
保险公司说未如实告知拒赔合理吗
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是否合理,需综合考量未告知事项是否属于如实告知义务范围、是否足以影响承保决定,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若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无因果关系,或合同成立已超两年触发不可抗辩条款,则拒赔通常不合理,投保人可依法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事项,即“询问告知”原则。若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拒赔,首先需审查其健康告知问卷是否具体、明确,是否存在概括性兜底条款。其次,需判断未告知的既往病史是否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如果该病史与本次发生的保险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无权据此解除合同并拒赔。更为关键的是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外,若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已知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或者未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其解除权和拒赔权将受到严格限制。因此,面对此类拒赔,投保人不应轻易放弃,而应通过专业律师梳理病历资料与投保记录,依法主张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查看全文>>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没有明确说明有效吗
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若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出险后保险公司援引此类条款拒赔,在法律上通常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被保险人可主张条款无效。 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确立的核心制度,旨在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法律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必须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如加粗、标红、特殊字体),并对条款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司法实践中,“明确说明”不仅要求保险人解释条款的字面含义,还需阐明其法律后果。若保险公司仅将免责条款罗列在合同中,未进行特殊标识,或未能提供投保人签字确认的“免责事项说明书”、双录视频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说明义务,法院将依法认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在东营地区的司法裁判中,对于保险公司以未加粗提示的格式条款、隐蔽的既往症条款或复杂的伤残评定标准作为拒赔依据的案件,法院通常倾向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适用格式条款不利解释原则或直接认定条款无效。因此,被保险人若因免责条款遭拒赔,应重点收集投保时的签字文件与沟通记录,通过诉讼确认条款无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查看全文>>
保险公司拖延理赔超过30天怎么办
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及有关证明后,应在30日内作出核定(合同另有约定除外)。若拖延理赔超过30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向监管部门投诉,或直接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人核定义务,支付保险金并赔偿因拖延理赔造成的迟延利息损失,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保险人的理赔时效与核定义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若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拖延理赔超过30天,不仅违反了法定的保险人核定义务,还侵害了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在此情况下,当事人首先应保全提交理赔材料的凭证(如快递单号、系统提交截图),随后可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当地监管局投诉,利用行政监管压力促使保险公司加快理赔进度。若行政投诉未果,当事人应果断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请求中,除了主张全额支付保险金外,还可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因其未及时履行理赔义务而导致的迟延利息损失。燕翔东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精准计算迟延利息的起算点与利率标准,通过法律手段惩戒保险公司的拖延行为,切实缓解受益人面临的经济压力。查看全文>>
企业合规不起诉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企业合规不起诉需要满足多项法定与政策条件。首先,涉案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涉嫌的犯罪必须属于经济犯罪或职务犯罪等特定范畴,且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次,企业必须能够正常生产经营,具备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意愿与基础条件。最后,企业需自愿认罪认罚,承诺开展合规整改并接受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考察。满足这些条件是启动合规不起诉程序的前提。 根据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相关指导意见及刑事合规法理,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具有严格的边界与条件。第一,案件性质条件:涉案企业涉嫌的必须是单位犯罪,或者是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污染环境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或黑恶势力犯罪等严重犯罪,不适用该制度。第二,企业存续与整改意愿条件:涉案企业必须是真实经营且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实体,而非为违法犯罪而设立的空壳公司。企业必须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修复受损法益,并作出建立或完善合规管理体系的书面承诺。第三,程序性条件:企业需向检察机关提出合规整改申请,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商请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程序。在考察期内,企业必须在专业律师辅导下,针对涉案风险点进行全面整改,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考察期满后,第三方组织出具评估报告,检察机关根据评估结果及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是否不起诉的决定。这一制度设计旨在实现惩治犯罪与保护企业发展的平衡。查看全文>>
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评估怎么进行
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评估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选任的专业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进行。评估流程包括制定考察计划、定期审查企业合规整改报告、开展实地走访与访谈、进行合规知识测试等。第三方组织将重点审查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针对性及全面性,并在考察期满后出具客观公正的合规考察书面报告,该报告将作为检察机关作出是否不起诉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是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核心制度设计,旨在确保企业合规整改的真实性与有效性,防止纸面合规或虚假整改。评估程序的启动与进行包含以下关键环节:首先,第三方组织的选任。由工商联、司法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专业人员组成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选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环保专家等组建第三方组织。其次,评估计划的制定与执行。第三方组织成立后,会审查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整改计划,并提出修改完善建议。在考察期内,第三方组织会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企业实地走访,查阅财务账册、业务合同、合规培训记录等台账资料,并对企业高管及关键岗位员工进行访谈和合规知识测试。再次,重点审查内容。第三方组织不仅关注企业是否制定了合规制度,更侧重于审查合规管理体系的实际运行情况,即制度是否有效嵌入业务流程,是否具备防范、识别和应对同类违法犯罪风险的能力。最后,出具评估报告。考察期满后,第三方组织将综合考察情况,出具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明确指出企业整改是否达标。该报告具有极高的证据效力,检察机关在举行公开听证后,将主要依据该报告决定是否对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因此,专业律师的全程辅导对于企业顺利通过第三方评估至关重要。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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