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翟惠君律师

姓名:翟惠君律师

律所: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

头衔:四级律师

城市:内蒙古-鄂尔多斯

执业证号:11506202210529772

执业年限:4年

擅长领域

  • 合同纠纷
  • 民间借贷
  • 执行与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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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姓名:翟惠君

2、性    别:男

3、所在城市:鄂尔多斯市

4、执业律所: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 

5、职    级:四级律师

6、首次执业时间: 2022年

7、执业年限: 5年

8、执业证号:11506202210529772

教育资质

毕业于内蒙古财经大学

现任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执行与资产处置业务部执业律师 ,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金融顾问 ,企业合规师  ,目前为国能销售集团内蒙古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鄂尔多斯市农牧局、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一一七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专长领域:民、商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执行与资产处置,擅长调解谈判与诉讼代理,兼顾风险预判,为当事人提供争议解决、合规建议等法律服务。

个人特色/执业特色:

专注于民商事纠纷处理,办案重证据、讲逻辑,善于抓住案件核心争议点。秉持严谨务实的执业风格,不夸大案件结果,兼顾法理与情理。善于换位思考,充分理解当事人诉求,高效沟通,力求以最优方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坚守客观严谨,忠于事实与法律,如实提示法律风险,尽心尽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客户案例:

案例一

某甲公司对某乙公司享有生效判决确认的到期工程款债权,某乙公司怠于向次债务人某某主张到期购房尾款。某甲公司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请求次债务人直接向其支付购房尾款 125 万元。一审以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不清、债权未到期为由驳回诉求。当事人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2025 年 12 月二审改判全部支持我方诉求,判令次债务人支付 125 万元及利息,为当事人追回债权 125 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例二

某甲公司对某乙公司拥有司法确认债权,某乙公司经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本。某甲公司起诉该公司两名股东,主张股东认缴出资尚未届期,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支持全部诉求,判令二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 80 万元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提起上诉,2026 年 4 月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帮助当事人追回债权 80 万元。

常见法律问答

终本案件恢复执行需要什么条件
终本案件恢复执行的核心条件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人需向法院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或证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的新证据,如新发现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或到期债权等,法院核查属实后即可恢复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非债权的消灭,而是执行程序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的暂时性休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终本案件恢复执行的实质要件在于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法理上,这体现了执行程序对债权人实体权利的持续保护。实务中,许多债权人因对恢复执行条件缺乏认知而产生无助感。翟惠君律师指出,所谓的财产线索必须是具体、明确且具备可执行性的。例如,被执行人新取得的收入、隐匿的对外到期债权、或是此前因客观原因未能查控到的不动产。此外,若发现被执行人存在违反限制消费令、拒不申报财产等妨害执行行为,亦可作为申请恢复执行并予以司法拘留、罚款的辅助理由。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会协助当事人建立长效的财产监测机制,一旦捕捉到有效线索,立即向鄂尔多斯辖区法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并同步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确保财产线索不被再次转移,从而打破案件长期搁置的僵局。查看全文>>
被执行人是公司股东能追加吗
当被执行人为公司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可以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常见情形包括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等。追加股东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或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被执行人是公司股东能追加吗这一问题,其核心法理在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及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追加股东必须严格遵循法定主义原则,不能随意扩大适用范围。首先,若股东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或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次,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可申请追加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在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况下,也可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翟惠君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被执行企业的工商内档、验资报告及财务账册,精准识别股东的出资瑕疵或人格混同行为。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和法律论证,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申请,刺破公司面纱,将股东的个人财产纳入执行范围,有效破解空壳公司逃废债的难题,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查看全文>>
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到亲属名下怎么追回
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至亲属名下逃避执行的,债权人可通过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或主张转让行为无效来追回财产。若转移行为发生在诉讼或执行期间,且属于无偿转让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院可依法撤销该转让行为,将财产恢复至被执行人名下以供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至亲属名下是导致胜诉判决沦为空文的典型诱因行为。针对这一痛点,法律提供了明确的救济路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理,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或主张合同无效。具体而言,若被执行人将其房产、车辆或资金无偿赠与亲属,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亲属且亲属知情,债权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财产转让行为。一旦法院判决撤销,该财产转让行为自始无效,财产应恢复至被执行人名下,执行法院即可依法对该财产进行查封、拍卖。此外,若被执行人与亲属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或虚构债务的方式转移财产,债权人还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申请再审。翟惠君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会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转账记录、房产过户档案、亲属关系证明等关键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同时,对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律师将协助当事人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控告线索,通过刑民交叉的手段施加高压震慑,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或配合财产回转,从而有效化解债权人长期无法实现债权的深度焦虑。查看全文>>
在鄂尔多斯起诉合同违约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在鄂尔多斯起诉合同违约,需准备证明合同成立及生效的证据(如书面合同、往来邮件)、证明违约事实的证据(如交货单、催款通知)以及证明实际损失的证据。翟惠君律师建议,针对口头约定的合同,需补充微信聊天记录或录音等佐证,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证据要求,确保违约责任主张得到法院支持。 在鄂尔多斯地区提起合同违约之诉,证据的完整性与合法性直接决定案件的胜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主张违约责任需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首先,必须提供证明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基础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签字盖章的书面合同、补充协议、订单确认书等。若为口头约定的合同,在鄂尔多斯法院审理时,需补充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通话录音或实际履行行为的凭证(如发货单、转账记录)以佐证合同内容的确定性。其次,需收集证明对方存在违约事实的证据,例如逾期交货的物流凭证、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未按期付款的银行流水及催款函件等。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环,是提供证明因违约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据。当对方主张违约金过高时,守约方需举证实际损失以维持违约金标准,这包括直接经济损失的财务票据、预期可得利益减少的审计报告等。翟惠君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会指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证据保全与公证,确保证据在庭审中的证明力。同时,针对可能涉及的表见代理或格式条款无效认定等复杂情形,翟律师会针对性地补充授权委托书、交易习惯证明等辅助证据,确保诉讼请求在鄂尔多斯法院得到全面支持。查看全文>>
合同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鄂尔多斯法院会调整吗?
鄂尔多斯法院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违约金调整规则,在当事人请求下对过高的违约金进行适当调减。翟惠君律师指出,法院通常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衡量。守约方应积极举证实际损失,以防止预期赔偿金额被大幅调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鄂尔多斯的司法实践中,关于违约金过高的调整问题,法院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确立的“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原则。当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违约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翟惠君律师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强调,法院在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时,通常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量合同的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以及缔约地位等多元因素。对于守约方而言,最大的痛点在于对方滥用违约金调整规则,导致预期赔偿金额被法院大幅调减,产生强烈的不公感并增加维权成本。为应对这一风险,翟律师建议在诉讼中必须扎实举证实际损失,包括直接财产减损和可得利益损失。例如,在商事买卖合同中,需提供因对方违约导致的停工损失、替代交易的差价损失及合理的律师费、保全费等维权支出凭证。同时,若合同中存在格式条款,翟律师会审查是否触发格式条款无效认定情形,以排除不合理限制。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与法理阐释,翟惠君律师能够有效对抗违约方的调减抗辩,促使鄂尔多斯法院在违约金调整规则的自由裁量范围内,作出最有利于守约方的裁判,确保违约责任的惩戒与补偿功能得以实现。查看全文>>
鄂尔多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怎么结算?
即使鄂尔多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只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仍可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主张折价补偿。翟惠君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处理规则,协助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效力障碍,依法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效破解资金链断裂难题。 在鄂尔多斯地区的建设工程领域,因发包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承包人缺乏资质或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情形,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屡见不鲜。合同无效后,工程款如何结算成为实际施工人面临的最大痛点,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资金链存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翟惠君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首要任务是固定工程已竣工且验收合格(或已实际投入使用)的证据。在此基础上,翟律师会全面梳理施工过程中的签证、设计变更、会议纪要及结算单,确保折价补偿的基数准确无误。针对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违约行为,翟律师不仅主张工程价款本金及利息,还会依法协助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确保在发包人破产或资产被查封时,施工企业的工程款能够优先受偿。此外,对于涉及隐名股东或挂靠关系的复杂案件,翟律师会精准界定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地位,穿透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通过专业的工程造价鉴定质证与诉讼策略,翟惠君律师有效化解合同无效带来的结算障碍,最大程度保障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查看全文>>
终本案件恢复执行需要什么条件
终本案件恢复执行的核心条件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只要发现新财产,申请执行人即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律师可协助深挖隐匿资产,满足恢复执行的立案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法院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往往导致案件长期搁置,债权人权益持续悬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非案件的实质性终结,而是程序性的暂时中止。恢复执行的法定条件主要聚焦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里的财产不仅包括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直接资产,还包括其对外享有的到期债权、隐匿在亲属名下的代持资产,以及可依法追加的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当债权人面临对恢复执行条件和程序缺乏认知导致的无助感时,专业执行律师的介入至关重要。律师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申请法院签发调查令、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度排查、审查被执行人资金流水等方式,寻找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实质性线索。一旦锁定财产线索,律师将迅速起草恢复执行申请书,附带详实的证据材料向原执行法院申请立案。此外,若发现被执行人在终本期间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律师还会同步启动撤销权诉讼或拒执罪刑事控告程序,以强大的法律威慑力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从而彻底打破终本僵局,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查看全文>>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怎么办
当被执行人名下无直接财产时,债权人可通过律师申请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或深挖其对外到期债权、隐匿转移的资产。同时,可依法申请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甚至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多管齐下施加压力以促成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是执行案件中最常见的痛点,其诱因往往是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至亲属名下或注销公司逃避债务,导致胜诉判决沦为空文,债权人产生对司法执行效率的深度焦虑。面对此种困境,法律提供了多维度的救济途径。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若被执行人为企业且存在股东认缴出资尚未届期、抽逃出资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等情形,律师可依法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或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次,针对被执行人隐匿资产的行为,律师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压缩其生存与经营空间。更为关键的是,若查实被执行人存在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恶意转移资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情节,律师可协助债权人收集证据,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控告线索,通过刑事手段倒逼民事执行。此外,对于被执行人对外享有的到期债权,律师可依法申请法院向次债务人发出履行通知,或提起代位权诉讼。通过上述追加主体、信用惩戒、刑事施压与债权代位的组合拳,有效破解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表象,最大程度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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