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王欣律师

姓名:王欣律师

律所: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头衔:高级合伙人

城市:天津-河西

执业证号:11201201510333668

执业年限:11年

擅长领域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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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姓名:王欣

2、性    别:男

3、所在城市:天津

4、执业律所: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5、职    级:高级合伙人

6、首次执业时间: 2015.12

7、执业年限: 11

8、执业证号:11201201510333668

教育资质:

南开大学法律硕士

特殊背景:

具有15年公安侦查经验

王欣,男,专职律师,南开大学法律硕士,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执业前从警15年。先后任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天津市律师协会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职,曾赴多国学习交流,专攻刑事诉讼业务领域。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

个人特色/执业特色:

王欣律师专攻刑事辩护业务,先后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件,其中不乏全国、本地有重大影响力的职务犯罪案件和案情复杂、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金融犯罪案件。对于公司人员犯罪、侵犯商业秘密、诈骗类犯罪以及醉驾案件有独到研究。

带领的团队业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刑事控告等,对于刑事领域的法律问题处理具有专业优势。团队成员执业经验丰富,50%以上的团队成员具有法学硕士学历。

执业理念:

对于刑事案件的办理,专业水平和敬业精神缺一不可


代表案例:

全国以及本市重大影响案件:

某央企单位副书记(副部级)受贿案

某市某局党委书记(正局级)受贿案

某市某管委会主任(正处级)受贿案

某市某单位党委书记(正处级)贪污案

某市某单位科长受贿案

天津首例非法狩猎公益诉讼案

某市黑社会犯罪案件

某市恶势力犯罪案件

跨国重大电信诈骗案

河南某地侵犯商业秘密案

部分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院不起诉案件:

王某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高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王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张某侵犯公民信息案

王某危险驾驶案(醉驾)

张某危险驾驶案

顾某妨害公务案

安某故意伤害案

某老太破坏文物案

纪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高某寻衅滋事案

林某强奸案

齐某诈骗案

王某、关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从轻、减轻处罚案件:

杜某诈骗案:(量刑建议十三至十四年),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半。

齐某故意伤害案:(量刑建议一年半),最终判处其拘役6个月缓一年。

某非法经营案:(量刑建议5五年),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缓一年。

刑事控告、被害人代理案件:

某职务侵占案:帮助单位挽回经济损失100余万。

某诈骗案:帮助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数十万元。

某故意伤害案:代理被害人,最终法院采纳代理人意见,将被告人收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某寻衅滋事案:帮助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15万元

常见法律问答

刑事拘留后多少天内可以请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因此,刑事拘留后家属应立即聘请天津河西区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拘留黄金37天内,律师介入越早,越能及时行使律师会见权,了解案情并申请取保候审,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嫌疑人权益受损。 许多家属在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误以为必须等到案件移送法院才能请律师,这是一种严重的法律误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意味着,从嫌疑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那一刻起,律师即可合法介入。 在实务中,刑事拘留后的前37天被称为“黄金救援期”。在这期间,公安机关需要完成初步侦查并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而检察院有7天的时间决定是否批捕。如果家属未能及时委托律师,嫌疑人将面临孤立无援的境地,极易因恐慌或不懂法而做出不利供述。天津河西区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在此阶段介入,能够迅速前往看守所会见,向嫌疑人普及无罪推定原则,核实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行为,并依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同时,律师会向办案机关提交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论证嫌疑人不具备社会危险性。一旦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必须立即释放嫌疑人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此,尽早委托律师不仅是行使辩护权的体现,更是阻断羁押状态延长、防范冤假错案的关键程序保障。查看全文>>
取保候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主要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情形。天津河西区刑事律师会通过社会危险性评估,为符合条件的嫌疑人积极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其核心在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剥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适用取保候审需满足特定法定条件。 首先是刑罚条件,即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嫌疑人,因其罪行较轻,羁押必要性较低。其次是社会危险性条件,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嫌疑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也可适用。这里的“社会危险性”是实务审查的核心,律师需要从嫌疑人的一贯表现、犯罪情节、悔罪态度、是否有固定住所及稳定收入等多维度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向办案机关证明其不具备毁灭证据、串供或逃跑的风险。最后是特殊主体条件,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基于人道主义原则可适用取保候审。 在天津河西区的司法实践中,家属往往因不了解这些条件而盲目焦虑。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会结合案情,收集有利于证明嫌疑人无社会危险性的证据材料,撰写详实的取保候审申请书。特别是在批捕后,律师还可依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持续为当事人争取变更强制措施的机会,从而有效缓解长期羁押对嫌疑人身心健康及家庭生活的负面影响。查看全文>>
刑事拘留后多少天内可以请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因此,在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应立即为其聘请律师。尽早委托律师介入,能够确保嫌疑人在侦查初期即获得专业的法律帮助,有效行使辩护权,把握刑事拘留黄金37天的关键救援期。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辩护权的行使时间直接关系到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意味着,一旦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这一严厉的强制措施,其家属便具备了代为委托律师的法定权利。从法理与实务双重维度来看,刑事拘留后的前37天(即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及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期限)被称为“黄金救援期”。在这一阶段,案件尚处于侦查初期,证据体系尚未完全固化,律师的尽早介入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律师通过行使律师会见权,能够第一时间向嫌疑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缓解其心理压力,并指导其依法应对讯问,防范非法取证。其次,律师可以根据初步掌握的案件事实,向侦查机关提出关于案件定性、强制措施适用的法律意见,甚至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直接申请取保候审。若案件证据不足或不符合逮捕条件,律师还可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争取在批捕前解除羁押。因此,家属在得知亲属被刑事拘留后,切勿等待观望,而应迅速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以程序上的及时性保障实体上的公正性。查看全文>>
取保候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核心在于评估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通常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情形。专业律师会通过社会危险性评估,为符合条件的嫌疑人争取非羁押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其设立初衷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兼顾人权保障与比例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在司法实务中,“社会危险性评估”是决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的核心考量因素。办案机关会综合审查嫌疑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退赃退赔情况以及是否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等。对于涉嫌经济犯罪、轻微暴力犯罪或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若嫌疑人具备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家属能够积极代为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其社会危险性通常会被认定为较低。专业刑事律师在申请取保候审时,会围绕上述法定条件,收集并提交详实的证明材料,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书,向办案机关充分论证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不会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此外,对于已被逮捕的嫌疑人,律师还可依据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案件事实、证据或嫌疑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时,再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最大程度维护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查看全文>>
什么情况下可以做无罪辩护
无罪辩护是刑事辩护中最具挑战性的策略,其核心在于打破控方的证据链条或否定犯罪构成要件。当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嫌疑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如属于正当防卫、民事纠纷),以及存在非法证据排除情形时,律师可依法进行无罪辩护。这需要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与敏锐的证据审查能力,坚守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辩护是刑事辩护律师基于事实与法律,为被告人争取无罪判决的专业诉讼活动,其法理基础根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与控方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则。在实务中,启动无罪辩护策略必须建立在严密的证据审查与法律适用分析之上,通常适用于以下几种核心情形:第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疑罪从无”的法理,若控方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律师应坚决作无罪辩护。例如,在诈骗类犯罪中,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仅能证明存在客观上的违约行为,则属于典型的证据不足。第二,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律师需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维度进行深度剖析。若嫌疑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者本质上属于民事经济纠纷而非刑事犯罪(如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界限),则阻却违法性或有责性,依法不构成犯罪。第三,存在非法证据排除情形。若控方的关键证据系通过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手段获取,律师应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申请,要求法庭予以排除。一旦核心定罪证据被排除,导致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即可实现无罪辩护的目的。无罪辩护不仅要求律师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更考验其庭审质证与辩论技巧。在决定采取无罪辩护策略前,律师需与被告人及家属进行充分沟通,全面评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协商与无罪辩护之间的风险与收益,确保辩护策略的最优化,坚决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查看全文>>
刑事拘留后多少天内可以请律师
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在得知消息的第一时间即可委托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尽早委托天津河西区专业刑事律师,有助于在黄金37天内把握律师会见与申请取保候审的最佳时机。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许多家属误以为需要等案件到了法院或检察院才能请律师,这是严重的法律误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这意味着,只要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家属即可凭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立即委托律师介入。在天津河西区的司法实践中,刑事拘留后的前37天(即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及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期限)被称为“黄金救援期”。在此期间,律师通过行使律师会见权,能够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并代为申诉、控告或申请取保候审。若错过此阶段,一旦嫌疑人被正式逮捕,羁押状态将大幅延长,后续辩护难度和变更强制措施的成本将显著增加。因此,家属在获悉拘留消息后,应摒弃观望态度,迅速寻求专业刑事律师的帮助。查看全文>>
取保候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旨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兼顾人权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在天津河西区的实务操作中,“社会危险性评估”是办案机关审查取保候审申请的核心考量因素。律师在代为申请时,必须围绕嫌疑人是否具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或者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等社会危险性进行充分举证和说理。此外,对于经济犯罪案件,积极退赃退赔、缴纳罚金保证金,或者提供符合条件的保证人,也是证明嫌疑人不具备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重要辅助手段。律师需结合具体案情,精准匹配法定条件,撰写高质量的取保候审申请书。查看全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什么意思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该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旨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化解社会矛盾,但必须在律师的见证与指导下确保其自愿性与合法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已正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其核心内涵是“认罪”、“认罚”与“从宽”三个维度的结合。“认罪”要求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指嫌疑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包括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从宽”则体现在实体法上的从轻、减轻处罚,以及程序法上的从简、从快处理。然而,在天津河西区的司法实践中,该制度的适用并非毫无风险。嫌疑人往往因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在面对办案机关时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容易在不完全理解法律后果的情况下盲目签署具结书,导致量刑建议过重或放弃了本应享有的无罪辩护权利。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专业刑事律师在此过程中的作用至关重要,律师需对案卷证据进行全面审查,评估指控事实是否成立、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并向嫌疑人详细释明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只有在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且量刑建议合理的前提下,律师才会建议并见证嫌疑人签署具结书,从而真正落实从宽处理的制度红利,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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