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冯永律师

姓名:冯永律师

律所: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头衔:高级合伙人律师,沈阳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辽宁省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城市:辽宁-沈阳

执业证号:12101201910098937

执业年限:7年

擅长领域

  • 刑事辩护
  • 公司法务
  • 婚姻家庭
  •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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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永律师,执业证号:12101201910098937,执业律所: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涉外法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沈阳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辽宁省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沈阳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2019 年执业,参与办理了众多刑事、民事、行政类案件,在办案中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取得了良好的诉讼效果和社会效果,获得了司法机关、案件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擅长专业领域:民商事、刑事、劳动争议

常见法律问答

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怎么办
当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及其他守约股东可依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补足出资。若公司对外负债,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发起人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冯永律师建议,应首先依据公司章程催缴,必要时通过股东会决议限制其股东权利,甚至解除其股东资格,以阻断连带清偿风险的蔓延。 股东出资义务是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的核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实务操作中,若发现股东存在出资瑕疵,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应首先履行催缴义务,发出书面催缴书。若该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及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进行合理限制。更为严重的是,当“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且公司已对外负债”时,公司债权人可依法起诉,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股东对此存在过错或基于法定连带责任,亦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往往导致“其他股东面临连带清偿风险”的心理痛点与实质财产损失。冯永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严格审查出资期限是否因公司破产或解散而加速到期,并核实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对于严重违反出资义务且经催缴仍不缴纳的股东,公司可依法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并办理减资或由其他主体缴纳相应出资的变更登记。通过这一系列法律组合拳,不仅能有效追究违约股东的法律责任,更能及时切断守约股东的连带风险,维护公司治理的稳定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查看全文>>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有效吗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其效力取决于债权人是否构成善意。若债权人未尽到对公司决议的合理审查义务,担保合同可能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但可能面临缔约过失赔偿。冯永律师强调,企业在接受担保时必须审查公司章程及决议文件,以防范担保合同无效带来的巨大商业风险。 公司对外担保效力审查是公司治理与商事交易中的高频争议焦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这一规定旨在防止法定代表人或大股东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程序”并不必然导致担保合同绝对无效,其核心在于判断相对人(债权人)是否属于善意。如果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已经合理审查了公司章程及相应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且决议在形式上符合法定要求,则债权人构成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需承担担保责任。反之,若债权人未审查决议,或明知决议系伪造、变造,则债权人非属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此时,公司虽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公司面临担保责任承担或合同无效后的缔约过失赔偿”,仍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冯永律师在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时,会重点排查公司历史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完善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审批流程。同时,在代理债权人追索担保责任时,律师会指导客户收集并固定审查决议的证据,力求认定债权人善意,确保担保权利的实现。对于公司小股东而言,若发现法定代表人违规提供担保,可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追究相关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从而全面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查看全文>>
股权代持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股权代持协议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受法律保护。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关系在内部有效,但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冯永律师提醒,隐名股东面临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的风险,必须通过完善代持协议条款及办理股权质押等防范措施,确保投资安全。 股权代持在商业投资中十分常见,但其法律效力及风险防控一直是司法实践的难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股东为名义股东,该合同如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这意味着,只要“股权代持协议未明确权利义务边界”之外的核心条款合法,代持关系在双方内部是受法律严格保护的。然而,股权代持的最大风险在于“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导致投资损失”。由于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若名义股东将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实际出资人无法以代持协议对抗善意第三人,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违约或损害赔偿。此外,“实际出资人无法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也是常见痛点,隐名股东若要显名化,必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冯永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仅注重代持协议本身的严密性,明确分红、表决及退出机制,更强调通过外部手段固化权利。例如,建议实际出资人要求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并办理工商质押登记,从而有效阻却名义股东的恶意处分行为。同时,律师会协助实际出资人保留参与公司重大决策、获取财务账簿等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依据充分的证据链条突破名义股东的阻碍,依法确认股东资格,最大程度保障隐名股东的财产安全与投资回报。查看全文>>
沈阳离婚财产分割比例怎么确定?
沈阳法院在确定离婚财产分割比例时,首要原则是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并非绝对的五五开。法官会综合考量财产的具体情况,并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若一方存在隐匿转移财产、婚内出轨等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有权主张多分财产并要求损害赔偿。具体的分割比例需结合双方证据及沈阳本地司法裁判尺度由法院最终裁量。 在沈阳地区的离婚诉讼实务中,财产分割比例的确定是一个复杂且高度依赖证据的法律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意味着,虽然均等分割是基础原则,但照顾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极大的调节作用。首先,针对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若一方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或者存在婚内出轨等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向无过错方倾斜。冯永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会着力构建完整的过错证据链,以争取更高的财产分割比例。其次,针对隐匿转移财产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在沈阳的司法实践中,若律师能够通过调查令查实对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法院通常会对其予以严厉制裁。最后,对于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混同的情况,法院会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严格甄别,确保财产分割的公平合理。查看全文>>
沈阳孩子抚养权判给谁的概率大?
沈阳法院判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核心标准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法院会综合评估双方的抚养能力、经济条件、居住环境及陪伴时间;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若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赌博等恶习,或长期未尽抚养义务,其获得抚养权的概率将大幅降低。 在沈阳的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而非单纯比较双方的经济实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及《民法典》相关规定,抚养权的判定按年龄段分为三种情形。第一,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除非母亲存在法定例外情形。第二,已满两周岁的子女,若父母双方协议不成,法院将综合考量双方的抚养能力与抚养条件。冯永律师在实务中会指导当事人从稳定的收入来源、良好的居住条件、长辈协助照看的意愿等多维度收集证据。第三,子女已满八周岁的,法院在判决时必须尊重其真实意愿。此外,法院在裁量时会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定情形。例如,若一方存在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虐待子女、赌博吸毒等恶习,法院通常会认定其不适宜直接抚养子女。对于争夺子女抚养权失败可能导致亲子关系疏离的痛点,律师会建议当事人在诉前尽量保持与子女的共同生活状态,避免因强行抢夺孩子而被法院认定为不利于子女成长,从而丧失抚养权。查看全文>>
对方出轨离婚能要求赔偿吗?
对方出轨离婚是否能要求赔偿,取决于出轨行为的严重程度及证据的充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出轨行为构成与他人同居或存在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一般的偶尔婚外情若未达到法定严重程度,可能难以直接获得损害赔偿,但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主张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要求多分财产。 在沈阳的婚姻家事诉讼中,对方出轨能否要求赔偿是当事人极为关注的核心问题。解答此问题需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该条文明确列举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首先,需要界定出轨的法律性质。如果配偶的出轨行为达到了与他人同居的程度,即与婚外异性或同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无过错方不仅可以主张物质损害赔偿,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冯永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指导当事人收集租房合同、物业监控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其次,对于未达到同居程度的一般婚外情,在《民法典》实施前往往难以获得损害赔偿。但《民法典》新增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在沈阳的司法实践中,若出轨行为极其恶劣,例如导致非婚生子女出生或多次嫖娼被行政处罚,法院可依据该兜底条款认定其构成重大过错。最后,即使出轨行为未被认定为法定重大过错而未能获得独立的损害赔偿金,无过错方依然可以通过《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获得实质性的经济补偿。因此,合法、全面地收集出轨证据,是维护自身财产权益的关键所在。查看全文>>
沈阳离婚财产分割比例怎么确定?
在沈阳的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并非绝对的“一人一半”。法院通常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若一方存在隐匿、转移财产或重大过错(如家暴、出轨),无过错方可主张多分财产并要求损害赔偿。具体比例需结合双方贡献、婚姻存续时间及过错程度综合认定。 关于沈阳离婚财产分割比例的确定,核心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首先会界定夫妻共同财产与婚前个人财产的边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均等”并非机械的五五开。法官会行使自由裁量权,适用“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例如,在涉及高净值财产分割的案件中,若查明一方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法院在分割时可以对该方少分或不分。此外,若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无过错方不仅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在财产分割比例上也会得到适当倾斜。在沈阳地区的实际判例中,对于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法院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但需对另一方就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进行合理补偿。因此,财产分割比例的确定是一个动态评估的过程,需要律师通过详实的证据链条,向法庭充分展示己方在家庭中的贡献、对方的过错行为以及子女抚养的实际需求,从而争取最有利的分割结果。查看全文>>
沈阳孩子抚养权判给谁的概率大?
沈阳法院判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核心原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两周岁以下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两周岁至八周岁的子女,法院会综合考量双方的抚养能力、陪伴时间、居住环境及长辈协助抚养等因素;八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会尊重其真实意愿。存在家暴、赌博等恶习的一方获判概率极低。 在沈阳的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判定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院的裁判逻辑始终围绕“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这一核心原则展开。具体而言,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除非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法定例外情形。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若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法院会进行全面的“抚养条件比对”。法官会重点考察双方的经济收入、工作性质、居住环境、身心健康状况以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协助照顾的意愿与能力。在沈阳的司法实践中,若一方能证明孩子长期随其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将极大增加获得抚养权的概率。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法院必须尊重其真实意愿,这是法定强制要求。此外,若一方存在实施家庭暴力、虐待、赌博、吸毒等严重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法定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精神,法院通常会剥夺其直接抚养权。因此,争取抚养权不仅是经济实力的比拼,更是情感陪伴、教育环境及自身品行等综合素质的全面展现,需要专业律师协助构建完整的优势证据体系。查看全文>>
对方出轨离婚能要求赔偿吗?
对方出轨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但需满足法定条件并掌握确凿证据。根据《民法典》规定,若出轨行为达到“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严重程度,无过错方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若仅为偶尔的婚外情,虽不一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会按照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予以倾斜。 关于对方出轨离婚能否要求赔偿的问题,需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法理剖析。法律明确列举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其中包括“重婚”和“与他人同居”。在司法实践中,“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配偶的出轨行为达到了这一严重程度,无过错方不仅可以主张物质损害赔偿,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然而,若配偶的出轨行为仅表现为偶尔的婚外性行为、暧昧聊天记录或开房记录,尚未达到“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的标准,法院通常难以直接支持离婚损害赔偿的诉求。但这并不意味着无过错方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在沈阳地区的离婚诉讼中,法官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会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律师可以通过提交对方出轨的证据,证明其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存在重大过错,从而要求在财产分割比例上对无过错方予以多分。此外,若出轨方在婚内为“第三者”大额转账、购买房产或车辆,无过错方还可依据《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平等的处理权,另案起诉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全额返还。因此,面对配偶出轨,当事人应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合法、全面地收集证据,精准选择主张损害赔偿或要求财产分割倾斜的诉讼策略,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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