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刘信平

姓名:刘信平

律所:广东星辰(前海)律师事务所

头衔:一级律师

城市:广东-深圳

执业证号:14403199610578659

执业年限:30年

擅长领域

  • 涉外法律
  • 刑事辩护
  • 房产纠纷
  • 公司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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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信平,一级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88年获得法学硕士学位,专业方向为刑法。2007年,他在武汉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专业方向为民商法。

1988年毕业后,他开始了自己的律师执业生涯。如今,他是广东星辰(前海)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他曾入选中国首批百名顶尖律师。

在过去三十二年里,他凭借出色的外语能力、丰富的律师从业经验以及深厚的法学学术背景,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全面、高效、优质的服务。来自美国、英国、新加坡、意大利、香港和台湾的客户不少跻身世界百强企业之列。

他擅长处理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直接投资、海商海事、房地产和公司法律事务方面的案件,尤其是涉及外的案件。他不遗余力地维护客户的权益,因其睿智、可信赖的个人魅力而深受客户信赖,并赢得了高度赞誉。

他信奉古罗马的法律格言“法律绝不会让正义缺位” (“Lex non deficit in justitia exhibenda.”)。

他推崇的执业理念是:客户的合法权益至高无上。

常见法律问答

深圳二手房卖家看到房价上涨反悔不卖,买家能要求强制过户吗?
在深圳二手房交易中,若卖家因房价上涨反悔不卖,买家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完全可以要求强制过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继续履行的规定,只要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买家具备购房资格且已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或具备付款能力,同时房屋不存在被查封、抵押给善意第三人等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法院通常会支持买家强制过户的诉讼请求,以惩戒卖家的根本违约行为。 针对深圳二手房卖家看到房价上涨反悔不卖的纠纷,核心争议在于买家主张继续履行的可行性与法律障碍排除。从法理层面分析,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卖家单方拒绝过户构成根本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买家有权要求卖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查强制过户请求时,会严格考量三个要件:一是合同效力,若涉及阴阳合同,需依据真实意思表示认定网签备案合同或实际履行合同的效力;二是履行能力,买家必须证明其已支付首期款或具备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的资金实力,若涉及按揭贷款,需确保贷款审批已通过或能自筹资金补足;三是履行障碍,这是实务中最关键的变量。若卖家在违约后恶意将房屋抵押给第三方或房屋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将导致事实上无法过户。此时,刘信平律师团队会迅速启动财产保全程序,在卖家转移产权前查封涉案房屋。若房屋已存在抵押,律师将评估是否适用《民法典》关于抵押财产转让的新规,或通过代为清偿债务涤除抵押权。若最终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律师将及时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卖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确保买家的购房计划落空后能获得充分的经济补偿,彻底化解资金被占用的焦虑。查看全文>>
借名买房没有书面协议,深圳法院会如何认定房屋实际产权人?
在缺乏书面借名买房协议的情况下,深圳法院认定房屋实际产权人将高度依赖完整的证据链条。法院不会仅凭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直接否定实际出资人的权利,而是会综合审查购房款的实际支付情况、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状态、相关权属证书的保管情况以及双方之间的沟通记录。只要能形成高度盖然性的证据闭环,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真实合意,法院即可确认实际出资人为真实物权人。 借名买房没有书面协议是深圳房产纠纷中极易引发“钱房两空”风险的痛点。在司法裁判中,不动产登记簿具有权利推定效力,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因此,突破登记推定效力的关键在于证据链的构建。刘信平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会指导当事人从四个维度收集证据:首先是出资凭证,包括首付款转账记录、按揭贷款还款流水、契税及公共维修基金缴纳票据,证明实际出资事实;其次是占有使用证据,如房屋交接单、装修合同、物业费及水电费缴纳记录,证明实际出资人对房屋行使了排他性的控制权;第三是权属证书保管,若实际出资人持有房产证原件,将极大增强其主张的可信度;第四是合意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邮件或录音,证明名义产权人承认代持关系。在法理适用上,律师需向法庭阐明,借名买房协议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双方已通过实际履行行为达成了隐名代理或借名登记的合意。只要该合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通常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支持实际出资人的物权确认请求,从而有效防范名义产权人私自处分房屋的法律风险。查看全文>>
深圳刑事拘留后家属什么时候可以请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因此,家属在得知家人被深圳警方刑事拘留后,应立即为其委托刑事辩护律师,以便律师尽早介入,把握黄金37天救援期,提供法律咨询并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许多家属误以为需要等案件到了法院阶段才能请律师,这是极其严重的法律误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依法行使律师会见权与通信权。在嫌疑人被拘留后的前37天(即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及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法定期限),是案件走向的分水岭。律师尽早介入,不仅能够第一时间前往深圳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安抚其情绪,告知其享有的无罪推定权利及应对讯问的法律技巧,防止其因恐慌而做出不实供述;还能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代为申诉、控告,并依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若错过这一黄金窗口期,嫌疑人一旦被批准逮捕,后续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及取保候审难度将呈指数级增加。因此,家属在收到《拘留通知书》后,最理性的做法是立即聘请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查看全文>>
认罪认罚从宽还需要请辩护律师吗
即使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依然强烈建议委托辩护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相关指导意见,律师能确保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合法性,审查控方量刑建议的合理性,并在具结过程中进行专业的量刑协商,防止嫌疑人因不懂法律而接受过重的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旨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但绝不意味着嫌疑人可以放弃辩护权。在实践中,许多嫌疑人因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对自身的犯罪构成要件及量刑情节认知不清,容易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盲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辩护律师在此阶段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把关人”作用。首先,律师需通过阅卷和会见,核实案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确保嫌疑人是在明知、明智且自愿的前提下认罪,排除任何诱导或强迫认罪的情形;其次,律师需精准计算基准刑,结合自首、立功、从犯、退赃退赔等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进行专业评估。若量刑建议畸重,律师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与检察官展开多轮量刑协商,争取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理;最后,在庭审阶段,律师仍需对案件的程序合法性及量刑的适当性发表辩护意见,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真正惠及当事人,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查看全文>>
家人被刑事拘留了家属能做什么
家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首要任务是保持冷静,切勿轻信“捞人”骗局。家属应尽快向办案机关索取《拘留通知书》,确认涉嫌罪名与羁押场所,并立即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同时,家属可着手准备嫌疑人的衣物、生活费,并收集对其有利的品格证据或退赃退赔资金。 面对家人突然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家属往往陷入极度的焦虑与无助,极易因病急乱投医而落入司法掮客的诈骗陷阱。从法律实务角度,家属的合法且有效的应对策略应分为三个维度:第一,信息核实与律师委托。家属需凭直系亲属证明向办案机关领取《拘留通知书》,明确嫌疑人被羁押的准确看守所及涉嫌罪名,并迅速委托具备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只有律师才享有在侦查阶段会见嫌疑人的特权,家属无法直接探视。第二,后勤保障与证据收集。家属可按照深圳看守所的规定,为嫌疑人存入适量的生活费并送交符合规定的衣物。更为重要的是,家属应积极收集能够证明嫌疑人一贯表现良好的品格证据,或在经济犯罪、财产犯罪案件中,积极筹措资金以备退赃退赔或缴纳罚金,这些均是后续争取取保候审或从轻处罚的重要量刑情节。第三,配合律师开展辩护工作。家属应向律师如实陈述嫌疑人的家庭背景、健康状况(如是否患有严重疾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及案件相关的客观线索,协助律师全面构建辩护策略,共同度过黄金37天的关键救援期。查看全文>>
家人被刑事拘留了家属能做什么
家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首要任务是保持冷静,切勿盲目听信“捞人”骗局。家属应立即携带亲属关系证明及拘留通知书,委托专业的深圳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律师可依法行使律师会见权,前往看守所会见嫌疑人,了解涉案罪名与案情,提供法律咨询,并代为申请取保候审,这是家属在黄金37天内唯一合法且有效的救援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律师会见权及第三十四条辩护权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刑事拘留期间,家属是无法直接会见嫌疑人的,这种信息不对称极易导致家属陷入焦虑,甚至做出不利于嫌疑人的盲目决策。因此,家属能做的最核心工作就是尽快委托律师。律师介入后,首先会通过会见向嫌疑人核实案件事实,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核对笔录、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等,防止其因不懂法而做出虚假或不利供述。其次,律师会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评估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条件。若符合条件,律师将代为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此外,律师还会安抚嫌疑人情绪,传递家属的关心,帮助其建立应对刑事调查的心理防线。家属在此阶段应积极配合律师提供嫌疑人的身体状况证明、家庭困难证明等可能影响强制措施适用的材料,切忌通过非法途径干预司法,以免自身涉嫌犯罪。查看全文>>
深圳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在深圳,取保候审的条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执行。主要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中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其适用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有明确界定。深圳地区的司法机关在审查取保候审申请时,核心考量因素是“社会危险性”。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轻微犯罪,由于预期刑罚较轻,通常认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较易获批。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律师需要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退赃退赔情况以及是否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证明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毁灭证据、串供、逃跑或继续犯罪等社会危险性。此外,针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怀孕、哺乳期的妇女,基于人道主义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原则,只要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予以取保候审。在实务中,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在提交申请时,会附带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以提高获批概率。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并非案件的终结,嫌疑人仍需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传讯时及时到案等,否则可能被没收保证金或予以逮捕。查看全文>>
非法证据排除在刑事辩护中怎么运用
非法证据排除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要求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针对通过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或收集程序严重违法且不能补正的物证、书证,依法提出排除申请。律师需通过调取同步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线索启动专门调查程序,迫使控方承担取证合法的证明责任,从而阻断非法证据作为定案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保障人权、防范冤假错案的核心制度,其具体运用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详尽规范。在刑事辩护实务中,律师运用该规则分为三个关键步骤。首先是线索发现与固定。律师在会见嫌疑人时,需详细询问讯问过程,重点关注是否存在疲劳审讯、冻饿晒烤、威胁家属等变相刑讯逼供行为,并记录具体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及伤情特征。其次是程序启动与举证。在庭前会议或庭审中,律师依法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初步线索或材料。此时,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转移至公诉机关。最后是质证与辩论。律师将申请法庭播放特定时段的同步录音录像,比对讯问笔录与录像内容的差异,审查入所体检表及驻所检察室的监督记录。若公诉人无法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取证合法性,或者提供的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律师将坚决要求法庭依法排除该证据。通过这一严密的程序性辩护,不仅能直接削弱控方的证据体系,还能对侦查机关的违法取证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切实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与司法公正。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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