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包涵超

姓名:包涵超

律所:浙江泽大(宁波)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职律师(律所青工委副主任)

城市:浙江-宁波

执业证号:13302202310636995

执业年限:3年

擅长领域

  • 合同纠纷
  • 建筑工程
  • 劳动工伤
  • 公司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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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涵超律师,台北大学法学硕士,。现为浙江泽大(宁波)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宁波市法学会社会法治研究会首届理事,民革党员。

包涵超律师以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公司法律顾问业务为主业,同时深耕财税法与涉外法律服务两大领域。财税法方向,他曾跟浙江省律协首届财税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徐起平律师深度参与财税法律业务,业务涵盖企业涉税合规、税务稽查应对、税务争议处理(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股权架构设计与交易涉税筹划、财税法一体化常年法律顾问等,并曾担任各区税务局等税务机关顾问律师,兼具监管视角与企业视角。涉外方向,他长期服务各外贸企业,曾办理涉美国海关“5H查验”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等跨境经贸案件;并作为TAA校联会成员,长期为在陆台商、台胞提供公益法律咨询,在涉台民商事法律事务及两岸经贸往来法律服务方面积累了丰富实务经验。

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包涵超律师办理了大量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加工承揽、租赁、股权纠纷、劳动仲裁等诉讼与仲裁案件,其中包括多起大额股权纠纷、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并参与办理“五洋债”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他曾作为得力集团、产发集团、绿发集团、萧山城建、恒丰银行等头部企业顾问团队主要成员,服务行业覆盖汽车零部件、化工、加工制造、外贸进出口、酒店及物业管理等领域,同时为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包涵超律师兼具理论研究与专业传播能力:其撰写的《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宁波片区涉外法治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获宁波市法学会第十六届“深化改革与法治建设”主题征文三等奖;《转型重生:商业综合体重整的实务路径研究》课题获宁波市政法委、法学会2026年度法学研究课题立项;曾参与组织多场两岸和平发展法学论坛与国际研讨会,并主导运营“规谷法商”公众号,持续输出财税与涉外法律实务内容。

常见法律问答

没有书面合同,只有微信聊天记录能在宁波起诉吗?
可以在宁波起诉。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只要聊天记录能够清晰反映双方达成合意的过程、合同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价格)以及实际履行情况,即可作为认定合同关系成立及违约事实的有效证据。包涵超律师擅长构建完整的电子证据链,解决举证困难。 在司法实践中,“仅凭微信聊天记录和口头约定进行交易”是引发纠纷时缺乏书面合同、面临举证困难和败诉风险的核心痛点。根据《民法典》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电子数据与书面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前提是必须满足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的审查标准。首先,在真实性方面,当事人需证明微信号的实际使用人身份,通常需要通过实名认证信息、绑定的手机号、转账记录或过往交易习惯来佐证。包涵超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会指导当事人通过公证或区块链存证等方式固定微信聊天记录,防止数据被篡改或删除。其次,在关联性与完整性方面,孤立的聊天记录往往难以证明合同的全貌。律师会将微信聊天记录与发货单、收货单、发票、银行流水等履行凭证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以还原缔约真意。此外,若涉及合同解除或违约责任的主张,律师还会重点审查聊天记录中是否包含了催告通知、解除通知等关键意思表示。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与法理推演,包涵超律师能够有效破解缺乏书面合同带来的举证僵局,帮助当事人在宁波法院的诉讼中占据主动,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查看全文>>
宁波法院对合同违约金过高是怎么认定的?
宁波法院认定违约金过高的核心标准是“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法院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当事人可依法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调整是合同纠纷中的高频争议焦点。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违约金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但以补偿性为主。当一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宁波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审查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首要基准是“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包涵超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若作为违约方,会重点收集并提交对方实际损失较小的证据,如对方已采取减损措施、市场价格波动导致其利润空间压缩等,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请求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违约金调整。若作为守约方,律师则会着力证明实际损失的巨大,特别是针对“供应链断裂引发连环违约”导致的对第三方赔偿、商誉受损等间接损失,提供详实的财务审计与交易凭证。此外,法院还会考量合同的履行进度(如已履行大部分还是根本未履行)、违约方的过错程度(是恶意违约还是过失违约)以及缔约时的地位是否平等(是否存在格式条款滥用)。包律师通过精准把握宁波法院的裁判尺度,结合具体案情进行深度法理剖析,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违约金认定结果,避免畸高或畸低的违约金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查看全文>>
在宁波发生工伤,公司不配合申报怎么办?
在宁波发生工伤后,若用人单位拒不配合申报,劳动者无需过度焦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包涵超律师可协助您收集医疗诊断证明、劳动关系证据,直接向宁波人社局独立申报,打破公司的拖延策略。 在宁波地区的工伤维权实务中,工厂发生工伤后老板拒不配合申报且未缴纳工伤保险是常见的用户痛点。这种行为导致员工面临医疗费垫付压力与伤残鉴定延误,产生对维权周期长、赔偿落空的极度焦虑。从法理层面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赋予了劳动者直接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这是法律为防止用人单位恶意逃避责任而设置的救济兜底条款。当公司不报工伤且没交社保时,劳动者首要任务是固定“发生事故伤害”及“存在劳动关系”的核心证据。包涵超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会指导当事人妥善保存初诊病历、医疗费发票、120出车记录等医疗证据,并通过工友证言、微信工作群记录、工资转账凭证等构建事实劳动关系证据链。在准备齐全后,律师将代为向宁波市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若因公司未缴纳社保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无法支付待遇,律师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在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后,直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全额支付费用,彻底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查看全文>>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宁波能申请工伤认定吗?
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宁波依然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但前提是必须先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工伤认定的基础。包涵超律师建议,劳动者应先向宁波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待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确认后,再凭生效法律文书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虽然维权链条拉长,但合法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 针对“没签合同又在上班路上出车祸或工厂受伤,怎么证明我是公司员工去申请工伤”这一痛点,员工需先经过复杂的劳动关系确认程序才能申请工伤认定,导致维权链条拉长,身心俱疲且担忧超过时效。在法理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在宁波的司法实践中,申请工伤认定时,若人社部门发现双方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通常会中止工伤认定程序,要求劳动者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包涵超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精准把握认定标准,重点收集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同时,律师会高度关注工伤认定申请时效问题,通过向人社部门提交延期说明或先行提起劳动仲裁以中断时效,防止因程序流转导致超过1年的法定申请时效。通过“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索赔”的四步走战略,确保未签合同农民工的工伤赔偿依法落实。查看全文>>
宁波女职工在孕期被公司辞退,如何主张赔偿?
宁波女职工在孕期被公司辞退,属于典型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若被违法辞退,女职工可选择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工资,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倍经济补偿金),并可主张三期内的相关待遇损失。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以莫须有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女职工失去收入来源且面临生育医疗支出,对违法解除的定性及赔偿金计算标准存在认知盲区。法理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女职工在“三期”内的解雇保护制度,这是基于女性生理特点及国家生育政策作出的强制性规定。若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强行辞退,即构成违法解除。在宁波的劳动仲裁实践中,包涵超律师会根据女职工的实际诉求制定策略:若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律师将要求撤销解除通知,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补发违法解除期间的工资;若女职工不愿回原单位或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律师将依据第八十七条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即按工作年限计算的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此外,对于因违法解除导致女职工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损失,律师将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浙江省相关地方性法规,要求用人单位全额赔偿生育医疗费及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损失。通过严密的法律逻辑与证据组织,全面维护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查看全文>>
工程款被拖欠应该怎么维权
工程款被拖欠时,施工企业或实际施工人应首先固定工程结算与欠款证据,包括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签证及催款函件。其次,可通过发送律师函进行诉前催告,或直接申请财产保全并提起诉讼或仲裁。若涉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务必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对于挂靠或违法分包情形,实际施工人可依法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欠付范围内的工程款,以防范资金链断裂风险。 工程款拖欠维权是一项系统性法律工程,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首先,证据保全是维权基石。针对“工程签证单没有甲方签字有效吗”等实务难题,承包人需收集监理日志、会议纪要、现场影像等形成证据链,证明实际工程量与索赔事实。其次,维权路径的选择至关重要。对于合法承包人,应直接依据施工合同起诉发包人,并同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确保在发包人破产或资产被查封时享有优先分配权。对于“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问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并在发包人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请求发包人承担责任。这一规定为被拖欠工程款的包工头及挂靠实际出资人提供了关键救济途径。此外,维权过程中必须高度关注诉讼时效与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工程款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而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则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一旦错过,将导致“优先权过期致债权降级”的严重后果。因此,尽早委托专业宁波建筑工程律师介入,制定周密的诉讼与保全策略,是成功追讨工程款的核心保障。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多久
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规定。若承包人未在此期限内通过诉讼、仲裁或发函等法定方式主张权利,将丧失优先受偿地位,工程款债权将降级为普通债权,在发包人资不抵债时面临极大的清偿风险。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的准确认定,直接关系到施工企业核心债权的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的认定是核心争议焦点。若合同明确约定了付款节点,则以约定为准;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且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未交付且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需要特别警惕的是,该十八个月期限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这意味着它是不变期间,绝对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一旦期限届满,承包人未以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向发包人发送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书面通知等方式行使权利,该权利即归于消灭。这种“优先权过期致债权降级”的法律后果是灾难性的,尤其在发包人陷入债务危机或破产清算时,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往往极低。因此,包涵超律师强烈建议,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或提交结算报告后,必须建立严格的账款预警机制,在期限届满前果断采取法律行动,切勿因盲目相信发包人的口头承诺或拖延结算而错失法定维权窗口期。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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