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马群

姓名:马群

律所: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头衔:管理主任

城市:山东-枣庄

执业证号:13704200210362816

执业年限:24年

擅长领域

  • 公司法务
  • 交通事故
  • 婚姻家庭
  • 劳动工伤
  • 经济纠纷
  • 房产纠纷
  • 合同纠纷
  • 破产清算与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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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群律师,山东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于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2002年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执业年限24年,现为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理主任、律师,枣庄仲裁委员会第五届、第六届仲裁员。

马群律师在二十余年的执业过程中,潜心致力于多领域法律事务的研究,曾先后为近百家企、事业单位及行政机关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累计承办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讼等各类案件3000余件,依靠娴熟的办案技巧和实践经验为获得当事人的认可,展现了较高的法律素养、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并在执业过程中形成了商事、合同纠纷、公司企业纠纷等法律服务方面的专项特长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本人法律理论功底扎实,实务经验丰富,办案中思路清晰、重点突出,善于梳理争议焦点、固定关键证据、精准研判案件风险与走向,能够针对不同案件制定个性化、可落地的维权与解决方案,办案风格严谨细致、逻辑缜密,严守执业秘密、勤勉履职、兼具专业素养与职业担当,致力于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为客户争取最大合法权益。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专业、高效、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委托人及每一件案件。无论是诉讼代理还是非诉专项服务,均能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支持,助力客户规避风险、妥善处理疑难复杂法律事务。


 

职务及社会兼职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企业重组与破产业务中心管理总监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理主任、律师。

枣庄仲裁委员会第五届、第六届仲裁员。

枣庄市企业联合会、枣庄市企业家协会和枣庄市工业经济联合会聘请为企业权益维护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

枣庄国际商会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所获荣誉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特殊贡献奖(2017)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金牌律师奖(2021)

获评枣庄仲裁委员会十佳办案能手 (2021)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优秀合伙人(2024)


部分案例:

1、为朱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案辩护,先是取保候审,后免予起诉。

2、为孙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辩护,申请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3、为李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辩护,检察机关申请撤回起诉。

4、为杜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辩护,公安机关解除取保候审并撤销案件。

5、为覃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辩护,判决缓刑。

6、为曾某涉嫌网络赌博罪辩护,先是取保候审,后免予起诉。

7、代理陈某某与枣庄某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胜诉,案涉借款本息210余万元在执行阶段拍卖土地房产后获得足额赔偿。

8、山东某煤业公司与山西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山东某煤业公司原来一审败诉,代理山东某煤业公司积极上诉,二审改判获得胜诉,支持全部上诉请求。

9、代理沈某某诉枣庄某实业公司、枣庄某实业公司某矿业分公司、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庭审结束后,在积极调解下,枣庄某实业公司同意返还货款120余万元,沈某某在收到120余万元货款后撤诉结案。

10、代理山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枣庄市某区供排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水务集团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庭审后达成调解协议,枣庄市某区供排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山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逾期利息、律师费等合计208万余元,山东某水务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案外人李某对王某查封房产行为提出保全异议,代理王某参与听证,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李某的异议请求。

12、代理枣庄某商品混凝土公司诉枣庄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庭审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枣庄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枣庄某商品混凝土公司货款304余万元。

13、代理被上诉人枣庄某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金额292余万元,庭审后,上诉人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为枣庄某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减损292余万元。

14、代理某某纸业有限公司诉某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案涉标的金额2亿元,一审判决撤销64幢房产、12宗土地的抵押登记,获得胜诉。

15、代理张某起诉枣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二审,一审判决张某胜诉,二审驳回枣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16、代理甘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胜诉,案涉500余万元借款及利息后期一次性执行完毕。

17、代理某局诉枣庄某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马律师代理后判决胜诉,并通过法院将 500借款一次性强制执行到位。

18、参与办理山东稼禾生物(山亭)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19、参与办理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该案被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优秀案例。

20、参与办理枣庄八一水煤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该案被山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评为2022年度十大经典案例之一。



常见法律问答

枣庄企业申请破产清算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枣庄企业申请破产清算,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企业已具备法定破产条件,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将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破产原因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核心实质要件。在枣庄司法实践中,认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通常需要通过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负债表等财务证据予以证明,即企业的实有资产总额小于其负债总额。“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则更多侧重于企业的现金流状况与资产变现能力,例如企业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或者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导致无法清偿债务等情形。马群律师团队在代理枣庄企业申请破产清算时,会协助企业全面梳理资产负债情况,收集并固定符合破产原因的法定证据。对于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团队会重点审查债权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防范恶意破产申请。同时,团队会向企业充分释明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包括企业主体资格的消灭、资产的强制变价分配等,确保企业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做出理性的程序选择,避免因错选程序而导致核心资产被低价拍卖或丧失重整重生的机会。查看全文>>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对企业有什么不同的影响?
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对企业的影响截然不同。破产清算旨在通过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最终注销企业法人资格,企业将彻底退出市场;而破产重整则是对具备挽救价值的困境企业进行债务调整与业务重组,旨在帮助企业恢复经营能力,保留法人主体资格。选择重整可避免核心资产被低价拍卖,保障员工就业,实现企业涅槃重生。 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虽然同属破产程序,但其制度目的、程序运行及法律后果存在本质差异。破产清算的核心在于“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一旦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破产管理人将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全面的接管、清理、评估与变价,并按照法定顺位向债权人进行分配,程序终结后企业将被注销,法人人格彻底消灭。这对于面临债务危机的制造企业而言,意味着多年积累的品牌价值、特许经营资质及核心技术人员将随之消散。相反,破产重整的核心理念是“企业挽救”。在重整期间,债务人企业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且针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为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创造了必要条件。马群律师团队在实务中强烈建议,若企业资不抵债但核心业务仍具市场竞争力,应优先考虑申请破产重整或预重整。通过制定科学的重整计划草案,引入战略投资者,实施债转股或债务豁免,企业不仅能大幅降低资产负债率,还能保全营运价值。此外,重整成功还能有效避免因企业破产清算导致的员工大规模失业及供应链断裂等社会问题,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多赢局面。查看全文>>
股东未实缴出资,在公司破产清算时需要承担责任吗?
股东未实缴出资,在公司破产清算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一旦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破产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股东需以个人财产对未缴出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股东出资瑕疵问题直接关系到破产财产的充实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这一规定确立了破产程序中的“出资加速到期”规则。马群律师团队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指出,若股东存在未实缴出资、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行为,破产管理人有权依法向其追索。股东不能以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为由进行抗辩。如果股东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管理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以个人财产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更为严重的是,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团队将依法主张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该股东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不仅会导致股东面临家庭资产受损的巨大风险,还可能引发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因此,团队建议涉嫌出资瑕疵的股东在企业面临债务危机时,应积极配合管理人工作,主动补足出资或达成和解,以最大程度降低个人法律风险。查看全文>>
隐名股东在枣庄法院起诉要求显名化需要哪些证据?
在枣庄法院起诉要求隐名股东显名化,核心在于证明实际出资事实及代持合意。马群律师建议,必须提供书面的股权代持协议、实际缴纳出资的银行流水凭证,以及参与公司分红或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证据。若缺乏严密协议且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显名化诉求极易被驳回,导致投资权益无法确认。 隐名股东显名化纠纷是枣庄地区公司股权纠纷诉讼中的高频难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相关精神,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必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枣庄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因碍于情面或规避限制,未签订严密的股权代持协议,仅凭口头约定或简单的转账记录便进行投资。当面临显名化诉求时,若名义股东否认代持关系,或其他股东以“不知情”或“不同意”为由抗辩,隐名股东往往面临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产生投资打水漂的严重焦虑。马群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首先会全面梳理资金流向,通过银行流水、财务账册等客观证据锁定实际出资事实;其次,深挖隐名股东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出席股东会、获取利润分配的留痕证据,以印证代持合意的真实存在。更为关键的是,马律师善于在诉前或诉中通过沟通谈判,争取其他股东的明示或默示同意,从而满足显名化的法定要件。通过这种精准的证据固定与诉讼策略,马群律师有效破解了隐名代持不规范导致股东资格确认失败的痛点,切实保障了实际出资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查看全文>>
公司法定代表人如何规避个人连带赔偿风险?
公司法定代表人规避个人连带赔偿风险的核心在于严守公司财产独立原则,杜绝财产混同与违规担保。马群律师指出,法定代表人应避免随意签署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严格区分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的资金往来。一旦丧失有限责任保护,触发法人人格否认,法定代表人将面临家庭财产被查封的严重后果。 在枣庄本地的中小企业运营中,法定代表人往往也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这种身份重合极易引发财产混同与违规担保的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许多法定代表人因缺乏合规意识,随意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用于家庭消费,或者在未经理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或公司名义为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这种诱因行为直接导致公司丧失有限责任保护,法定代表人需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连带赔偿责任,最终面临家庭财产被查封、限制高消费等毁灭性后果。马群律师在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时,将法定代表人风险防范与责任隔离作为合规审查的重中之重。一方面,马律师协助企业建立严格的财务审批与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账目清晰、财产独立,从物理与制度层面切断财产混同的可能;另一方面,马律师为企业定制规范的对外担保审查流程与印章管理制度,明确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权限与越权担保的法律后果。此外,针对历史遗留的违规担保或资金占用问题,马律师通过债务重组、资产剥离等合法手段进行风险隔离与化解,为枣庄企业法定代表人构筑起坚实的个人财产安全防火墙。查看全文>>
在枣庄工地受伤没有劳动合同怎么认定工伤?
在枣庄工地受伤且无书面劳动合同,需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再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应收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友证言、施工现场照片等证据,向枣庄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仲裁胜诉后,凭生效裁决书及相关医疗诊断证明,向枣庄市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存在违法分包,可直接要求具备资质的发包方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书面劳动合同并非认定劳动关系及工伤的唯一前提。在枣庄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建筑工地未签合同的现象较为普遍。当劳动者受伤后,首要任务是突破劳动关系举证难的瓶颈。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者需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或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形成证据链,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程序上,劳动者必须先向枣庄市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在此过程中,马群律师会协助当事人梳理零散证据,构建严密的证明体系。若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成立,劳动者即可依据《工伤认定办法》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此外,针对建筑工程领域特有的违法分包、转包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若用工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意味着,即使劳动者与总包方无直接劳动关系,也可直接要求总包方承担工伤赔偿,从而有效规避包工头跑路导致的索赔无门风险。查看全文>>
在枣庄上班没交社保,发生工伤由谁赔偿?
在枣庄上班未缴纳社保发生工伤,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若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维权,并可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由基金向单位追偿。 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在枣庄地区,若企业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发生工伤后,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全部转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在实务操作中,劳动者需先完成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明确伤残等级。随后,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核算具体赔偿金额。若用人单位以未交社保或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为由拒绝赔偿,此类免责条款在法律上属无效约定。马群律师团队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会严格审查用人单位的用工合规性,通过劳动仲裁程序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赔偿义务。针对部分用人单位面临破产或无力支付的极端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随后由基金向用人单位追偿。这一制度设计为未交社保的工伤职工提供了兜底保障。律师将协助劳动者依法申请先行支付,确保重伤职工在康复治疗期间不因单位断供而陷入生存危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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