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关婷

姓名:关婷

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头衔:盈科全球家族传承中心主任

城市:北京-朝阳

执业证号:11101201411202245

执业年限:12年

擅长领域

  • 公司法务
  • 涉外法律
  • 财富传承
  • 涉外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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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婷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盈科全球家族传承中心主任,持有基金从业资格、企业合规师、注册国际心理咨询师等多项专业资质,同时担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外实务导师、央视《法律讲堂》入库律师及多家金融机构特聘讲师。依托法律、金融与心理的多重专业背景,她构建起以争议解决为基础、财富保全为核心、代际传承为目标的特色服务体系,是财富管理与传承领域兼具复杂家事争议处置能力与家族财富顶层规划能力的专业律师。

关婷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包括复杂财产确权、大额资产分割、跨境争议处置与家族代际传承。执业以来,她办理了大量标的额较高、资产结构多元、权属关系复杂的财产争议案件,熟练处理涉及企业股权、股票基金、大额保单及多区域不动产等复合型资产争议,累计办结多起从数百万到数千万级别的家事财富案件。在跨境业务方面,她办理过美国、马来西亚、韩国等多起涉外家事及跨境财产关联纠纷,在跨法域程序衔接、境外资产认定及跨境权属梳理等方面积累了实务经验,具备为跨境家族提供资产处置方案的能力。

在财富规划层面,关婷律师注重从家庭的实际资产结构与代际关系出发,判断各类法律与金融工具在具体场景中的适配性,而非进行工具的简单套用。面对不同家庭的婚姻状况、企业布局与继承人能力差异,她能够制定具有针对性约束力与激励功能的传承方案。针对常见的资产混同、隐性债务牵连、传承分配失衡及资产代际流失等风险,她通过结构化的法律安排帮助客户实现资产隔离、财富平稳过渡与家业有序接续,将法律服务从个案纠纷解决延伸至家族财富的长效管理。

基于商事与家事双向贯通的专业能力,关婷律师长期服务多家企业主体,能够精准适配企业家"家业一体"的复杂财富格局。她能够精准识别家族企业股权变动、投融资交易、企业经营风险传导至家庭资产的各类隐患,将企业合规治理与家族财富保护深度结合,为企业家群体构建"企业稳、家业安、财富传"的一体化防护体系,服务深度超越传统家事律师的业务边界。作为盈科全球家族传承中心主任,关婷律师牵头搭建了覆盖全国二十一座核心城市的家族传承服务网络,建立标准化、协同化的服务体系,适配高净值家族跨区域、多元化的传承需求。

在理论研究与行业生态建设方面,关婷律师持续深耕家事与财富法理研究,撰写《构建婚姻家事案件诉讼程序浅析》《意定监护制度探析》等专业文章,入选中国法学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权威论文集,以理论研究反哺实务落地,为复杂家事传承案件的程序规范、制度适用、风险处置提供专业学理支撑。同时,她长期为多家私人银行、保险公司提供法商课程培训,面向高净值客群开展资产保全、婚姻财富风控、家族传承、养老监护等高端财富法律专题讲座与咨询服务,持续输出标准化、可落地、高适配的财富管理实务内容。

 

所获荣誉

第三届国际家族办公室峰会暨财富管理专业比赛专家评委

律新社2026年度风云榜:财富管理与传承律师20佳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商事律师”、“优秀公益律师”、“百名新质生产力优秀律师”、“抖音最佳普法人”


部分案例:

代理涉外婚姻继承案件:1.程某(美国)和赵某离婚纠纷;

2.吕某(马来西亚)和刘某离婚纠纷;

3.王某(韩国)离婚纠纷;

4.某客户(德国籍)在国内房产代持及继承纠纷。

代理典型离婚继承案件:

1.甄某与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涉及房产、股票、公司股权财产分割;

2.某企业家离婚案件:通过家族信托为客户调解离婚,通过家族信托的方式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离婚后股权折价款及生活费;

3.协助澳门籍客户顺利办理在大陆房产的继承权公证;

4.协助客户顺利办理涉及房产、存款(人民币、美元)、公司股权的继承权公证及相关协议(该案件涉及到谈判、跨地区公证等)。

某地家族企业客户:为客户出具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意定监护、香港家族办公室综合服务方案,解决客户家族企业治理和传承问题。

因婚姻家事纠纷引发的刑事风险案件(刑民交叉):

1.涉及一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2.涉及重婚罪风险;

3.涉及挪用公司资金罪风险。

均为客户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了刑事风险。



执业理念

法理立根基,金融赋效能,合规筑防线,情理润家事。关婷律师始终立足客户真实需求,既解当下资产纷争之困,亦谋长远基业永续之计,为高端财富管理与家族代际传承提供更专业、更系统、更长效的法律服务支持。

 

专长领域

1.财富管理:境内外婚姻家事风险防范及资产规划,境内外资产传承规划与实施,家族企业治理与传承,家企资产风险隔离,境内外遗嘱、保险、家族信托等综合规划服务。

2.争议解决:国内和涉外家事领域的诉讼业务,以及因婚姻家庭引发的侵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公司股权纠纷等。

3.企业顾问:日常法律顾问,企业收并购,企业及企业主刑事风险防控等。



常见法律问答

家族信托能否完全隔离婚姻变动带来的财产风险?
合法设立的家族信托具备资产隔离功能,但需满足设立时机、资金来源合法及未损害债权人利益等严格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信托财产独立性是隔离婚姻风险的法理基础。若信托在婚前设立,或婚后以个人特有财产设立且未侵犯配偶夫妻共同财产界定下的合法权益,信托资产通常不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关婷律师在实务中强调,必须防范利用信托恶意转移财产的嫌疑,通过完善的婚前与婚内财产协议起草,配合家族信托架构,才能实现真正无懈可击的婚姻财产隔离。查看全文>>
关婷律师如何帮助企业家进行股权传承规划?
通过家族信托、意定监护与公司章程自治的组合工具,实现股权平稳过渡与企业控制权保留。 企业家在财富传承中常面临创始人突发意外丧失行为能力引发决策僵局的痛点。关婷律师通过引入意定监护制度,提前指定具备经营能力的监护人,并将其与股权信托协同设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框架下,利用表决权差异安排和公司章程自治,确保传承过程中控制权不旁落。同时,针对多子女家庭,通过信托受益权的差异化分配,平衡继承人之间的利益,避免因股权分割导致企业经营停滞。查看全文>>
在北京朝阳区设立家族信托需要多少资金门槛?
设立家族信托的资金门槛受信托公司要求及资产结构影响,通常需具备一定规模的金融资产或不动产,具体需结合信托财产独立性要求及设立目的综合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相关监管规定,家族信托的设立不仅关注初始资金规模,更看重信托财产的合法性与确定性。对于朝阳区高净值人群,若以大额保单、公司股权或多套房产作为信托财产,需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与权属梳理。关婷律师团队在协助设立时,会重点审查资产是否存在隐性债务牵连或夫妻共同财产界定争议,确保信托架构的合法有效,避免因底层资产瑕疵导致信托无效或被击穿。查看全文>>
关婷律师如何帮助企业家进行股权传承规划?
通过表决权差异安排、公司章程自治及家族信托架构设计,实现家族企业股权的安全传承与控制权保留,防范婚姻变故及债务风险对企业的冲击。 企业家股权传承的核心在于平衡财产权转移与控制权保留。关婷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设计包含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传承方案。针对企业家未做财产隔离直接以个人名义持有公司股权的痛点,通过设立家族信托或股权代持还原,将股权装入信托架构中,利用信托财产独立性阻断婚姻变故或企业债务向家庭资产传导。同时,配套意定监护与财富传承协同设计,防止创始人丧失行为能力引发决策僵局。查看全文>>
家族信托能否完全隔离婚姻变动带来的财产风险?
家族信托具备较强的资产隔离功能,但能否完全隔离婚姻变动风险,取决于信托设立时机、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以及是否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界定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财产独立性是隔离风险的基础。若信托财产在设立前已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设立时存在恶意避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信托可能被撤销或击穿。关婷律师在规划时,会严格审查资产来源,通过高净值人群婚前与婚内财产协议起草,明确财产归属。对于父母赠与已婚子女的资产,通过附条件法律行为与保险金信托设立,防止资产混同,从而在法理与实务层面构建坚实的婚姻财产防火墙。查看全文>>
隐名股东如何才能合法地显名化?
隐名股东显名化需满足代持协议有效、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且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等法定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该合同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应认定有效。但实际出资人要求变更股东登记、显名化的,必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若其他股东不同意,隐名股东虽不能直接显名,但可依据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投资权益,或在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时主张损害赔偿。查看全文>>
公司陷入僵局时,小股东如何申请司法解散?
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或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司法解散是打破公司僵局的最终救济手段,法院在审理时会严格审查公司是否已穷尽内部救济途径。查看全文>>
董事或高管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公司如何追责?
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与勤勉义务谋取私利的,其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与勤勉义务。若董监高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违规与本公司进行交易,其违法所得应归入公司。若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公司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在特定情形下,若公司怠于追究,符合条件的股东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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