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杨综治

姓名:杨综治

律所: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职律师

城市:河南-洛阳

执业证号:14103200919776

执业年限:26年

擅长领域

  • 婚姻家庭
  • 刑事辩护
  • 合同纠纷
  • 债权债务
  • 公司法务
  • 知识产权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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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综治,中共党员,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刑辩团队主任,专职律师、同时具有投融资风险管理师、企业合规师、家庭教育师、心理咨询师等资质。工作伊始,也曾供职于法制类新闻媒体,96年从事法律行业至今。世纪初,响应国家号召只身援藏六年,是西藏自治区最年轻的律所主任。痴心刑辩,是人大、华政等高校刑辩班多年的学员,致力于职务、商业等领域犯罪,企业家及政府公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兼任的社会公职主要有刑辩力机构(深圳)秘书长兼晋豫两省负责人、河南省律协刑辩委委员、洛阳市律协刑辩委执委、发展建设委执委、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律师小组成员、洛阳市法学会理事等职,担任洛阳市纪委监委、多家商会等国家机关和企业、社团等部门常年法律顾问。最高检主办的《律政方圆》对其曾有过专访报道,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论文多篇,与人合著有《杨律师以案释法为你维权》、《杨律师以案释法胜诉有道》等书籍。2016年中国诉讼论坛授予其“中国刑事诉讼专家律师”、2017年获首届“洛阳市十佳优秀律师”荣誉称号,2019-2024连续多年获得洛阳市律协"先进个人"、“优秀荣誉称号,2018年初至今任中国东方文化委员会(北京)诉讼文化委员会副会长等职...

 

核心领域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政府及企业公职人员刑事风险防控、债权债务、婚姻家事、人身损害、房产建工、知识产权、合同及公司事务。

 

教育资质

西南政法大学(本科)

 

特殊背景

从律伊始曾供职于法制与新闻杂志社河南省分社,曾为洛阳市1600148法律热线首席主持,世纪之初也曾只身援藏六年,曾担任藏区最年轻的律所主任。

 


 

执业理念

勤业、敬业、精业,以法为尊,当事人合法权益至上;恪守诚信,严守执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切实践行一名党员律师的责任、使命与担当。

案例数据

刑事部分:

1.2009年李某被指控故意杀人后改变定性为虐待罪从轻判处(河南洛阳);2.2010年朱某在敲诈勒索案,其作为主犯实报实销(浙江平湖);3.2010年被告人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共犯中最低刑期(山东济南);4.2012年赵某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位次和刑期均大幅降低(安徽合肥);5.2013年陕西人姬某交通肇事致两人死亡案缓刑处理(广东佛山);6.2017年、2025年前后两次为同一被告邵某触犯同一罪名(强制猥亵),获起步及较低刑期(山西运城);7.2017年湖南人蒋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历时不到九十天化险为夷,缓刑处理(贵州毕节);8.2017年担任被告人杨某玩忽职守案辩护人,最终免予刑事处罚(河南洛阳)、9.2018年办理浙商龙某诈骗案,成功改变罪名为金融诈骗,刑期由原十年起步最终降为2.5年且缓刑(河南洛阳)、10.2021年担任被告人袁某涉嫌诈骗案辩护人,二审介入变更罪名为合同诈骗罪,刑期由原七年有期徒刑变更为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缓期两年执行(河南郑州)、11.2020年担任陈某伪造印章案辩护人,不予起诉(河南洛阳)、12.2021年担任被告人关某涉嫌非法经营一案辩护人成功改变罪名为销售生产伪劣产品,刑期由公诉人建议的15年有期徒刑最终法院判决一年两个月(河南洛阳)、13.2024年何某贩毒案两次为其争取到较大减刑空间(浙江、青海);14.2025年被告人李某在苏州打工期间盗窃他人宝马轿车(价值2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缓刑判决(江苏苏州);15.胡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缓刑处理(河南洛阳)、16.陈某某拐卖儿童案缓刑处理(河南洛阳)、17.李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河南洛阳)、18.格桑次仁等寻衅滋事案缓刑处理(西藏林芝)、19.海某某贩卖海洛因案十年有期徒刑(西藏林芝)、20.卓玛央金投毒杀夫案获极低刑期(西藏林芝)、刘某抢劫案缓刑处理(西藏林芝)

民事部分:

1.2009年在北京办理三兄弟宅基地纠纷案,实现诉讼目的,又让三兄弟重归与好;2.2009年办理偃师人王某诉两级政府及村委人身损害纠纷案历经波折最终为王某拿到应有赔偿3.2013年福建商会人员林某诉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为杨某代理人一审、二审、再审均实现诉讼目的;4.2018至2020年历时近三年长途奔波为17岁的打工人于某挣得110余万元赔偿5.2021年苏某诉李某高考移民服务合同纠纷,一二审均大获全胜;6.2021年王某诉焦某1、焦某2、焦某3、刘某四人继承权纠纷一案,担任4被告代理人,利益最大化实现诉求;7.2016年为消费者张某某维权实现该市首例退一赔三案件;8.2024年张某新诉张某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9.2025年熊某诉被告寇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作为被告代理人,一审判决驳回,二审予以维持、对方申请再审以及检察监督均被驳回10.2025年河南某某公司诉当地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历经近三年最终实现诉讼目的

所获荣誉

2016年中国诉讼论坛授予“中国刑事诉讼专家律师称号”

2017年洛阳市司法局、洛阳市律师协会联合授予“洛阳市十佳优秀律师”称号

2017年获中华杨氏律师联盟荣誉称号

2018年获得洛阳市残联、洛阳市助学济困委员会“先进个人”、“爱心人士”等称号

2018年获深圳刑辩力机构授予刑辩匠人荣誉称号

2021年中共洛阳律协党委授予“建党百年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2017——2025期间多次获得洛阳市律协“先进个人”、“优秀律师”等称号

常见法律问答

对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在洛阳怎么调查取证?
在洛阳,若发现对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应首先保持冷静,切勿打草惊蛇。可通过合法途径收集对方名下的银行卡号、支付宝及微信账号、房产及车辆线索。随后,委托专业婚姻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对方的银行流水、交易明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对于大额异常转账,需重点核查资金流向,必要时可申请法院对涉嫌转移的财产进行诉前或诉中保全,以防范资产被进一步恶意处分,确保后续财产分割的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在洛阳地区的司法实践中,调查取证是适用该条款的核心前提。首先,当事人需自行收集基础线索,如对方常用的银行卡号、工资卡开户行、公积金账号、股票账户以及名下房产、车辆的车牌号或具体位置。这些基础信息是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必要依据。其次,律师介入后,会依法向洛阳当地法院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前往各大银行、房管局、车管所及证券公司调取详细的交易流水与产权登记信息。在审查银行流水时,律师会重点筛查离婚诉讼前一至两年内的大额取现、频繁转账至特定关系人的记录。若发现对方存在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第三者的行为,律师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主张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并另案起诉要求第三者全额返还。此外,针对对方可能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律师会严格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通过申请证人出庭、调取借款资金流向等方式予以反驳。通过上述严密的调查取证与法律适用,能够有效遏制对方转移财产的企图,最大化维护受害方的财产权益。查看全文>>
发现对方出轨,在洛阳起诉离婚能多分财产吗?
在洛阳起诉离婚时,仅凭对方出轨这一事实,通常不能直接导致其在财产分割时净身出户或大幅度少分财产。但出轨行为可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事由,并支持无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若对方在出轨过程中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过错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过错方少分或不分,并追回被非法处分的财产,从而在实质上实现多分财产的目的。 在洛阳地区的离婚诉讼实务中,许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证明对方出轨,就能在财产分割时占据绝对优势,甚至让对方净身出户,这其实是对法律的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是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这意味着,出轨作为过错行为,法官在分割财产时会予以考量,适当向无过错方倾斜,但这种倾斜通常是比例上的微调,而非剥夺过错方的全部财产份额。然而,无过错方可以通过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来弥补精神与物质损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若对方出轨行为达到与他人同居或有其他重大过错的严重程度,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物质及精神损害赔偿。更为关键的是,出轨往往伴随着财产的非法转移。例如,过错方为维持婚外情,频繁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第三者购买房车、转账或支付高消费。这种行为构成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隐藏与转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无过错方不仅可以要求第三者返还全部赠与财产,还可以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主张对过错方少分或不分。因此,杨综治律师团队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会仅仅停留在证明出轨这一表层事实,而是会深入挖掘出轨背后的财产转移线索,通过申请调查令调取资金流水,将出轨与转移财产形成证据闭环。通过这种损害赔偿加追回赠与加少分财产的组合拳策略,才能在法律框架内最大程度地为无过错方争取到更多的财产份额。查看全文>>
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带,离婚时抚养权归谁?
在洛阳的离婚诉讼中,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照顾是争取抚养权的重要有利因素,但并非决定性条件。法院在判定抚养权归属时,核心原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若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当,且孩子长期随祖父母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法院会优先考虑将抚养权判给男方。同时,需证明祖父母有强烈的意愿且具备实际能力继续协助照顾孩子。 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洛阳法院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核心原则。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若父母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法院会综合考量双方的经济能力、居住条件、教育背景、陪伴时间以及子女的生活习惯等因素。当父母双方的直接抚养条件基本相当时,孩子长期由爷爷奶奶照顾这一事实将成为打破平衡的关键砝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在实务操作中,杨综治律师团队会指导当事人收集详实的证据来证明这一优先条件。首先,需提供孩子长期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的证明,如居住证明、社区居委会证明、孩子就读学校附近的接送记录、医疗就诊记录等,以证实改变生活环境确实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其次,需证明爷爷奶奶具备协助抚养的意愿与能力,包括他们的身体健康状况、退休收入证明以及愿意继续照顾孩子的书面声明或出庭作证。此外,律师还会从情感纽带角度切入,强调孩子在现有生活环境中建立的安全感与社交圈。需要注意的是,这一优先条件并非绝对,若女方能证明男方存在家庭暴力、严重不良嗜好或患有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传染性疾病等法定不宜抚养情形,法院仍会将抚养权判给女方。因此,在争夺抚养权时,必须构建全面、立体的证据体系,以确保法院作出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判决。查看全文>>
杨综治律师在处理洛阳公司股权纠纷方面有哪些经验?
杨综治律师拥有18年执业经验,在处理洛阳公司股权纠纷方面积累了深厚的实务底蕴。他精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擅长处理股权代持确权、公司僵局解散、对赌协议效力审查等复杂案件。通过精准的证据组织与诉讼策略,多次成功为洛阳隐名股东挽回损失,并有效化解企业治理危机,是洛阳地区备受认可的公司法务专家。 杨综治律师在处理洛阳公司股权纠纷时,其核心经验体现在对法律规范的精准适用与对商业逻辑的深刻理解。首先,在股权代持与确权纠纷中,他熟练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不仅关注书面代持协议的效力,更深入挖掘实际出资、参与经营等实质性要件,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有效应对名义股东的恶意抗辩。其次,针对洛阳公司股东间发生严重分歧导致的公司僵局,杨律师深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与强制清算的法定条件。他不会盲目建议诉讼,而是优先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引入第三方调解或股权回购等非诉手段打破僵局;在穷尽内部救济手段后,才依法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最大程度避免公司资产贬值与股东投资血本无归的后果。此外,在涉及对赌协议效力及回购诉讼中,杨律师结合相关司法裁判精神,精准区分“与股东对赌”和“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效力差异及履行障碍。对于洛阳初创企业及中小企业,他能够在诉讼中灵活运用资本维持原则,为投资方争取合法的回购路径,同时保护目标公司的债权人利益。这种将法理分析与商业诉求深度融合的办案经验,使得杨综治律师在洛阳股权纠纷领域始终保持极高的专业水准与客户满意度。查看全文>>
洛阳公司注销时,股东未实缴出资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在洛阳公司注销过程中,若股东未实缴出资,需在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即使公司进入注销或破产清算程序,股东的出资义务也会加速到期。若存在抽逃出资或虚假出资情形,股东还需对其他股东及债权人承担违约及侵权责任,甚至面临行政处罚。 洛阳公司在办理注销或面临破产清算时,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法律责任是司法实践中的审查重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公司解散清算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这意味着,无论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是否届满,一旦公司进入注销清算程序,股东的出资义务即告加速到期。如果洛阳公司在注销时存在未清偿的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杨综治律师在实务中特别强调,若股东在注销过程中通过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在未经依法清算的情况下以虚假承诺办理简易注销,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外,若股东不仅未实缴出资,还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该股东不仅需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也需承担连带责任。在洛阳地区的司法裁判中,法院对未实缴出资及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日益严格。因此,杨律师建议洛阳企业负责人在公司注销前,务必进行全面的财务与法务审计,依法履行减资法定公告程序或补足出资,以合法合规的方式隔离股东的个人财产风险,避免因注销程序瑕疵而陷入无休止的债务纠纷。查看全文>>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怎么起诉?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实际施工人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首先需收集证明实际施工身份及工程已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的证据;其次,将违法分包人、转包人及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最后,及时向洛阳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发包人转移资产。 在洛阳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核心法理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该规定旨在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实际施工人(如农民工班组、借用资质的包工头)的生存权益。当存在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时,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虽无直接的合同关系,但发包人作为工程的实际受益人,理应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在诉讼策略上,实际施工人必须完成两项核心举证:一是证明自身“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即实际投入了资金、材料和劳动力;二是证明工程质量合格,因为工程质量合格是主张折价补偿或工程款的前提。若工程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交付使用,法院通常会推定工程质量合格。此外,实际施工人在起诉时需精准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工程款的具体数额,这往往需要借助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杨综治律师团队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发包人与总包方之间的结算协议、付款凭证及背靠背条款的效力,通过多跳法律关系穿透审查,确保实际施工人的债权得以在发包人欠付范围内得到最大化实现。查看全文>>
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多久?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施工方必须在期限内通过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向发包人发送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书面通知等合法方式行使权利,逾期将丧失该法定优先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赋予施工方的法定担保物权,其效力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关于行使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在洛阳法院的裁判倾向中,该十八个月被严格认定为除斥期间,这意味着一旦期限届满,优先受偿权即告消灭,绝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或延长。因此,准确界定“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是实务中的重中之重。若合同明确约定了付款节点,则以约定为准;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且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以交付之日为起算点;若工程未交付但已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以提交之日为起算点;若工程未交付且未结算的,则以当事人起诉之日为起算点。在实务中,发包人常利用优势地位签订黑白合同,或在结算时故意拖延审计,导致付款条件迟迟不成就。此时,杨综治律师团队会指导施工方在合同约定的审计期限届满或合理期限届满后,果断通过发送律师函或直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以合法中断或固定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节点。同时,对于停工损失、违约金等不属于工程价款本身的部分,依法不能纳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施工方在主张时需严格剥离,避免因诉求不当导致优先权主张被法院驳回。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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