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陈启仁

姓名:陈启仁

律所: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

头衔:执业律师

城市:江苏-南京

执业证号:13201201910080244

执业年限:7年

擅长领域

  • 刑事辩护
  • 刑事控告
  • 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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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姓名:陈启仁

2、性    别:男

3、所在城市:南京

4、执业律所: 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

5、首次执业时间: 2019年

6、执业年限: 7年

7、执业证号:13201201910080244

8、律所地址:南京市江宁区胜利路89号紫金研创中心6号楼6层

特殊背景:

公安院校毕业后,一直从事公安工作。从事律师职业前,陈启仁律师曾在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拥有十余年警务工作经历,先后在刑警大队、交警大队、看守所及多个基层派出所任职。

个人特色/执业特色:

资深的警察职业生涯使陈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拥有敏锐的洞察力、缜密的分析能力、沟通调解能力。

执业理念:

坚持以证据为核心,以程序为底线,认真审查每一份卷宗、细节,穷尽合法辩护空间。


从事律师职业前,陈启仁律师曾在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拥有十余年警务工作经历,先后在刑警大队、交警大队、看守所及多个基层派出所任职。任职期间参与侦办大量刑事案件,调解各类纠纷不计其数,积累了扎实丰富的侦查审讯办案经验,熟稔公检法机关办案流程,任职期间获得领导与同事的一致认可。资深的警察职业生涯使陈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拥有敏锐的洞察力、缜密的分析能力、沟通调解能力。陈律师忠于事实和法律,坚守专业、勤勉、尽责、诚信的理念,力求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伤害最小化。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客户案例:

1.担任赵某盗窃黄金案的辩护人,审查起诉期间,盗窃黄金总额从130多万左右改为盗窃总额30多万,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2.担任“乔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的辩护人,侦查期间作无罪辩护,获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撤销案件的决定。

3.在戴某被强奸一案中,代理被害人,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认定罪名由强制猥亵罪,到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变更罪名为强奸罪,在审判阶段,为被害人取得近三十万的谅解费用,获得办案法官称,自己当法官几十年生涯以来,办理过的无数起案件中,这是取得最大的一笔谅解费用,没有之一。

常见法律问答

刑事控告公安机关不立案怎么办?
面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控告人切勿盲目等待或仅依赖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控告人有权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申请复议复核,或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陈启仁律师建议,应立即审查不立案理由,补充完善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等核心证据,在法定期限内启动法律救济程序,防止嫌疑人转移资产,避免错过维权黄金期。 刑事控告公安机关不立案是实务中极为常见的痛点,其根本原因往往在于控告人提交的证据未能达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的立案审查标准,导致办案机关将案件定性为经济纠纷或民事欺诈。从法理与程序双重维度来看,应对不立案决定需采取证据补强与程序救济的双轨策略。首先,在证据层面,必须精准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以合同诈骗罪为例,核心在于证明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需要补充收集其虚构履约能力、隐匿资金流向或携款逃匿等客观行为证据,必要时引入司法会计鉴定以夯实证据链。其次,在程序救济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控告人明确的救济路径。控告人可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更为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陈启仁律师凭借十余年公安工作经历,深谙公安机关内部法制审核与检察院侦查监督的运作逻辑,能够精准撰写复议复核申请书与立案监督申请,通过专业的法律论证纠正办案机关的认识偏差,切实打通刑事控告的最后一公里。查看全文>>
经济纠纷和刑事诈骗在控告时如何区分?
经济纠纷与刑事诈骗的核心区分点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民事欺诈通常是为了促成交易而夸大事实,行为人仍有履约意愿与能力;而合同诈骗罪等刑事诈骗则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根本无履约诚意。在刑事控告时,必须通过资金流向、履约行为等客观证据来推定其主观故意,避免案件被公安机关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 在刑事控告实务中,经济纠纷与刑事诈骗的界限混淆,是导致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最主要诱因。从法理本质上看,两者的核心分水岭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民事欺诈的行为人虽然采用了欺骗手段,但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促成交易、获取经营利润,且具备实际的履约意愿与能力;而刑事诈骗的行为人则是将合同或交易作为幌子,意图永久性地剥夺他人财产。在控告策略设计上,不能仅凭嫌疑人的口供或单方陈述,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通过客观行为来推定主观故意。陈启仁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以下几个维度:一是缔约时的履约能力,嫌疑人是否虚构了担保或隐瞒了严重资不抵债的事实;二是资金的实际流向,涉案资金是用于合同约定的生产经营,还是被用于个人挥霍、偿还高利贷或转移隐匿;三是事后的态度与行为,嫌疑人在违约后是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还是采取失联、逃匿等方式逃避返还义务。通过构建包含电子数据取证、银行流水穿透分析在内的完整证据链,将抽象的非法占有目的具象化为符合立案审查标准的客观证据。这种从民事违约思维向刑事控告思维的转变,是突破刑民交叉案件立案瓶颈、成功启动刑事侦查程序的关键所在。查看全文>>
企业数据出境有哪些刑事法律红线需要防范?
企业数据出境需高度警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及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刑事法律红线。南京科技公司在进行数据跨境传输时,必须严格遵守《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若未经安全评估擅自出境重要数据,或非法向境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达到法定数量标准,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建立完备的数据出境合规审查机制是防范此类刑事风险的核心。 在数据出境场景下,企业面临的刑事法律红线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从法理层面分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在数据出境业务中,若企业未获得用户的单独同意,或未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擅自将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集传输至境外服务器,即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提供”。此外,若企业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数据出境过程中未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触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陈启仁律师在实务中强调,防范上述刑事红线的关键在于“合规前置”。企业必须建立数据分类分级制度,明确重要数据与核心数据的边界;在数据出境前,依法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或签订标准合同;同时,完善数据出境的审计日志与监控机制。一旦发生数据泄露事件,这些合规履职记录将成为阻断高管刑事责任、证明企业已尽到合理管理义务的关键免责证据。查看全文>>
南京企业面临税务稽查时如何避免转化为刑事犯罪?
南京企业在面临税务稽查时,避免行政违法转化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逃税罪等刑事犯罪的关键在于:第一时间引入专业刑事律师介入,规范应对稽查程序;全面梳理业务实质,确保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三流一致”;积极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争取适用逃税罪的初犯免责条款;严禁隐匿、销毁会计凭证或伪造证据,防止因妨碍作证引发更严重的刑事追诉。 税务稽查向刑事犯罪转化,通常是因为企业在应对稽查时采取了错误的策略,导致行政违法行为升级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从法理与实务结合的角度来看,阻断这一转化路径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核心要点:首先,准确界定“虚开”与“违规代开”或“挂靠代开”的界限。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法益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及国家税款所有权。若企业存在真实交易,仅是发票开具主体与实际销售主体不一致(如挂靠经营),且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在刑法评价上不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陈启仁律师在应对稽查时,会重点审查合同、物流单据与资金流水,向税务机关及公安机关论证业务的真实性。其次,充分利用逃税罪的“初犯免责”条款。《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因此,企业在稽查初期应积极配合,筹措资金补缴税款,避免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立案侦查。最后,严守程序底线。在稽查过程中,企业绝不能实施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否则将直接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引发新的刑事犯罪。规范、透明、合法的应对态度是化解涉税刑事危机的基础。查看全文>>
企业遭遇公安机关突击检查时,法务应该如何应对?
当企业遭遇公安机关突击检查时,法务部门应保持冷静,立即启动刑事危机应急预案。首先,核实执法人员身份及《搜查证》《协助调查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其次,安排专人全程陪同,客观记录搜查过程,确保扣押物品清单准确无误;同时,指导高管及员工在未经律师指导下谨慎接受询问,避免因紧张或误解作出不利供述;最后,第一时间联系专业刑事律师介入,评估涉嫌罪名及法律风险,制定后续应对策略。 公安机关对企业的突击检查(如搜查、查封、扣押、询问),往往是刑事立案前初查或立案后侦查的关键环节。法务部门的应对质量,直接关系到企业后续刑事辩护的空间与高管的人身自由。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来看,法务应对需遵循“程序审查、实体隔离、证据固定”三大原则。第一,程序审查与权利保障。法务必须要求执法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搜查证》或相关协助调查文书。对于无证搜查(除紧急情况外),法务有权提出异议并记录在案。在扣押电子数据、财务账册时,必须要求执法人员制作详细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并由见证人及企业代表签字确认,防止关键证据被污染或遗失。第二,实体隔离与询问应对。突击检查中,侦查人员常会现场询问企业高管或核心员工。法务应提前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明确员工有权要求律师在场(虽实务中侦查阶段律师无法在场,但可要求暂缓或如实客观陈述)。指导员工坚持“客观陈述、不猜测、不推断”的原则,避免因恐慌而作出与事实不符的有罪供述。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文件,法务应主动向警方声明并申请保密措施。第三,紧急危机评估与律师介入。突击检查结束后,法务需立即复盘检查过程,评估警方关注的业务板块及扣押的物品类型,初步推断涉嫌的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此时,必须立即聘请具有丰富侦查应对经验的刑事律师(如陈启仁律师)介入。律师可通过向公安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阐明企业行为的民事或行政属性,争取在侦查阶段撤销案件或变更强制措施,将刑事风险降至最低。查看全文>>
刑事控告公安机关不立案怎么办?
当刑事控告遭遇公安机关不立案时,控告人切勿错过法定救济期限。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控告人可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控告人有权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陈启仁律师建议,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重构证据链,通过复议复核与立案监督双管齐下,维护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是刑事控告程序中常见的法律障碍,其核心原因往往在于公安机关认为案件属于经济纠纷,缺乏犯罪事实,或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主观故意。面对这一困境,法律赋予了控告人明确的救济途径。首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在实务操作中,陈启仁律师强调,申请复议复核与立案监督并非简单的程序重复,而是需要针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进行精准反驳。律师需要重新审查卷宗,补充关键证据,特别是针对“非法占有目的”等核心法律概念进行深度论证,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或电子数据取证补强证据链,从而促使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改变原决定,启动立案审查与初查程序。查看全文>>
经济纠纷和刑事诈骗在控告时如何区分?
经济纠纷与刑事诈骗(如合同诈骗罪)的核心区分标准在于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民事欺诈通常是为了促成交易,嫌疑人具备一定的履约意愿与能力;而刑事诈骗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财物。在刑事控告时,需重点收集嫌疑人资金流向、履约能力变化及逃匿行为等证据,构建严密的证据链,以符合公安机关立案审查的标准,避免案件被降格为民事纠纷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经济纠纷与刑事诈骗的界限往往错综复杂,这也是公安机关在立案审查阶段最为审慎的环节。区分两者的核心法律概念在于“非法占有目的”。民事欺诈行为虽然也包含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成分,但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促成交易、获取经济利益,行为人通常具有实际的履约意愿和一定的履约能力。相反,合同诈骗罪等刑事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骗取财物的行为,且根本无意或无能力履行合同。在刑事控告实务中,陈启仁律师指出,要证明“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仅凭嫌疑人的口供,而必须通过客观行为进行推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需要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的履约能力,是否明知自己没有履约能力而大量骗取财物;二是行为人在获取财物后的资金去向,是否将资金用于挥霍、从事非法活动或隐匿转移;三是行为人在违约后的态度,是否采取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返还义务。在准备刑事控告材料时,律师必须围绕上述要点,结合电子数据取证与司法会计鉴定,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只有当证据能够形成闭环,充分证明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才能有效打破刑民界限混淆的僵局,促使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避免受害人陷入漫长且难以执行到位的民事诉讼程序。查看全文>>
刑事控告需要准备哪些核心证据材料?
刑事控告的核心证据材料需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构建完整的证据链。主要包括:证明主体身份的营业执照、身份证件;证明客观行为的合同、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书证与电子数据;证明损害后果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或审计报告;以及证明嫌疑人“非法占有目的”等主观故意的资金流向追踪记录。陈启仁律师强调,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法定程序,确保客观性与合法性,以顺利通过公安机关的初查与立案审查。 刑事控告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提交给公安机关的证据材料是否扎实、全面且符合法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控告人提供的证据必须能够初步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在实务操作中,陈启仁律师将核心证据材料分为四大类:第一类是主体资格证据,包括控告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等,用于明确案件的管辖权与当事人适格性。第二类是客观行为证据,这是证据链的基础,包括涉案合同、协议、发票、收发货单据、银行转账流水等书证,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系统后台日志等电子数据。对于电子数据取证,必须确保提取过程的合法性与完整性,必要时需由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第三类是损害后果证据,主要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来量化企业的直接经济损失,证明犯罪数额达到了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或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第四类是主观故意证据,这是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关键。需要通过嫌疑人的资金流向追踪、虚假担保材料、逃匿记录等间接证据,综合论证其“非法占有目的”。陈律师在指导企业法务或合规官收集证据时,特别强调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避免因取证程序瑕疵导致关键证据在立案审查或后续诉讼阶段被非法证据排除,从而确保刑事控告策略的有效落地。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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