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白旭泽

姓名:白旭泽

律所: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职律师

城市:浙江-温州

执业证号:13303202110348005

执业年限:5年

擅长领域

  • 刑事辩护
  • 破产与重组
  • 民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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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旭泽律师,男,现执业于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303202110348005。2021年7月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至今执业5年,执业以来,深耕破产与重组、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三大核心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在破产领域,依托所在律所省级破产管理人资质,执业以来曾经办二十余起破产、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擅长在无产可破、执转破案件中掘财产线索进而维护债权人利益。

在民商事诉讼中,善于利用调解机制、财产保全措施快速促成调解,高效解决客户问题。

刑事辩护方面,注重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把握关键节点,通过积极与公检法部门沟通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

执业以来,本人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解决问题为导向,注重风险的事前防范与纠纷的高效化解。

 


专长领域:破产与重组、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

 


 

特殊背景:律所具有省级破产管理人资质,律师有管理人执业证

 

执业特色:民商事诉讼中擅长通过调解机制快速化解纠纷;刑事辩护中注重与公检法系统保持有效沟通。

 

执业理念:以客户为为中心,解决客户问题,而不仅仅是法律问题;风险预防优于事后救济。

 

案例分享:

刑事辩护:

1. 黄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2026年)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开展会见,并主动联系办案民警了解案情,经有效沟通与专业辩护,成功于拘留后12日内为黄某办理取保候审。

2. 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2026年)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人自愿认罪认罚,瓯海区检察院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辩护人于审判阶段持续跟进,经与承办法官充分沟通,最终通过提前预缴罚金及保证金的方式,为唐某争取到缓刑判决。

3. 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2025—2026年)

一审庭前阶段,徐某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筹集资金履行和解协议,而审限已至。经与承办法官沟通,辩护人在一审宣判后(判处拘役4个月)及时提起上诉,并积极与二审法院沟通,为徐某在上诉期间筹集款项争取了宝贵时间。最终徐某履行和解协议义务,取得自诉人谅解,案件以撤案方式结案,取得良好效果。

 

民商事诉讼:

1. 黄某与吴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案(2026年)

接受黄某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收集并梳理证据材料,迅速完成立案,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对方迫于保全压力主动寻求调解,最终全额退还购房款66万元。本案从接受委托到全部款项到账,仅耗时三十余日,高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林某、陈某诉徐某合伙协议纠纷案(2024—2025年)

代理被告方林某、陈某,本案由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多次开庭,原告方迫于败诉风险自愿撤诉。

3. 郑某、王某诉陈某、张某、马某合伙协议纠纷案(2024—2025年)

代理被告方。本案由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诉讼标的额约130万元,本案原告首次提起诉讼后,经开庭审理,原告方因败诉风险自愿撤诉;其后原告以不同诉讼请求再次提起诉讼,代理律师积极应诉,经开庭审理后原告再次主动撤诉,有效维护了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破产与重组:

1. 温州丰昊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经瓯海区人民法院指派担任温州丰昊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本案公司名下无财产,管理人通过挖掘线索,追收应收账款33万余元,后又通过启动追缴股东未缴出资诉讼,2026年,经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决全额支持我方900万元的诉讼请求。

2、温州远航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经瓯海区人民法院指派担任温州远航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担任管理人履职期间,通过破产衍生诉讼追缴股东责任,股东不服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本案最终通过破产和解方式化解数百万的破产债务,维护了债权人利益。

常见法律问答

对方在温州转移财产,如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在温州,若发现对方正在转移财产,债权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温州基层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必须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房产证号),并依法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法院接受申请后,会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查封、冻结措施,从而有效防止债务人逃避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是应对债务人恶意转移资产、保障将来判决得以执行的关键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保全。在温州司法实践中,申请人需满足三个核心条件:一是存在“情况紧急”的客观事实,如债务人正在低价变卖房产、转移公司账户资金;二是必须提供明确、具体的财产线索,法院一般不进行依职权的大范围盲查;三是必须提供足额担保,通常为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全责任险保单或等额现金、房产担保。从用户痛点来看,债务人转移财产往往导致债权人面临胜诉却无法执行的法律后果,产生严重的焦虑心理。通过诉前保全,律师能够迅速锁定对方核心资产,切断其逃废债的路径。保全成功后,申请人必须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法院将解除保全。在实务操作中,白旭泽律师善于在立案前精准摸排债务人资产状况,结合诉前保全与后续诉讼策略,以保全压力倒逼债务人主动寻求调解,从而高效化解纠纷,降低维权成本。查看全文>>
温州公司破产清算,员工工资和债权人债务哪个优先?
在温州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员工工资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债务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首先用于支付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等。只有在足额支付职工债权及税款后,剩余财产才按比例分配给普通债权人。这一顺位规定旨在优先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益。 企业破产清算中的债权清偿顺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核心制度之一,直接关系到各方主体的切身利益。根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第一顺位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二顺位为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三顺位才是普通破产债权。在温州地区的破产实务中,白旭泽律师在处理企业破产清算与债务重组案件时,严格遵循上述法定顺位。对于面临公司解散清算的企业高管及员工,律师会协助全面梳理职工债权清单,确保员工工资及社保费用得到优先认定与发放,缓解员工因企业倒闭产生的生存危机感。对于普通债权人而言,由于普通债权处于最后顺位,往往面临清偿率极低的困境。为此,律师会重点审查破产企业是否存在股东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或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一旦发现线索,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提起破产衍生诉讼,追回被非法侵占的资产,从而扩大破产财产池,间接提高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比例,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查看全文>>
民间借贷没有借条只有转账记录能在温州起诉吗?
在温州,民间借贷没有书面借条仅有转账记录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若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需承担举证责任。若被告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法院将结合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综合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支持原告的还款诉求。 民间借贷案件中“无借条仅有转账记录”是出借人常面临的举证难题,也是导致败诉风险的高发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温州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民间借贷合意的审查较为严格。白旭泽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针对“仅有微信转账记录而无书面借条”导致证据链不完整的痛点,会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辅助证据。例如,提取双方关于借款金额、利息约定、还款期限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往来及通话录音;调取转账前后的资金流向证明;寻找知晓借款事实的证人证言。通过这些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印证转账行为确系借贷而非赠与、投资或货款。此外,律师还会重点审查诉讼时效问题,确保起诉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在庭审中,若被告以“投资款”或“合伙结算款”进行抗辩,律师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或相关合同法理,从双方是否存在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合伙特征进行反驳,从而夯实民间借贷的法律定性,保障出借人的资金安全。查看全文>>
家人被温州公安拘留了,白旭泽律师能去会见吗?
家属被温州公安拘留后,由于处于侦查阶段,家属是无法直接探视的。此时,白旭泽律师作为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前往温州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律师会见不仅能了解涉嫌罪名与案件事实,还能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是家属了解案情、开展救援的唯一合法有效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意味着,当家人被温州公安刑事拘留后,家属无法进入看守所会见,律师会见成为打破信息阻断、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唯一合法渠道。 白旭泽律师在接受家属委托后,会迅速准备相关手续,第一时间前往温州看守所安排会见。在会见过程中,律师的工作不仅仅是简单的传话,而是具有极高的专业价值。首先,律师会向嫌疑人详细解释其所涉嫌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法定刑幅度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帮助其准确认知自身行为的法律性质。其次,律师会详细询问案发经过、到案过程以及侦查机关的讯问情况,审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为后续可能启动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收集线索。 此外,律师还会向嫌疑人普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指导其如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不懂法而作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对于家属而言,律师会见后反馈的嫌疑人身体状况、心理状态以及案件初步情况,能够极大缓解家属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极度恐慌。同时,律师会根据会见掌握的案情,评估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并迅速向办案机关提交强制措施变更申请。因此,在家人被拘留的黄金救援期内,尽早委托白旭泽律师介入会见,是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争取案件有利走向的关键一步。查看全文>>
温州地区申请取保候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在温州地区申请取保候审,需严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条件。主要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白旭泽律师会结合具体案情,精准论证嫌疑人符合上述条件,提高申请成功率。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其核心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兼顾人权保障。在温州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审批取保候审申请时,会严格审查嫌疑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法定条件。 白旭泽律师在代理取保候审申请时,绝不会仅仅停留在法条的简单罗列上,而是会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与证据,进行深度的法理分析与事实论证。首先,针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最常见的适用情形,律师会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论证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主观恶性大小以及犯罪情节的轻重。例如,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如果嫌疑人属于从犯,且案发后积极退赃退赔,律师会重点强调其社会危险性已显著降低。 其次,律师会充分运用量刑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梳理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如果嫌疑人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律师会积极促成嫌疑人与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以此作为申请取保候审的有力支撑。 此外,对于涉案企业核心高管,白旭泽律师还会引入企业合规不起诉的理念,向办案机关阐明羁押嫌疑人可能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员工失业等严重的社会负面效应,论证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更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社会稳定。通过这种多维度、深层次的法律论证,白旭泽律师能够最大程度地说服办案机关,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的宝贵机会。查看全文>>
对方在温州转移财产,如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在温州发现对方转移财产时,债权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温州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必须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并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紧急的,法院将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从而有效冻结对方资产,防止其恶意逃债。 诉前财产保全是应对债务人恶意转移资产、保障后续判决得以强制执行的关键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在温州司法实践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满足严格的法定条件:首先,必须存在情况紧急的客观事实,即债务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这直接对应了债务人恶意注销公司或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诱因行为;其次,申请人必须提供明确、具体的财产线索,如债务人在温州本地的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牌照或具体的银行账户,法院一般不接受概括性的财产线索查询申请;最后,申请人必须提供全额担保,通常为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现金、房产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全责任险保函。法院在接受申请后,若认定情况紧急,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若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法院将解除保全。通过这一制度,债权人能够有效锁定债务人资产,彻底扭转因债务人跑路导致的胜诉却无法执行的法律后果,极大缓解债权人的焦虑心理,为后续的民商事诉讼奠定坚实的财产基础。查看全文>>
在温州起诉合同违约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在温州起诉合同违约,需围绕合同成立及生效、违约事实与损失后果构建证据链。核心证据包括书面合同、补充协议、送货单、对账单、发票、微信聊天记录及催款函等。若仅有转账记录而无书面合同,需补充提供能证明双方存在交易合意及履约过程的间接证据。同时,应准备证明因对方违约导致实际损失或违约金计算依据的财务凭证,以支持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合同违约诉讼的核心在于证据链的完整性与证明力,这直接关系到法院对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温州的民商事诉讼实践中,起诉合同违约需准备三大类证据:第一类是证明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证据,包括书面合同、订单、确认书等;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则必须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送货单、入库单及历史交易习惯等间接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事实合同关系的存在。第二类是证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的证据,如逾期交货的物流凭证、货物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未按约支付货款的银行流水及对账单等。第三类是证明违约造成损失及索赔依据的证据,包括因违约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凭证、可得利益损失计算依据,以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债权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或实际赔偿损失。此外,针对仅有微信转账记录而无书面借条或合同导致的举证困难痛点,律师建议当事人在日常交易中注重证据的固化与保全,必要时通过公证或区块链存证技术固定电子证据。只有形成相互印证、闭环的证据链,才能在诉讼中有效反驳对方的抗辩,确保法院支持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从而降低维权成本,化解败诉风险。查看全文>>
温州公司破产清算,员工工资和债权人债务哪个优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温州公司破产清算中,员工工资等职工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债务受偿。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首先用于支付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只有在足额清偿上述职工债权及税款后,剩余财产才按比例分配给普通债权人。 企业破产清算中的债权清偿顺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核心制度之一,直接关系到员工生存权与债权人财产权的平衡。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首先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其次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在温州的破产实务中,这一顺位规定意味着员工工资等职工债权具有绝对的优先性,普通债权人必须在职工债权和税款得到全额清偿后,才能就剩余财产按比例受偿。然而,现实中许多面临破产的企业往往无产可破,导致普通债权人面临颗粒无收的法律后果。针对这一痛点,白旭泽律师团队在担任破产管理人或代理债权人时,会深度挖掘企业财产线索,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追究未实缴出资股东的连带责任,或追回董监高非正常收入,以此扩大破产财产池。这不仅保障了员工工资的优先支付,维护了社会稳定,也尽可能提高了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有效缓解了债权人因企业破产产生的焦虑与对司法效率的质疑心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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