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吴友谊律师

姓名:吴友谊律师

律所: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

头衔:执业律师,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

城市:广东-中山

执业证号:14420201811023196

执业年限:8年

擅长领域

  • 婚姻家庭
  • 法律顾问
  • 涉外法律
  • 公司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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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友谊律师,主要擅长企业法律服务、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及涉港澳专项法律服务。长期处理家族企业管理事务、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事法律事务、涉港澳及海外华侨法律专项(继承、楼宇交易、婚姻家事、投资)等法律服务,在企业法律事务及民商事诉讼、婚姻家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常见法律问答

在中山如何起诉涉外合同违约的外国公司?
在中山起诉涉外合同违约的外国公司,首要解决的是管辖权与准据法问题。若合同未约定,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确定中山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及适用何国法律。吴友谊律师建议,诉前需完成外国公司主体资格的公证认证,并精准锁定违约证据。通过申请财产保全与专业涉外送达,可有效破解管辖权冲突,保障胜诉权益的最终执行。 在中山起诉涉外合同违约的外国公司,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涉外民商事诉讼活动,涉及复杂的程序法与实体法交叉问题。首先,在管辖权确立方面,若涉外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律师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审查合同履行地、被告代表机构所在地或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是否在中山,从而确立中山法院的管辖权。若面临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有力答辩,防范管辖权冲突导致的程序拖延。其次,在准据法适用上,若合同未约定适用法律,法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或优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来审理实体争议。在实务操作中,起诉外国公司面临的最大程序障碍是主体资格证明与司法文书送达。吴友谊律师团队会指导客户通过所在国公证机构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完成外国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的公证认证手续。针对送达难问题,律师会优先审查是否适用相关国际条约,或通过外交途径、公告送达等法定方式推进程序。同时,为防止外国公司在诉讼期间转移在华资产,律师会在起诉同步或诉前向中山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其境内银行账户或货物,从而为后续的胜诉判决执行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彻底化解涉外合同违约带来的商业风险。查看全文>>
涉外婚姻在中山办理离婚需要哪些材料?
涉外婚姻在中山办理离婚,若选择诉讼离婚,需准备起诉状、双方身份证明(外籍方需公证认证)、结婚证及感情破裂与财产证据。若涉及境外财产,还需提供境外资产的权属证明及翻译件。吴友谊律师提醒,涉外离婚材料要求严格,特别是外籍主体的公证认证及境外证据的转化,需严格遵循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民事诉讼法规定,避免因材料瑕疵被法院驳回。 涉外婚姻在中山办理离婚,因涉及不同国籍或经常居所地的主体,其材料准备与程序要求远比普通国内离婚案件复杂。若双方选择通过中山法院进行诉讼离婚,原告需提交符合规范的民事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在身份证明材料方面,中山籍当事人需提供身份证与户口簿;而外籍当事人或港澳台居民则必须提供有效的护照、通行证等身份证件,且这些境外形成的身份文件必须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相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在婚姻关系证明方面,若结婚证是在中国境内民政部门登记领取的,提供原件即可;若是在境外缔结的婚姻,其结婚证书同样需要经过严格的公证认证程序,并附带由具备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针对感情破裂的证据,需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更为关键的是财产与债务证据,特别是涉及境外房产、存款或股权时,当事人需提供境外资产的权属凭证、银行流水等,这些境外证据同样面临公证认证与翻译的严格要求。吴友谊律师在实务中发现,许多当事人因忽视境外证据的形式要件,导致法院不予质证,进而引发境外财产查明与执行困境。因此,律师团队会在立案前对所有涉外材料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要求,指导当事人完善证据链条,确保涉外离婚诉讼在中山法院顺利立案并高效推进,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的身份与财产权益。查看全文>>
对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律师能帮忙调查吗?
发现对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时,律师可以依法协助调查。吴友谊律师团队在中山地区拥有丰富的财产调查经验,可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及房产登记信息等方式,查明被隐藏或转移的资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时可以少分或不分,律师将据此为您主张多分财产,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在离婚诉讼中,一方恶意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是导致另一方财产利益受损的常见诱因,极易引发当事人的极度不安全感与维权焦虑。针对这一问题,法律赋予了明确的救济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在实务操作中,当事人往往面临取证困难的痛点。吴友谊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会指导当事人初步收集对方异常大额转账、私自处置房产或车辆等线索。进入诉讼程序后,律师将依法向中山当地法院申请调查令,深入调取对方名下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及支付宝流水、证券账户信息以及不动产登记档案。通过比对资金流向与财产变动轨迹,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对方存在转移财产的恶意行为。此外,若发现对方虚构债务,律师将通过审查借条形成时间、资金实际交付情况及借款用途,依法主张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通过严密的调查与质证,律师能够有效戳穿对方的财产转移企图,确保夫妻共同财产得到公平、公正的分割。查看全文>>
在中山如何争取两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
在中山争取两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法律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但若母亲存在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特殊情形,父亲也可争取。吴友谊律师将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结合双方实际抚养条件、居住环境及陪伴情况,为您制定专业的抚养权争取策略,确保孩子获得最优的成长环境。 抚养权归属是离婚纠纷中父母双方最为关注的焦点,尤其是涉及两岁以下婴幼儿时,法律有着更为明确的倾向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婴幼儿对母亲生理和心理上的特殊依赖,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然而,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如果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或者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亦或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的,父亲同样可以争取抚养权。在中山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严格审查双方的抚养能力与抚养条件。吴友谊律师在代理两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争夺案件时,会深入剖析案件的具体细节。若代理女方,律师将着重收集并展示女方在哺乳、日常照料及情感陪伴方面的优势证据,巩固法定优先抚养权;若代理男方,律师则会重点调查女方是否存在上述法定不宜抚养的情形,或证明男方具备明显更优的抚养条件且女方同意由男方抚养。同时,律师还会妥善处理抚养费支付与探望权安排,避免父母双方陷入长期的诉讼拉锯,最大程度降低婚姻破裂对未成年子女成长环境的动荡影响,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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