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王刚律师

姓名:王刚律师

律所: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头衔:执业律师

城市:广东-深圳

执业证号:14403201910671010

执业年限:7年

擅长领域

  • 刑事辩护
  • 行政诉讼
  • 合同纠纷
  • 债权债务
  • 房产纠纷
  • 征地拆迁
  • 婚姻家庭
  •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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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和MBA毕业,具有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等多学科教育背景,同时拥有律师资格和A类法律职业资格,1996年开始律师开始执业,不仅法学专业理论和律师业务知识功底厚实,而且律师执业技能扎实,办案经验丰富,代理和处理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数量达数千件,服务数百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长期坚守从事经济、商事、刑事行政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处理。王刚律师现任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疑难复杂纠纷案件法律事务部主任,执业年限超过20年,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纠纷案件,主攻诉讼、仲裁、执行和再审领域。

  王刚律师执着追求做一个善良纯粹的律师、做一个正直靠谱的律师、做一个有情怀的好律师,在工作中一直秉持实事求是、果毅力行、忠恕任事的执业理念,积极践行执着坚韧、精益求精的法律工匠精神,并在每一个案件中始终注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恪尽职责,勤勉敬业,赢得了社会各界、众多当事人的好评和赞誉。

  王刚律师团队业务重点主攻领域为民商、刑事行政等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处理,承办重大执行、上诉和再审程序的案件,大量承办金融证券基金业务、企业并购、公司法务、国际贸易、招商引资等专项法律服务业务,同时承接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法律顾问、家族财富传承管理等业务。代理方式灵活多样,服务质量高效、优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客户需求可以依法协商进行半风险或者全风险代理!

  美国思想家爱默生说——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中国法学家江平说——律师兴则国家兴!香港首富李嘉诚说——没有律师的意见,我不敢在合同上签字!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说——我们把自己的健康托付给医生,把自己的财富、名誉和生命托付给律师!众所周知,法律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每个人都应该得到得到专业的法律服务和帮助!

  目前王刚律师团队始终强化客户至上、优质高效、追求卓越的服务宗旨,秉承诚信、专业、卓越、责任的服务理念,坚持信仰法律、崇尚法律、敬畏法律的专业追求;走规范化、规模化、团队化、专业化发展道路,运用最先进的管理模式,为社会奉献诚信、专业、优质、高效、全面的法律服务,努力创建专业化、团队化、规模化的一流律师工匠团队!

  一直以来王刚律师团队以法律工匠的精神认认真真办理每一个案件,同时打一个官司交一批朋友,广交全国各地追求公平正义、崇尚法治的志同道合朋友!王刚律师团队的口号是:以严谨的工作态度,认真负责的对待每一位客户的委托,设身处地的为客户着想,以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为执业最高目标;以解决委托人的问题为导向,为委托人提供切实可行的诉讼和非诉讼实施方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与委托人坦诚相待,急委托人之所急、想委托人之所想,主动作为,倾尽全力帮助委托人实现利益最大化和损失最小化;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先做人后办案——讲良知、讲诚信、讲担当、讲实效、讲事实、讲证据、讲法律、讲程序、讲规矩,实事求是——不忽悠、不欺骗、不推拖、不慵懒、不吹牛、不诋毁、不虚假、不违规,推行“八心”服务——真心、诚心、实心、忠心、细心、耐心、贴心、热心,竭诚为委托人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王刚律师团队欢迎同行交流,欢迎客户来电垂询!

律师贡献值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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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答

家人在深圳被刑事拘留了,家属能去探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法院判决生效前,家属不能直接探视被刑事拘留的嫌疑人。此时,只有受委托的刑事辩护律师具备会见权,可以前往深圳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家属应尽快委托律师介入,通过律师了解案情、传递亲情关怀,并代为申请取保候审,避免因无法探视而产生信息不对称的恐慌,错失黄金37天的救援良机。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为了防止串供、毁灭证据或干扰证人作证,法律严格限制家属的探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这意味着,在案件未决期间,律师会见权是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唯一合法渠道。当家属突闻亲人被深圳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且无法探视时,往往会陷入极度恐慌。这种信息不对称不仅带来巨大的心理痛点,更可能导致家属盲目听信非专业人士的误导,错失黄金37天取保候审的最佳时机,使嫌疑人面临长期羁押与重判风险。因此,家属的首要任务是核实律师资质,委托专业的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律师通过会见,不仅能向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告知其享有的辩护权与沉默权,还能初步查明涉嫌的罪名与案件事实,评估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或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条件。同时,律师可以代为传递家属的关心,稳定嫌疑人情绪,并指导家属如何合法合规地准备退赃退赔或收集有利证据,从而在程序与实体上全方位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查看全文>>
刑事案件黄金37天内请律师有什么用?
刑事案件的黄金37天是指从刑事拘留到检察院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的最长时限。在此期间请律师,律师可通过行使会见权与辩护权,向办案机关提交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申请取保候审或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这能有效打破家属信息不对称的困境,防止嫌疑人被正式逮捕后面临长期羁押,是争取无罪、罪轻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最关键窗口期。 黄金37天是刑事辩护实务中的核心概念,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拘留期限与审查批捕期限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拘留后3日内提请批捕,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时间可延长至30日。检察院应在接到提请后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因此,最长拘留期限为37天。在这37天内,案件处于侦查初期,证据体系尚未完全固化,是律师介入并影响案件走向的黄金期。针对家属因无法探视导致的极度恐慌,律师的尽早介入能够迅速查明案情,行使律师会见权,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更重要的是,律师可以依据事实与法律,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或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时,提交详实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如果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必须立即释放嫌疑人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一旦超过37天嫌疑人被正式逮捕,羁押状态将延续至法院判决,取保候审的难度将呈指数级增加。因此,在黄金37天内聘请专业的深圳刑事辩护律师,不仅是行使辩护权的必然要求,更是化解家属心理痛点、避免嫌疑人面临长期羁押与重判风险的关键举措。查看全文>>
深圳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一般是几个月?
在深圳提起行政诉讼,一般起诉期限为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若经过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决定案件能否被法院受理的关键程序性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一规定旨在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诉权,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性。然而,在实践中,起算点的认定往往存在争议。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对于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如违法强拆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行为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外,若当事人先申请了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诉讼法衔接规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刚律师团队在接案时,会首要审查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依法申请扣除被耽误的时间,确保当事人的诉权不因程序瑕疵而丧失。查看全文>>
深圳街道办强拆房屋,行政诉讼应该告谁?
在深圳遭遇街道办强拆房屋,行政诉讼的被告通常为实施强拆行为的街道办事处或作出强拆决定的区级人民政府。若街道办是受区政府委托实施强拆,则委托的区政府为被告。若强拆主体不明,当事人可将街道办与区政府列为共同被告,由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实际责任主体,确保维权对象准确。 确定适格被告是行政诉讼立案与胜诉的前提。在深圳的城市更新与违建查处实践中,强拆主体往往涉及区政府、街道办、城管局等多个行政机关,导致当事人面临“告谁”的困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在强拆案件中,若街道办事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实施强制拆除,街道办即为被告;若街道办仅是受区级人民政府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的委托实施强拆,依据“谁委托、谁被告”的原则,应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实践中,常出现“偷拆”、“误拆”或无书面决定直接强拆的情形,导致强拆主体不明。此时,王刚律师团队会指导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将具有法定查处违建职权的区政府或街道办列为被告,甚至列为共同被告。在庭审中,利用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证明其未实施强拆或证明实际实施主体,从而破解当事人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维权困境,确保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查看全文>>
发现债务人偷偷转移房产,怎么申请财产保全?
发现债务人偷偷转移房产时,债权人应立即收集房产交易线索及债务人恶意转移资产的初步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深圳法院紧急申请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王刚律师团队建议,需同步提供足额担保,并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涉案房产或冻结其交易过户手续,以阻断资产转移链条,防止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绝望后果发生。 在法律实务中,债务人通过低价转让、赠与或虚假诉讼等方式恶意转移名下房产,是导致债权人胜诉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典型诱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的核心在于“情况紧急”与“提供担保”。王刚律师团队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首先会指导当事人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中介门店等渠道固定债务人正在办理过户或网签的证据,证明资产流失的紧迫性。其次,团队会协助当事人通过保险公司出具保全责任险保函等方式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降低当事人的资金占用成本。 此外,若房产已经过户至第三人名下,团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审查第三人是否属于善意取得、交易价格是否合理。若认定为恶意串通或不合理低价转让,团队将依法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并恢复房产至债务人名下,随后再次申请强制执行。通过这一系列严密的法律组合拳,有效破解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致使执行落空的痛点,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查看全文>>
债务人名下没有财产,起诉还有意义吗?
债务人名下暂无财产,起诉依然具有重大法律意义。起诉不仅能通过法院判决确认债权,中断诉讼时效,防止因错过诉讼时效导致合法债权丧失强制保护;还能在取得生效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对债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并为其未来可能出现的财产线索保留追索权,避免债权彻底沦为自然债务。 许多债权人面临债务人名下无财产的表象时,往往会产生“起诉无用论”的误解,进而怠于行使权利。然而,从法律专业视角来看,债权人未在三年诉讼时效内主张债权且未保留催收证据,将直接导致丧失胜诉权,债务人获得时效抗辩权,合法债权沦为自然债务,产生强烈的懊悔与无力感。因此,及时起诉是阻断诉讼时效消灭的唯一法定途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提起诉讼是法定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王刚律师团队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首先通过诉讼程序将债权予以司法确认,取得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即便当前查无财产,法院也会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但终本并不意味着债权消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同时,团队会依法申请对债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压缩其生存与经营空间,倒逼其主动履行债务。通过起诉与执行程序的衔接,彻底消除错过诉讼时效导致合法债权丧失强制保护的风险,为债权人保留长期的法律追索权。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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