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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立宁律师

姓名:余立宁律师

律所: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

头衔:湖北省电视台垄上律师联盟副主席,宜昌法学会民商法专家、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城市:湖北-宜昌

执业证号:14205200510165906

执业年限:21年

擅长领域

  • 刑事辩护
  • 建筑工程
  • 经济纠纷
  • 民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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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立宁律师是一位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且口碑良好的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所、武汉十佳律所,首批政府机关颁发服务质量信得过律所。余立宁是湖北省宜昌市法学会民商法领域权威专家,连续四年在宜昌法学会专题研讨中斩获论文奖项,专业造诣深厚。其业务领域广泛,专业从事律师20余年,全面代理过民事、经济、行政及刑事案件超千件,提供法律咨询逾万次,累计代理案件标的总额超50亿元,为客户挽回经济损失超47亿元,实战经验极为丰富。

律师贡献值

  • 14

    解答咨询

常见法律问答

宜昌刑事案件家属什么时候可以会见嫌疑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家属通常无法直接会见被羁押的嫌疑人。只有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辩护律师,才有权在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前往宜昌本地看守所进行会见。家属应尽早委托律师介入,以了解案情并提供法律帮助。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会见权的设定旨在平衡侦查保密与嫌疑人权利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在侦查阶段,由于案件尚在调查取证中,为防止串供、毁灭证据等妨碍侦查的行为,法律限制了家属的探视权。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嫌疑人处于信息孤岛。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要求会见。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定案件,律师会见需经侦查机关许可;但对于绝大多数普通刑事案件,如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余立宁律师在宜昌地区办理刑事案件时,会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宜昌市看守所或各县市区看守所办理会见手续。在会见中,律师不仅会向嫌疑人了解案件事实、核实证据,还会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告知其享有的申请回避、申诉控告等诉讼权利,安抚其心理情绪。因此,家属在得知亲人被刑事拘留后,切勿盲目等待,而应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把握黄金救援期。查看全文>>
在宜昌申请取保候审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在宜昌申请取保候审,需严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条件。主要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其适用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有明确界定。首先,从刑罚预期来看,若嫌疑人涉嫌的犯罪情节较轻,如轻微的寻衅滋事罪或故意伤害罪(轻伤),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则符合取保候审的基本条件。其次,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核心审查标准在于社会危险性。律师需要向办案机关充分论证嫌疑人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立功情节,或者已经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而证明其不具备毁灭证据、串供或打击报复证人的可能性。此外,基于人道主义原则,若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需具备省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在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前提下,依法应当或可以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在实务操作中,余立宁律师会结合具体案情,收集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如病历、退赔凭证、谅解书等,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提交详尽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同时,律师会协助家属落实保证人或保证金,确保取保候审程序的顺利推进,最大程度保障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查看全文>>
刑事案件黄金37天内律师能做什么?
刑事案件被刑事拘留后的前37天被称为黄金37天,是争取取保候审和阻击批准逮捕的关键期。在此期间,律师可以依法会见嫌疑人,了解案件事实,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并向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全力争取变更强制措施或撤销案件。 黄金37天是指公安机关对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至检察机关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的最长期限(通常为公安机关拘留后30日内提请批捕,检察机关在7日内作出决定)。这一阶段是刑事辩护的黄金窗口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辩护律师在此期间可以开展大量实质性工作。首先,律师通过高频次会见,能够第一时间掌握侦查机关的讯问方向和嫌疑人的供述情况,指导嫌疑人准确、客观地陈述事实,避免因法律认知盲区而做出不利供述。其次,律师会重点审查案件定性,例如区分经济纠纷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界限,或者审查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若发现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将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撤销案件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更为重要的是,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律师有权向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部门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余立宁律师会结合案卷材料和会见情况,从证据链条是否完整、社会危险性是否具备等角度进行深度剖析,促使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一旦不予批捕,公安机关必须立即释放嫌疑人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从而为后续的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争取到极大的主动权。查看全文>>
宜昌建筑工程纠纷找哪个法院起诉?
宜昌建筑工程纠纷的管辖法院通常依据专属管辖原则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必须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此,若工程位于宜昌夷陵区,则应由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管辖;若标的额达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准,则由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约定排除专属管辖。 在宜昌地区处理建筑工程纠纷时,管辖权的确定是启动诉讼程序的首要环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实行专属管辖。这意味着,无论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其他法院管辖或仲裁条款(若仲裁条款有效则排除法院管辖),只要选择诉讼途径,就必须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以宜昌夷陵区为例,若涉案工程项目坐落于夷陵区,基层法院即为夷陵区人民法院。然而,级别管辖需结合诉讼标的额进行判断。若案件标的额巨大或涉及重大涉外因素,可能由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此外,实务中常出现“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的情形,此类案件本质上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延伸,同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余立宁律师团队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首先对工程所在地、合同性质及标的额进行精准研判,防范因管辖权异议导致的程序拖延,确保案件迅速进入实体审理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宝贵的维权时间。查看全文>>
工程款拖欠没有合同怎么要回?
工程款拖欠且未签订书面合同时,实际施工人可通过收集事实施工证据来主张权利。核心在于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及工程已验收合格。建议收集施工日志、工程签证单、材料采购凭证、会议纪要、微信聊天记录及工程款支付流水等证据。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事实合同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参照当地建设工程定额或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来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在建筑工程实务中,尤其是挂靠施工或小型分包项目中,未签订书面合同导致工程款拖欠的情况屡见不鲜。没有书面合同并不意味着丧失胜诉权,法律认可事实合同关系的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因此,维权的核心在于构建完整的“事实施工证据链”。首先,需证明“干了活”,即提供进场施工的证据,如施工日志、现场照片、监理签字的开工报告、购买建筑材料的送货单及发票、租赁机械设备的合同及付款凭证。其次,需证明“活干完了且合格”,如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实际投入使用工程的证据(依据司法解释,擅自使用视为验收合格)。最后,需证明“工程价值”,在缺乏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鉴定,由专业机构依据施工图纸、现场勘验及当地定额标准评估工程价值。余立宁律师团队擅长在缺乏直接书面合同的逆境中,通过交叉印证间接证据,还原施工全貌,帮助实际施工人突破证据瓶颈,成功追索应得工程款。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多久?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规定。若承包人未在此期限内通过诉讼、仲裁或发函等法定方式主张权利,将丧失优先受偿权,沦为普通债权人。因此,承包人必须高度关注结算节点,及时行使权利以保障工程款的安全回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超级优先权,但其行使受到严格的时间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这里的“应当给付之日”通常指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为工程实际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或起诉之日。需要特别警惕的是,这十八个月是除斥期间,意味着一旦错过,权利即告消灭,绝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或中止。在实务中,许多承包人因发包人恶意拖延结算,误以为只要一直在催讨就能保住优先权,最终导致权利过期,在发包人破产或资产被查封时面临巨额工程款无法收回的巨大恐慌。余立宁律师团队强烈建议,在工程竣工或停工后,应立即梳理付款条件,若发包人拖延,务必在十八个月内通过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发送具有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意思表示的律师函来固定权利,切勿因盲目信任发包人而错失法定维权窗口。查看全文>>
对方转移财产怎么申请诉前保全?
在宜昌经济纠纷中,若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的迹象,债权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需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并提供相应的担保。法院审查合格后会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从而有效锁定对方资产,防止胜诉后无财产可供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是应对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保障将来判决得以执行的关键法律武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在实务操作中,申请人必须满足三个核心条件:一是存在情况紧急的客观事实,如对方正在低价变卖房产、转移公司账户资金或注销公司;二是必须提供明确、具体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不动产权证书号或车辆车牌号;三是必须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通常为现金、房产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全责任险保函。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余立宁律师团队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会提前通过合法渠道进行深度的财产线索摸排,并协助当事人快速办理保全担保手续,确保在黄金时间内查封、冻结对方资产。此举不仅能直接阻断对方转移财产的路径,还能在心理上对债务人形成强大震慑,往往能促成双方在诉前达成和解,极大缩短维权周期。查看全文>>
只有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经济纠纷证据吗?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经济纠纷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数据),但需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在缺乏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仅凭微信记录证明借贷或合同关系存在一定风险。当事人需确保微信账号身份明确、聊天记录完整未被篡改,并结合转账凭证、通话录音等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完成举证责任分配。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已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仅有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而无书面合同往往导致当事人面临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要使微信聊天记录被法院采信,必须跨越三道门槛:首先是主体身份的同一性,必须证明使用该微信号的人就是案件当事人,这通常需要通过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实名认证信息或过往交易习惯来佐证;其次是数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聊天记录必须保持原始载体状态,严禁删减、篡改,必要时需通过公证或区块链存证平台进行证据固定;最后是内容的关联性与明确性,聊天内容必须清晰反映双方达成合意的过程,如借款金额、还款期限、货物规格及违约责任等。余立宁律师团队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指导当事人全面梳理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互动、语音通话及支付宝或微信转账电子凭证,构建多维度的证据闭环。同时,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若对方否认微信身份或主张款项为其他经济往来,律师将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微信后台实名数据或调取银行流水,彻底击破对方的虚假抗辩,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院支持。查看全文>>
宜昌商事仲裁和法院诉讼哪个更好?
宜昌商事仲裁与法院诉讼各有优劣。仲裁具有保密性强、一裁终局、程序灵活及专家断案等优势,适合注重商业信誉和效率的企业;而诉讼具有强制力强、可上诉、保全及执行便利等特点,适合需要公权力深度介入或存在财产保全需求的案件。选择时需综合考量合同约定、争议金额及对方财产状况。 在解决宜昌本地经济纠纷时,商事仲裁与法院诉讼是两条并行的争议解决路径,其核心区别在于管辖权来源与程序特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实行协议管辖与一裁终局制度,这意味着双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且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上诉。仲裁的优势在于保密性高,不公开审理能有效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与声誉;同时,仲裁员多为经贸、法律领域的专家,审理更具专业性与灵活性,结案速度通常快于诉讼。然而,仲裁的劣势在于财产保全与证据调查需通过法院协助,且一裁终局意味着丧失了二审救济途径。相比之下,法院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行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无需双方事先同意。诉讼的优势在于法院拥有强大的公权力,可直接采取诉前保全、强制执行及限制出境等措施,且实行两审终审制,为当事人提供了纠错机制。余立宁律师团队在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时,会针对不同类型的交易进行精准评估:对于标的额大、注重隐私且希望快速解决的商业合同纠纷,建议约定宜昌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于对方存在转移财产风险、需要强力保全措施或涉及复杂确权问题的案件,则建议选择法院诉讼。通过前置性的争议解决条款设计,为企业防范潜在的程序风险。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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