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王中强律师

姓名:王中强律师

律所:浙江浙平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职律师

城市:浙江-嘉兴

执业证号:13304200310240402

执业年限:23年

擅长领域

  • 合同纠纷
  • 刑事辩护
  • 法律顾问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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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中强律师, 1973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浙江大学法学本科毕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课程班结业。1990年参加工作,1997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同年入党,曾担任中共平湖市委、浙江中筑置业有限公司、哈蒙冷却(天津)有限公司、根都(天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亳州根宝废旧物资有限公司、江西泷华健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安吉申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柏瑞汽配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华欣瑞玻璃科技有限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新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嘉兴海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平湖市茂春毛衫制衣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坚仕箱包有限公司、嘉兴东山建设有限公司、嘉兴中岳热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十余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王中强律师至今已经办理刑事案件300余件,民事案件千余件,知识产权案件50余件,并在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案件多起,在办理案件及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了较好的影响,也取得了上级组织肯定,先后被评为2001年度被评为平湖市司法局先进工作者,2005年度被评为平湖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2017年度平湖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2018年嘉兴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律师贡献值

  • 8

    解答咨询

常见法律问答

被刑事拘留后家属能做什么
家属在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后,首要任务是保持冷静,切勿盲目轻信捞人骗局。家属应尽快为嫌疑人准备必要的衣物和生活费,并立即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律师会见是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的唯一合法途径,尽早委托律师介入能有效把握37天黄金救援期,为申请取保候审创造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除办案机关外,家属在判决生效前是无法直接会见嫌疑人的。这种信息隔离往往导致家属极度焦虑。此时,家属能做的最核心且合法有效的行动就是委托律师。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有权依法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过会见,律师能够核实涉嫌罪名、了解案件事实、提供法律咨询,并监督侦查机关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此外,家属应积极配合律师收集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线索,如退赃退赔能力、被害人谅解意愿等,但绝不能实施伪造证据、串供或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作证的行为,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尽早让专业律师介入,是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争取从宽处理的关键所在。查看全文>>
取保候审的成功率有多高
取保候审的成功率并非固定数值,而是取决于案件性质、涉案金额、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及证据情况等多种法定因素。对于涉嫌轻微犯罪、初犯偶犯、积极退赃退赔或患有严重疾病的嫌疑人,成功率相对较高。律师通过专业的社会危险性评估论证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能够显著提升变更强制措施的概率,但任何承诺百分百取保的行为均违反律师执业规范。 取保候审作为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其适用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决定是否取保候审时,核心考量标准是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在实践中,影响成功率的因素包括:一是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二是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如是否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是案件证据的固定情况,如果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已收集固定,嫌疑人逃跑或串供的风险较低。王中强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会全面审查案卷材料,精准提炼符合法定取保候审条件的辩护点,通过提交详实的法律意见书,与办案机关进行专业沟通,从而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的机会。查看全文>>
刑事案件什么时候请律师最合适
刑事案件请律师的最佳时机是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这一阶段被称为黄金37天,是申请取保候审、阻击批准逮捕的关键窗口期。律师尽早介入,能够及时提供法律帮助,防止嫌疑人因不懂法而作出不利供述,并为后续的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奠定坚实的辩护基础,有效应对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尤其是刑事拘留后的前37天,即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及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期限,是刑事案件走向的分水岭。如果在这一阶段律师能够成功申请取保候审或促使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嫌疑人即可恢复人身自由,案件后续走向将极为有利。反之,一旦被批准逮捕,羁押状态通常会持续至判决,且后续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难度将大幅增加。早期介入的律师不仅能通过会见稳定嫌疑人情绪,指导其依法行使辩护权和申诉权,还能及时向侦查机关提出法律意见,指出案件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的疑点,甚至促成案件在侦查阶段被撤销。因此,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是把握案件主动权、实现有效辩护的必然选择,也是化解家属焦虑的核心途径。查看全文>>
嘉兴企业聘请法律顾问一年大概多少钱
嘉兴企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费用并非固定不变,而是根据企业的规模、行业特性、法律需求频次以及服务深度进行综合评估。一般而言,针对嘉兴中小企业主的基础合规需求,年度法律顾问服务费通常在数万元不等;而对于涉及复杂股权架构设计、投融资尽职调查或跨境合规审查的大型企业,费用会相应上浮。王中强律师团队坚持透明报价,提供模块化、可定制的法律顾问服务协议,确保企业每一分预算都能转化为切实的法律风险防范价值。 关于嘉兴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的收费标准,在法律实务中主要受《浙江省企业法律顾问服务规范》及市场供需关系的双重调节。从法理与商业逻辑来看,法律顾问服务的本质是企业将外部法律风险内部化、前置化管理的成本投入。王中强律师在为企业制定法律顾问服务报价时,首先会进行深度的法律需求调研。例如,对于平湖的创业公司,其核心诉求可能集中在股东协议定制与初期合同审查,服务重心在于防范股权纠纷与合同漏洞,因此收费侧重于基础咨询与文本起草;而对于海宁的外贸企业或桐乡的制造业公司,其需求则延伸至外贸企业跨境合规审查、制造业安全生产合规辅导及复杂的供应链合同风险管理,这需要律师投入大量的时间进行尽职调查与合规体系搭建,服务成本自然较高。此外,法律顾问的价值不仅体现在日常咨询与合同审查上,更体现在企业面临重大危机时的纠纷预防与证据保全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商事法律,企业在商业交易中面临的违约责任、侵权赔偿等潜在风险,往往远超年度法律顾问费用的数倍乃至数十倍。因此,王中强律师建议企业在评估法律顾问费用时,不应仅关注绝对金额,而应考量律师团队的专业资质、行业经验以及能否提供诸如上门服务、紧急事件响应等增值服务。通过签订权责明晰的法律顾问服务协议,企业能够以可控的合规成本,有效对冲因用工不合规引发劳动仲裁、商业秘密泄露等不可控的法律后果,实现企业经营的降本增效与稳健发展。查看全文>>
公司法律顾问主要提供哪些服务
公司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涵盖企业运营的全生命周期,核心包括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审查、企业股权架构设计与优化、劳动用工合规体系搭建以及商业合同起草与风险审查。王中强律师为嘉兴企业提供的服务不仅限于日常法律咨询与文书代书,更深入到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公司投融资尽职调查及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设计等战略层面。通过全方位的法律赋能,帮助企业构建完善的纠纷预防机制,确保各项经营活动在法治轨道上高效运行。 在现代企业治理框架下,公司法律顾问的角色已从传统的“事后救火”转变为“事前防范与事中控制”的战略伙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现代企业合规管理理念,王中强律师为嘉兴企业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主要划分为基础运营合规与战略发展赋能两大板块。在基础运营层面,法律顾问负责日常的商业合同起草与审查,确保企业在采购、销售、租赁等环节的交易安全;同时,主导劳动用工合规体系搭建,审查修订员工手册与劳动合同,防范因用工不合规引发的劳动仲裁与行政处罚风险。在战略发展赋能层面,法律顾问的服务深度显著增加。针对企业初创或重组阶段,王律师提供企业股权架构设计与优化服务,定制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确保创始人控制权与利益分配的平衡;在企业扩张或融资阶段,主导公司投融资尽职调查,排查隐性债务与法律瑕疵,起草严密的投资协议;针对科技与制造企业,则重点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战略规划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设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构建核心技术壁垒。此外,王中强律师特别强调企业纠纷预防机制的构建。通过定期的法律培训、合规体检以及证据保全指导,帮助企业HR、法务及管理层树立底线思维。当企业面临供应商纠纷或重大诉讼时,法律顾问能够迅速介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或诉讼程序,制定最优的争议解决策略。这种全维度、深层次的法律顾问服务,不仅解答了法律顾问能帮企业做什么的疑问,更切实解决了企业在复杂商业环境中的生存与发展痛点。查看全文>>
中小企业有没有必要请法律顾问
对于嘉兴中小企业主及平湖创业公司创始人而言,聘请专业法律顾问不仅是必要的,更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刚需。中小企业往往因资源有限,在合同起草、股权分配及劳动用工等方面存在合规盲区,极易因合同漏洞引发违约赔偿或因股权失衡导致决策僵局。王中强律师指出,前置化的法律顾问服务能够以极低的合规成本,有效阻断上述法律风险,帮助中小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构建护城河,避免因一次重大法律危机而导致企业破产倒闭。 探讨中小企业是否有必要聘请法律顾问,必须从企业面临的真实法律风险与合规成本收益比来进行法理剖析。许多嘉兴中小企业主存在认知误区,认为企业规模小、业务简单,无需承担高昂的法律顾问费用。然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商事审判实践,法律风险的发生概率与企业规模并不成反比。相反,中小企业由于抗风险能力弱、内部管理粗放,一旦遭遇法律危机,往往是致命的。例如,企业未聘请法律顾问自行起草商业合同,导致关键条款缺失,在发生纠纷时面临高额违约赔偿;或创业公司初期未设计合理股权架构,导致合伙人反目,公司陷入僵局;又如劳动用工制度不合规,引发群体性劳动仲裁,企业面临双倍工资赔偿及声誉受损。王中强律师在长期的法律服务实践中发现,中小企业的法律痛点往往具有隐蔽性与滞后性。当企业主对法律风险缺乏预判能力感到焦虑,或因尽调疏漏致融资失败感到迷茫时,事后救济的成本已远超事前防范的投入。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本质上是为企业购买一份法律风险保险与战略发展外脑。法律顾问通过日常的合同审查、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及员工手册合规审查,将法律规范内化为企业的管理流程,从源头上切断风险诱因。此外,随着国家对营商环境的法治化要求不断提高,企业在环保、安全生产、数据安全等领域的合规压力剧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强制性规定,制造业企业若因安全生产不合规引发事故,企业主将面临行政乃至刑事双重风险。因此,王中强律师强烈建议,嘉兴中小企业应将法律顾问费用视为核心生产力投资,通过专业律师的护航,实现企业从野蛮生长向合规经营的跨越,确保基业长青。查看全文>>
工程款被拖欠超过三年还能起诉吗
工程款被拖欠超过三年仍可起诉,但面临诉讼时效抗辩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若在此期间内存在催款通知、发包人承诺还款或双方进行结算对账等情形,诉讼时效将发生中断并重新计算。建议尽快收集催款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丧失胜诉权导致债权落空。 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款拖欠超过三年是否还能起诉,核心在于诉讼时效的认定与中断事由的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然而,工程结算往往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若承包人能证明在三年内向发包人发送过催款函、律师函,或者发包人曾在会议纪要、对账单中签字确认欠款事实,甚至双方仍在就工程造价进行协商,均可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时效期间将重新计算。此外,若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了分期付款或结算后付款,时效起算点应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或结算条件成就之日起算。王中强律师提醒,即使超过三年,法院依然会受理起诉,但若发包人提出时效抗辩且承包人无法提供中断证据,将面临败诉风险。因此,施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应收账款台账,定期以书面形式主张权利并保留送达凭证,必要时通过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来阻断时效消灭。查看全文>>
没有签订书面施工合同能追讨工程款吗
没有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依然可以追讨工程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若实际施工人已履行主要施工义务且发包人接受,事实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关键在于收集施工日志、工程签证、材料进场单及验收记录等实际施工证据,证明工程量及工程价款,从而依法主张工程款债权。 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领域常见的合规瑕疵,但这并不绝对剥夺承包人追讨工程款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在建设工程纠纷中,法院审查的核心是“事实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王中强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会指导当事人全面搜集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的影像资料、项目经理或监理签字的施工日志、建筑材料采购与进场验收单据、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以及发包人支付部分进度款的银行流水。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主张参照实际施工标准或当地定额支付工程价款。若工程未完工,则需通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来确定已完工程的价值。因此,即便缺乏书面合同,只要实际施工人能提供充分的履约证据,其合法的工程款债权依然受法律保护。查看全文>>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多久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该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承包人必须在十八个月内通过诉讼、仲裁或发函等法定方式明确主张该权利,逾期未主张将导致优先受偿权消灭,工程款将沦为普通债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超级优先权,但其行使受到严格的期限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这一期限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即不变期间,一旦届满,实体权利即告消灭,绝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规则。在实务中,“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的认定尤为关键:若合同有明确约定,按约定执行;若合同无效或约定不明,则根据工程是否交付、是否结算等情形,分别以工程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或当事人起诉之日作为起算点。王中强律师特别强调,许多承包人因误以为该期限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或在等待发包人付款的过程中错失十八个月的黄金窗口,导致在面对发包人破产或工程被抵押时丧失优先受偿顺位。因此,承包人应在期限届满前,果断通过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向发包人发送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书面通知等方式,固定权利主张的证据。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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