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王国强律师

姓名:王国强律师

律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头衔:执业律师

城市:上海-松江

执业证号:13101201210199278

执业年限:14年

擅长领域

  • 刑事辩护
  • 房产纠纷
  • 债权债务
  • 公司法务
  •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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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强律师, 上海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从事律师执业10多年,成功为数百名当事人办理了律师会见,并成功为几十名犯罪嫌疑人办理了取保侯审,特别是还为其中一些嫌疑人直接办理了无罪释放。

同时,王国强律师还在合同谈判,起草,审查,纠纷解决方面有着十分丰富的经验,并承担几家大型公司及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其控制事前法律风险,事后法律诉讼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常见法律问答

债务人把房产转移了还能追回吗
债务人把房产转移了,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来追回。如果债务人是无偿赠与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产,且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撤销后,房产将恢复至债务人名下,债权人即可申请强制执行该房产以实现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撤销权是保全债权请求权的重要制度。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责任财产的行为(如将房产赠与子女、以极低价格出售给亲属等),导致其丧失清偿能力,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难点在于证据的收集与除斥期间的把握。首先,债权人需证明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且该行为客观上导致了债务人资不抵债或履行困难;其次,若为有偿转让,还需证明受让人存在恶意(即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更为关键的是,撤销权必须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且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因此,面对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诱因行为,债权人切忌盲目等待,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调取房产交易档案等方式固定证据,避免因超过法定期间而丧失胜诉权,最终陷入赢了官司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绝望境地。查看全文>>
保证期间过了还能找担保人还钱吗
保证期间过了,一般不能再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定或约定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一旦保证期间届满且债权人未依法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告免除,债权人将丧失对担保人的追偿权。 保证期间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担保制度解释中平衡债权人与保证人利益的核心机制。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可由当事人约定;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保证期间内,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必须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必须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绝对消灭。这一规定的法理基础在于,保证人提供担保属于单务、无偿行为,法律不应使其长期处于随时可能被追责的不确定状态。在实务中,许多出借人因缺乏法律意识,误以为只要主债务诉讼时效未过,就可以随时找担保人还钱,从而错过了保证期间。当保证期间届满后,即使保证人出于道德压力自愿还款,事后也有权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除非其明确放弃时效利益)。因此,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务必在书面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较长的保证期间,并在期间届满前通过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方式主张权利,以阻断保证期间届满带来的法律风险,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担保保障落空。查看全文>>
上海二手房卖家违约不卖房怎么办
面对上海二手房卖家违约不卖房,买家首先应固定对方违约的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催告函等。随后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选择要求卖家继续履行合同并配合过户,或者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卖家双倍返还定金或赔偿房屋差价等违约损失。建议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涉案房屋,防止卖家一房二卖。 在上海二手房交易实务中,卖家因房价上涨等原因违约拒绝过户是典型的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与违约责任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买家作为守约方,享有选择权:其一,若房屋具备过户条件且未被查封或抵押,买家可诉请法院判令继续履行,强制卖家配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其二,若买家不愿继续购买或房屋存在客观履行障碍,买家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在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买家可依据定金罚则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或者主张实际损失赔偿(包括房屋升值带来的差价损失、中介费、已付房款的资金占用利息等)。需要注意的是,定金与违约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不能同时适用,买家需择一主张以实现利益最大化。此外,为防止卖家在诉讼期间将房屋转移给善意第三人,买家必须在起诉前或起诉时同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涉案房产。王国强律师在松江泗泾、九亭等地的实务经验表明,及时的保全措施与严密的证据组织是迫使卖家回到谈判桌或赢得诉讼的关键所在。查看全文>>
松江房产继承纠纷需要哪些证据材料
处理松江房产继承纠纷,核心证据包括: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涉案房产的产权证书。若涉及遗嘱继承,必须提供遗嘱原件及相关见证材料;若主张法定继承,需提供所有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此外,还需准备房产评估报告、购房款支付凭证等辅助材料,以支持遗产分割诉求。 房产继承纠纷的证据收集直接关系到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最终认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当事人需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首先,基础身份与事实证据不可或缺,包括被继承人的死亡医学证明、户籍注销证明,以及由派出所或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用以确认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位。其次,针对涉案房产,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证明该房产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在遗嘱继承争议中,遗嘱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是审查重点。若为自书遗嘱,需提供原件并可能需要笔迹鉴定;若为代书、打印或录音录像遗嘱,必须提供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见证人证言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若部分继承人对遗嘱效力提出异议,主张遗嘱无效或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还需提交立遗嘱时的医疗病历以证明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在松江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还需先析产再继承。王国强律师建议,在提起诉讼前,当事人应尽可能全面地调取上述材料,必要时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以弥补个人取证能力的不足,确保遗产分割程序的顺利推进。查看全文>>
刑事拘留后家属什么时候可以请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因此,刑事拘留后家属应立即聘请律师。在松江地区,尽早委托本地刑事辩护律师,能确保在72小时黄金期内完成看守所会见,防止当事人因缺乏法律知识而做出不利供述,避免错过37天黄金救援期导致批准逮捕。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之一,直接剥夺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许多家属误以为需要等案件到了法院阶段才能请律师,这是严重的法律误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意味着,从当事人被送入松江看守所的那一刻起,律师即可依法介入。在侦查阶段,律师的作用不可替代。首先,律师通过紧急会见,能够向当事人了解涉嫌罪名及案件事实,提供法律咨询,安抚其恐慌情绪;其次,律师可以监督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若发现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形,可及时提出申诉或控告,并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最后,律师能根据案情评估社会危险性,在拘留后的37天黄金救援期内,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或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若家属拖延委托,一旦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羁押期限将大幅延长,不仅增加当事人的心理与生理痛苦,也极大增加了后续辩护的难度。因此,刑事拘留后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优选择。查看全文>>
松江刑事案件取保候审需要什么条件
在松江办理刑事案件取保候审,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条件。主要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其核心在于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具有明确的法律界限。第一类是刑罚较轻的案件,即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这类案件本身社会危害性较小,羁押的必要性不高。第二类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是实践中最常见也最具争议的条件,律师需要从犯罪构成要件、主观恶性、退赃退赔情况、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多个维度,向办案机关论证当事人不具备毁灭证据、串供或继续犯罪的可能。第三类是基于人道主义考量的特殊群体,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前提是同样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第四类则是程序性条件,即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在松江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对社会危险性的审查较为严格。王国强律师在代办取保候审时,会指导家属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如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书,同时提交当事人在本地有固定住所、稳定工作等证明材料,以强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论证,从而最大程度提高取保候审的获批概率。查看全文>>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还能请律师辩护吗
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事人依然有权且非常有必要聘请律师辩护。认罪认罚并非简单的“认罪换轻判”,律师在其中的作用至关重要。律师能够帮助当事人准确理解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审查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防止盲目认罪;同时,律师能参与量刑协商,争取最优的量刑建议与缓刑适用条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得到最大化保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旨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化解社会矛盾。然而,许多当事人及家属误以为一旦选择认罪认罚,案件就“板上钉钉”,不需要律师介入了。这种观念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首先,认罪认罚的前提是“自愿”且“明知”。律师通过阅卷和会见,能够向当事人详细解释涉嫌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确保当事人是在充分了解案情和法律的基础上作出认罪决定,避免因法律认知错误而“替人顶罪”或“盲目认罪”。其次,律师需要对控方的证据链进行严格审查。如果案件存在证据不足或非法证据,律师应坚决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甚至作无罪辩护,而不是为了追求从宽而妥协。更为关键的是量刑协商环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指导意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王国强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会全面梳理当事人的自首立功、退赃退赔、初犯偶犯等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与检察官进行专业、理性的量刑协商。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律师能够促使检察机关采纳更有利的量刑建议,特别是在争取缓刑适用条件方面发挥决定性作用。因此,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不仅是法律知识的提供者,更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坚定捍卫者。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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