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许贵淳律师

姓名:许贵淳律师

律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头衔:专职律师

城市:北京-朝阳

执业证号:11101199910239927

执业年限:27年

擅长领域

  • 公司法务
  • 金融证券
  • 法律顾问
  • 建筑工程
  •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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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贵淳律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合伙人,1986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经济法专业,香港公开大学中国法律硕士,天津大学EMBA硕士学位。1988年取得律师资格并开始执业,执业三十余年。同时持有企业风险管理师资格证书(CERM)、投资项目分析师资格证书。先后担任某国办律师事务所主任及某大型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部主任,具有较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丰富的处理法律事务经验及认真踏实的工作作风,代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现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曾任公司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届律师事务所管理专门委员会委员。

律师贡献值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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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答

建筑工程款被拖欠怎么起诉
建筑工程款被拖欠时,起诉需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与证据规则。首先应全面收集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结算单及工程签证等核心证据,构建完整的索赔证据链。其次,需准确确定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并注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的限制。在起诉前,建议通过专业律师评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与期限,通过财产保全查封发包人资产,以保障胜诉后的执行效果,有效应对发包人拖欠款项带来的资金链断裂风险。 建筑工程款被拖欠是施工企业面临的最严峻挑战之一,发包人长期拖欠工程进度款及结算款极易导致施工企业资金链断裂、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进而引发连锁诉讼与经营危机。在提起诉讼或仲裁时,首要任务是夯实证据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证据规则,原告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合同关系成立、工程已完工或验收合格、以及具体欠款金额的证据。这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署件、工程签证与索赔证据链、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双方确认的结算协议。其次,管辖权的确定至关重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通常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合同中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则必须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此时需审查仲裁条款效力以排除法院管辖。此外,诉讼时效与优先受偿权是两大核心时间节点。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通常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在实务操作中,许贵淳律师团队会在诉前精准研判案情,及时申请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冻结发包人银行账户或查封其名下房产,防止其转移资产。同时,针对发包人可能提出的工期延误违约金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等抗辩理由,团队会提前准备反证,通过申请工期鉴定或质量鉴定,驳回其不合理主张,确保工程款债权得到司法裁判的全面支持。查看全文>>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怎么结算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款的结算主要取决于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若工程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请求参照无效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进行折价补偿;若验收不合格且修复后仍不合格,则无权请求支付工程款。在结算过程中,需重点审查工程签证效力、黑白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以及挂靠与转包关系中的责任主体。通过专业律师介入,厘清各方过错程度,依法主张停工损失赔偿及合理利润,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常见诱因包括借用资质挂靠签订施工合同、违法分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工程款结算依据不明确,挂靠双方或发承包双方往往互相推诿责任,导致实际施工人权益难以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一规定确立了工程质量合格作为无效合同结算的核心前提。在实务中,若工程未完工但施工合同已被解除,已完工程量的确认与价款结算将成为争议焦点,此时需依赖专业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造价评估。对于因签订黑白合同导致实际履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情形,法院通常会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得变更的强制性规定,认定结算依据。若涉及建筑工程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追索工程款时,需突破合同相对性,证明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或存在欠付转包人工程款的情形。许贵淳律师团队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深入剖析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分配。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停工,即使合同无效,承包人仍可依据缔约过失责任或实际损失原则,主张停工损失赔偿。团队通过全面梳理施工过程中的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及监理日志,重构索赔证据链,确保在合同无效的被动局面下,依然能够依据核心法律概念与实体法规,为当事人争取到公平合理的工程折价补偿款。查看全文>>
公司股权纠纷应该怎么解决?
解决公司股权纠纷需首先厘清纠纷性质,如股东出资纠纷、股权转让争议或股东知情权纠纷。建议优先通过查阅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尝试内部协商或调解;若协商无果,应及时委托专业公司法务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之诉或股东出资纠纷诉讼,以司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公司股权纠纷的解决路径高度依赖于纠纷的具体类型与证据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和(四),常见的股权纠纷包括股东出资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及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当发生纠纷时,首要步骤是审查公司设立登记时的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及历次股东会决议。若纠纷源于股东出资不到位或抽逃出资,守约股东或公司可依法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在特定条件下限制其股东权利或解除其股东资格。若涉及股权转让争议,需重点审查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及是否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实务中,许多朝阳区科技企业与初创企业的股权纠纷源于早期口头约定或代持协议不规范。此时,律师需通过收集资金流水、参与经营管理的证据来还原真实法律关系。若内部治理机制失灵,如大股东滥用控制权拒绝分红或阻挠小股东行使知情权,受害股东可依法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或请求公司解散纠纷诉讼。许贵淳律师团队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注重诉讼与非诉手段结合,通过发送律师函、提起行为保全或申请强制审计等方式施加压力,力求在诉讼内外达成和解或取得有利判决,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的股东权利与经济利益。查看全文>>
公司章程有什么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与运营的根本自治规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普遍约束力。它不仅是公司设立登记的必备法律文件,更是界定股东权利、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判定公司决议效力及解决内部纠纷的核心法律依据,其效力优先于一般的内部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它是公司内部的根本规则,具有高度的自治性与强制性双重属性。首先,对公司而言,章程是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定要件,公司的经营范围、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均须依章程而行;对股东而言,章程是界定其出资义务、表决权、分红权及股权转让规则的核心契约,股东必须遵守章程规定,否则可能面临违约责任或股东权利受限。在司法实践中,公司章程的效力直接决定了公司决议的合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若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许多企业因直接套用工商模板,未对表决权比例、法定代表人权限或僵局解决机制进行个性化设计,导致在面临重大决策时陷入治理僵局,甚至引发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此外,章程对董监高具有严格的信义义务约束。若董监高违反章程规定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许贵淳律师团队强调,初创企业及家族企业在设立之初,必须高度重视章程的定制化审查,将股东协议中的核心商业安排合法合规地转化为章程条款,并通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备案公示,从而赋予其对抗第三人的外部效力,彻底消除因章程模板化引发的法律风险。查看全文>>
股东出资不到位怎么处理?
股东出资不到位严重损害公司资本充实原则。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其补足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亦可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要求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还可通过章程或股东会决议限制其利润分配等股东权利。 股东出资不到位是公司纠纷中的高频痛点,直接威胁公司的偿债能力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处理方式分为内部追责与外部担责两个维度。在公司内部,公司或其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违约股东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该瑕疵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若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甚至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在外部责任方面,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外,若股东在认缴出资后未按期实缴且未办理减资程序,甚至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协助抽逃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需承担连带责任。许贵淳律师团队在处理此类股东出资纠纷时,会全面审查验资报告、银行流水及财务账册,精准锁定出资瑕疵证据,通过诉讼保全与强制执行程序,切实维护公司资本充实与债权人利益,防范股东个人财产因连带责任被违法执行的风险。查看全文>>
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投资者需要哪些证据
投资者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核心证据包括:证明主体资格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证券账户开户证明;证明交易事实的证券交易对账单(需加盖券商业务章),涵盖实施日至基准日期间的全部交易记录;以及证明侵权事实的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刑事裁判文书。此外,还需提供损失计算清单及相关的佣金、印花税缴纳凭证,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在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中,证据的完整性与合法性直接决定案件的胜诉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者首先需要证明其具备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这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及证券账户信息。其次,交易事实的证明是重中之重,投资者必须向证券公司申请调取并打印包含资金流水与股票交割明细的完整对账单,且必须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公章,以确保证据的客观性与不可篡改性。对账单的时间跨度必须完整覆盖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直至基准日,以便法院准确核算投资差额损失。在侵权事实的证明上,虽然新规取消了行政处罚前置程序,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的生效刑事裁判文书依然是证明上市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最有力证据。若缺乏此类文书,投资者需提供充分的初步证据证明虚假陈述行为的存在及其重大性。此外,针对投资者因信赖虚假信息买入股票遭受巨额亏损的痛点,律师会协助编制详细的损失计算清单,明确买入均价、卖出均价及持仓成本,并扣除分红、派息等除权除息因素。在庭审中,被告往往会以系统风险或非系统风险为由抗辩,因此投资者还需准备相关大盘指数及行业板块走势数据,以反驳被告的抗辩理由,确保索赔金额得到法院的全面支持。查看全文>>
私募基金爆雷后投资者能追回多少钱
私募基金爆雷后投资者能追回的资金比例并非固定,而是取决于底层资产的残值、管理人的偿债能力以及是否存在可追责的连带责任人(如未尽适当性义务的代销机构或失职的托管人)。若底层资产真实且易于变现,或成功追究了财力雄厚的金融机构连带责任,追回比例可能较高;若管理人卷款跑路且资产被转移,则面临较大损失风险。具体金额需通过专业的资产穿透调查与司法审计来最终确定。 私募基金爆雷后,投资者本金面临全部损失风险,其最终能追回的金额是一个动态博弈与深度挖掘的过程。从法律实务角度来看,追回金额的上限受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打破刚性兑付的原则,即投资者需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但管理人因违法违规或违背信托责任造成的损失除外。首先,追回金额的基础在于底层资产的清算价值。若基金投资于真实的股权或债权项目,律师团队将通过司法审计与资产穿透,评估底层资产的实际变现能力。其次,管理人的违规运作或卷款跑路是导致爆雷的核心诱因,律师会深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财产,通过财产保全防止资产转移。更为关键的是,为了突破管理人偿债能力不足的困境,律师会重点审查基金募集与托管环节的合规性。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若代销银行或券商未尽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将高风险产品卖给低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基金托管人未履行资金监督与复核义务,导致资金被挪用,亦需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通过扩大责任主体范围,将具有强兑付能力的金融机构纳入被告席,是大幅提升投资者资金追回比例的核心法律策略。查看全文>>
内幕交易受害者索赔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内幕交易受害者索赔需满足三大核心条件:一是存在法定的内幕交易侵权行为,通常以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为认定依据;二是投资者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进行了与内幕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如内幕人买入时投资者卖出,或内幕人卖出时投资者买入)并产生实际亏损;三是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与内幕交易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损失并非由市场系统性风险等其他因素导致。 内幕交易损害赔偿是证券法领域极具挑战性的诉讼类型,其索赔条件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普通投资者在信息不对称下交易受损的救济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内幕交易受害者索赔必须严格满足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三大要件。首先,侵权行为的认定是索赔的前提。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具有极强的隐蔽性,投资者通常需依赖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来证明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公开时间以及内幕交易的具体行为。其次,交易方向与时间的匹配是核心条件。投资者必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即内幕信息形成至公开期间)内,进行了与内幕交易者方向相反的交易。例如,当内幕知情人利用利好消息大量买入股票时,投资者在此期间卖出股票导致错失盈利或产生亏损;或内幕人利用利空消息提前卖出,投资者在此期间买入导致套牢亏损。最复杂的条件在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与损失计算。由于内幕交易受害者索赔信心不足往往源于因果关系认定复杂,法院在审理时会采用“推定因果关系”原则,但允许被告提出反证。投资者需证明其损失是由内幕交易行为扭曲证券价格所致,而非宏观经济波动、行业政策调整等系统性风险引起。律师团队将通过构建严密的金融计量模型,剔除系统风险因素,精准计算出因内幕交易导致的投资差额损失。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严苛条件,内幕交易受害者才能在司法程序中获得实质性的损害赔偿。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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