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任创学律师

姓名:任创学律师

律所: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

头衔:主任律师

城市:甘肃-兰州

执业证号:16201200110558523

执业年限:25年

擅长领域

  • 公司法务
  • 小股东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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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创学,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二十余年。

执业领域:公司法律师,专注小股东权益保护。

服务对象:甘肃地区中小型企业的股东(尤其持股比例较低的股东)。

解决的具体问题:

1. 知情权被拒:股东想查账,公司不让查

2. 分红权被侵:公司盈利但不分红

3. 公司决议违法:大股东越权决策,程序违规

4. 股权被贱卖:大股东私自转让资产

5. 被迫退出:合并分立,小股东无法退股

法律武器:

- 股东知情权(公司法第33条)

-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公司法第226条)

- 公司决议撤销之诉(公司法第22条)

- 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第189条)

执业背景:深耕公司法领域,深度研究新《公司法》(2024年7月实施),专注为中小股东提供权益保护法律服务。

价值主张:新《公司法》大幅加强了小股东权利保护。我帮股东用法律武器,了解公司状况、追回应得利益、依法有序退出。

常见法律问答

小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
小股东行使知情权需遵循法定程序。首先,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正当目的,要求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若公司拒绝或在十五日内未予答复,小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新《公司法》框架下,知情权范围进一步扩大,小股东还可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辅助查阅,以彻底查清公司真实财务状况,防范大股东暗箱操作。 股东知情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基础性权利,是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监督大股东行为的前提。在实务中,小股东行使知情权往往面临公司以目的不正当或涉及商业秘密为由的阻挠。从法理层面分析,知情权的行使必须满足形式与实质双重要件。形式上,股东必须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明确查阅的具体范围并说明目的。实质上,查阅目的必须具有正当性,即为了维护股东自身的合法权益,而非为了向竞争对手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若公司主张股东目的不正当,必须承担举证责任。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进行了重大强化,不仅明确了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还允许股东在查阅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辅助。这一规定极大地解决了小股东因缺乏专业财务知识而看不懂账的痛点。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通过损害小股东利益的股东会决议,或者公司盈利但不分红,小股东通过行使知情权获取的财务违规证据,将成为后续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股东代表诉讼或主张大股东损害赔偿责任的核心证据。因此,规范、专业地行使知情权,是小股东打破信息壁垒、实现有效维权的第一步。查看全文>>
公司决议被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决议被撤销的情形主要包括程序瑕疵与内容违章两类。程序瑕疵指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如未依法提前通知股东、剥夺股东表决权等。内容违章指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股东需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若决议被撤销,自始无效。新《公司法》引入了决议不成立制度,对于未召开会议、未表决或出席人数及表决权未达法定比例的情形,股东可主张决议不成立。 公司决议效力瑕疵体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被划分为无效、可撤销与不成立三种情形。其中,决议可撤销主要针对程序性瑕疵与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形,是中小股东对抗大股东滥用控制权的重要法律武器。根据法律规定,决议可撤销的具体情形包括:第一,召集程序违法或违章。例如,大股东私自召开股东会,未按照法定或章程约定的期限提前通知全体股东,导致部分小股东未能参会;第二,表决方式违法或违章。例如,在表决时错误计算表决权比例,或非法剥夺小股东的质询权与表决权;第三,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例如,章程明确规定某类重大资产处置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而大股东仅凭多数表决权强行通过决议。在法理适用上,股东必须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的除斥期间内提起诉讼,逾期则丧失撤销权。此外,新《公司法》完善了决议不成立制度,若出现根本未召开会议、未进行表决,或者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股东所持表决权未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比例等严重程序缺陷,该决议在法律上视为自始不存在。在实务维权中,大股东往往试图通过操纵会议程序来强行通过诸如违规增资、恶意修改章程限制股东权利等决议。小股东在发现决议存在瑕疵时,应迅速保全证据,并及时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或确认不成立之诉。同时,为防止违法决议在诉讼期间被执行并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律师通常会建议小股东同步申请行为保全,禁止公司依据该瑕疵决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处分重大资产,从而切实保障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查看全文>>
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如何维权
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时,小股东可通过多种法律途径维权。首先,针对违法决议,可提起公司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其次,针对大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违规关联交易,可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大股东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再次,若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不分红或发生重大资产转让,小股东可主张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最后,在极端情况下,若大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可主张公司人格否认,要求大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大股东滥用控制权损害小股东利益,是有限责任公司治理中最突出的矛盾。其诱因行为通常表现为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通过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决议、私自转移公司资产或进行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这些行为导致小股东投资权益被稀释,产生强烈的不公平感与维权焦虑。针对此类痛点,法律体系提供了多维度的救济途径。第一,决议效力救济。若大股东作出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程序严重违规,小股东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提起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从源头否定违法决策的效力。第二,股东代表诉讼。当大股东或董监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挪用资金或进行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时,由于公司往往被大股东控制而怠于起诉,小股东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在履行前置程序后,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侵权人向公司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第三,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为解决小股东退出无门的困局,当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红条件但不分红,或者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时,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小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实现依法有序退出。第四,公司人格否认。若大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将公司作为个人提款机,导致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或小股东利益的,法院可依法否认公司人格,判令大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合运用上述法律武器,小股东能够有效制衡大股东,维护自身的合法投资权益。查看全文>>
小股东有没有权利查看公司账本
小股东依法享有查看公司账本的权利,即股东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若公司拒绝,小股东可通过诉讼途径强制行使该权利,打破信息不对称。 股东知情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基础性核心权利,不因持股比例大小而有所区别。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而言,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了解公司真实经营状况、防范大股东权利滥用的关键途径。在实务中,小股东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必须履行法定前置程序:即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查阅目的。公司若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必须在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逾期未答复,小股东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进一步明确了不正当目的的认定标准,如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等。因此,小股东在提出查阅请求时,应由专业律师协助规范表述查阅目的,避免被公司恶意曲解。此外,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小股东不仅可以查阅会计账簿,还可依法查阅会计凭证,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辅助查阅,这极大地增强了小股东获取真实财务信息的能力,为后续主张利润分配请求权或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查看全文>>
大股东长期不分红小股东怎么办
面对大股东长期不分红,小股东可采取多步维权策略。首先,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财务账簿,确认公司是否具备盈利及分红条件。其次,若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法定分配条件却不分红,小股东可依法行使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要求退股;或提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诉讼,强制要求公司分红。 大股东长期不分红是有限责任公司中常见的侵害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其本质是大股东利用控制地位将公司利润截留,导致小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被架空。针对这一痛点,小股东应采取先取证、后救济的法律策略。第一步,小股东必须通过股东知情权诉讼获取公司真实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账簿,以确凿证据证明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且具备分红条件。第二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若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这是小股东通过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实现退出的法定路径。第三步,若小股东不愿退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在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未作出分红决议的情况下,若大股东存在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并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情形,小股东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判决公司分配利润。在诉讼中,律师将重点审查大股东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给自己发放过高薪酬或隐瞒收入等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通过这一系列组合拳,小股东能够有效打破大股东的利润垄断,维护自身的合法投资回报。查看全文>>
小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吗
小股东在满足特定法定条件时,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即行使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主要情形包括: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分红条件但不分红;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但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保护中小股东免受资本多数决原则压迫而设立的重要退出机制。当小股东面临公司僵局困局或投资目的无法实现时,该权利提供了法定的变现通道。法律严格限定了行使该权利的三种法定情形:第一,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法定分配利润条件,但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第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第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小股东在行使该权利时,必须满足严格的程序要件:首先,必须在股东会上对上述决议投反对票,这是主张回购请求权的前提;其次,必须在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与公司协商回购价格;若协商不成,必须在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务中,最大的争议焦点往往在于合理价格的确定。大股东常利用信息优势压低估值,此时小股东需借助专业律师和评估机构,对公司的真实资产、隐性负债及未来盈利能力进行全面审计评估。此外,对于转让主要财产的认定,司法实践通常以该财产转让是否实质性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存续为标准。通过精准把握法定条件与程序期限,小股东能够依法强制公司回购股权,实现安全、公平的退出。查看全文>>
小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
小股东行使知情权需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若公司拒绝或逾期未答复,股东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从而打破信息壁垒,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股东知情权是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监督公司运营的基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对于会计账簿及底层会计凭证,股东需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正当目的。实务中,公司常以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如可能泄露商业秘密、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等)为由拒绝查阅。此时,举证责任在公司一方。若公司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法院通常会支持股东的查阅诉求。在诉讼策略上,小股东应注意保留书面申请及公司拒收或拒绝的证据。此外,新《公司法》进一步扩大了知情权的范围,允许股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辅助查阅,这极大提升了小股东获取和甄别复杂财务信息的能力。任创学律师团队在代理此类案件时,注重诉前沟通与诉讼施压相结合,确保股东知情权得到实质性落实。查看全文>>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有效吗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合法决议程序,其效力取决于相对人是否构成善意。若相对人在接受担保时未对公司决议进行合理审查,则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若相对人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构成善意,则公司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直接关系到公司资产安全与股东利益。 公司对外担保效力争议是公司治理中的高频风险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对外提供担保,构成越权代表。此时,担保合同的效力适用表见代理或越权代表的规则,核心在于判断债权人(相对人)是否为善意。善意的认定标准是债权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是否对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进行了合理的形式审查。如果债权人未审查决议,或审查的决议存在明显瑕疵(如伪造、表决比例不足、关联股东未回避等),则债权人不构成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可能根据过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反之,若债权人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担保合同有效,公司需承担担保责任,进而可能导致公司资产受损,引发越权担保引发公司或有债务失控的痛点。因此,完善公司章程中的担保决策程序,并建立严格的印章与合同管理制度,是防范此类风险的关键。查看全文>>
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如何维权
当大股东利用控制权损害小股东利益时,小股东可通过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公司决议撤销之诉或主张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等方式维权。若大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小股东或债权人还可依法主张公司人格否认,要求大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大股东滥用控制权致使少数股东陷入维权困境,是有限责任公司治理中的典型痛点。针对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法律提供了多维度的救济途径。首先,若大股东操纵股东会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决议,小股东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提起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从源头上否定侵权决议的效力。其次,若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违规担保等手段掏空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利益进而间接损害小股东利益,小股东在穷尽公司内部救济后,可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大股东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再次,针对大股东长期压制小股东、公司连续盈利但不分红、或公司合并分立等情形,异议小股东可依法行使回购请求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实现有序退出。最后,在极端情况下,若大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公司利益,可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刺破公司面纱。任创学律师强调,维权的关键在于及时固定大股东滥用权利的证据,并精准选择诉讼案由,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权益最大化。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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