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黎栋律师

姓名:黎栋律师

律所: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

头衔:主任律师

城市:湖北-武汉

执业证号:14201199910193966

执业年限:27年

擅长领域

  • 刑事辩护
  • 合同纠纷
  • 债权债务
  • 法律顾问
  • 建筑工程
  • 房产纠纷
  • 公司法务
  • 金融证券
  • 经济纠纷
  •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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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法学硕士,现任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1999年执业至今,承办过大量诉讼案件,主要从事经济、民事案件的代理和刑事辩护,特别是合同法及企业法律制度方面有所研究和善长,对非诉讼事务也是该律师的专长,曾为多家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提供过法律服务,并受到好评。对于如何防范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经济犯罪的法律问题有独到的研究和见解,为企业的合法经营提供法律保障。

律师贡献值

  • 22

    解答咨询

常见法律问答

证券虚假陈述索赔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证券虚假陈述索赔需满足三大核心条件:一是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且已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认定;二是投资者需在法定的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该证券,并在揭露日之后因卖出或持续持有产生亏损,满足因果关系推定的时间要件;三是投资者的损失必须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与损失因果关系,且需依法剔除系统性风险扣除等非虚假陈述因素导致的损失部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证券虚假陈述索赔的法理基础在于侵权责任法中的欺诈市场理论与因果关系推定原则。首先,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虽然新规取消了行政处罚前置程序,但在司法实践中,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仍是证明信息披露违规重大性的最强证据。其次,时间要件的界定是索赔的核心。实施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发生之日,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被市场知悉之日。投资者必须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持有,才能触发因果关系推定。若投资者在揭露日之后才买入,则推定其已知晓风险,不具备索赔资格。最后,关于损失因果关系的抗辩,被告通常会主张投资者的损失是由宏观经济波动、行业政策调整等系统性风险或投资者自身非理性交易导致。此时,法院会引入专业机构进行损失核算,采用同步指数对比法等方法,精准计算系统性风险扣除比例。黎栋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被告提出的系统性风险抗辩是否具备充分的数据支撑,防止投资者合法权益被不当扣减,确保索赔金额的准确性与合法性。查看全文>>
对赌协议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如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遵循鼓励投资与资本维持相平衡的原则。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原则上认定有效且可履行;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虽在合同效力层面一般认定有效,但在实际履行时,必须受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或无足够利润,法院将驳回投资方要求公司支付回购款或金钱补偿的诉讼请求。 对赌协议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认定,经历了从与公司对赌无效到与公司对赌有效但履行受限的法理演变。《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确立了效力与履行相区分的裁判逻辑。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因其不涉及公司资本减少,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法院通常认定其有效且支持强制履行。然而,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直接订立的对赌协议,虽然合同本身不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在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时,必须审查目标公司是否已完成法定减资程序;在请求金钱补偿时,必须审查目标公司是否有可分配利润。这一法理设计旨在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公司资本充实原则。在实务中,当目标公司未达业绩承诺触发对赌回购条款时,若目标公司减资程序受阻,投资人将面临胜诉却执行不能的痛点。对此,黎栋律师建议投资人在签署对赌协议时,务必将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列为连带责任人,并设定明确的违约条款与资产担保,从而在目标公司履行不能时,能够直接向股东主张权利,有效规避公司法上的资本维持障碍,保障投资安全退出。查看全文>>
在武汉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但不赔钱怎么办?
在武汉发生交通事故且对方全责拒不赔偿时,受害人无需过度焦虑。首先,应保留好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及所有医疗、维修票据。其次,可直接向对方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主张理赔;若保险公司拒赔或定损过低,受害人可将肇事司机与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建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对方车辆或账户,以保障判决后的执行效果。 针对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但不赔钱的困境,法律赋予了受害人多重救济途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相关司法解释,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在武汉地区的司法实践中,若肇事方以各种理由拖延或拒绝支付赔偿款,受害人应果断采取诉讼手段。在起诉前,黎栋律师通常会建议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肇事方的银行账户或查封其名下房产、车辆,这不仅能有效防止对方转移财产,还能在心理上给对方施加压力,促成诉前调解。此外,若受害人自身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在对方拒不赔偿的情况下,也可依据保险合同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或理赔,由保险公司赔付后再向肇事方追偿。在诉讼过程中,律师会严格审查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若未尽到义务,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从而确保受害人能够获得足额的保险金赔付。对于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律师还会指导其在治疗终结后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依法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全面弥补受害人的物质与精神损失。查看全文>>
没有劳动合同在武汉工地受伤能认定工伤吗?
没有劳动合同在武汉工地受伤,依然有机会认定工伤,但前提是必须先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受害人应尽可能收集工资支付凭证、工作牌、考勤记录、工友证言及施工现场照片等证据。随后,向工地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确认后,即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若超过时效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可转而主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在武汉地区的建筑工地或装修工程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受伤的情况十分普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特定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因此,没有劳动合同并不绝对排斥工伤认定,关键在于证据的收集与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黎栋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指导当事人从“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两个维度收集证据,例如包工头或项目部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带有公司名称的工作服或安全帽、出入工地的门禁记录以及共同务工人员的证人证言。在程序上,必须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拿到胜诉裁决后,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然而,实务中常遇到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此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如果当事人因各种原因错过了为期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或者因证据不足导致劳动关系无法确认,律师将及时转换维权赛道,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直接起诉雇主或发包方,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对方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因程序障碍而落空。查看全文>>
医疗纠纷中,医院拒绝提供病历怎么维权?
在医疗纠纷中,医院拒绝提供病历严重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与举证权。患者及家属有权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要求查阅、复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等客观病历资料。若医院无理拒绝,患者可向当地卫生健康委员会投诉,要求行政介入;或在提起医疗损害责任诉讼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与调查取证。若医院涉嫌隐匿、篡改或销毁病历,将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病历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最核心的证据,直接关系到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鉴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在武汉地区的维权实践中,若医院以内部规定或主治医生不在为由拒绝提供,黎栋律师会立即采取以下法律行动:首先,向医院医务科或纠纷调解办公室发送正式的律师函,明确告知其法定义务及拒不配合的法律后果;其次,若医院仍拒不配合,律师将向武汉市或所在区的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科进行实名投诉,借助行政监管力量责令医院整改并提供病历。在进入诉讼程序后,若医院依然隐匿或拒绝提交病历,律师将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主张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更为严重的是,若发现医院存在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法院不仅会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相关医务人员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因此,律师建议在发生医疗争议的第一时间,患者家属应立即要求医患双方共同在场封存病历及疑似引起不良后果的实物,从源头上防止证据灭失,为后续的医疗损害鉴定奠定坚实基础。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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