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哺乳期内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也不能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必须与其续订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可以预告解除该劳动者,或对其进行经济性栽员。
但是哺乳期的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