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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原权利人对于买受人为恶意负有举证责任吗?

房产纠纷 2020-08-13 14:56 标签: 房屋 权利 买受 恶意 负有 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第一款:《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在适用上应作如下理解:
(1)房屋善意取得中“善意”的判断标准:买受人信赖房屋登记簿中关于物权登记的记载,不知道出卖人无处分权即推定买受人为善意,但确有证据证明买受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房屋登记簿中物权登记错误或者登记簿中存在异议登记的除外。房屋原权利人对于买受人为恶意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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