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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的纠纷

房产纠纷 2020-08-16 08:06 标签: 出租 房屋 纠纷
原告:,男,岁,汉族,住所地:省市,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刘,男,岁,汉族,住所地:市区,身份证号,电话:
1.判令被告立即迁出所租赁的房屋
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元整
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年2月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因双方对有关约定事项发生异议,于是经双方协商,在2010年月初,对原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从新签定了《房屋租赁合同》,原合同作废并已销毁。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第十条第7款(即乙方保证承租甲方的房屋为无明火商业用房使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合法经营。因乙方违法经营而给甲方造成的连带损失,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不退还押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即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A: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经营的。)的约定,使用明火和进行无照违法经营。2010年2月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了《告知书》,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煤气罐,被告不予理睬,拒不接受。2010年3月号,物业向被告送达了《通知函》,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煤气罐,被告仍然不予理睬,拒不接受。
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协议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起诉至贵院,恳请贵院能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市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证据材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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