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一年不能怀孕的要求不合理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女员工入职一年内不得怀孕的条款,违反《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用人单位即使在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规定,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