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移送管辖条件有: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