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可变更的情形有:
(一)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或缩短;
(二)劳动者工种或职务的变化或变动;
(三)生产或者工作任务的增加或减少;
(四)对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增加或减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