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因为依据的标准不同,工伤鉴定依据的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司法鉴定依据的是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等标准。通常,同样的伤工伤鉴定的级别要高于人体损伤鉴定的级别。
雇佣关系的伤残定级适用“工伤标准”。因为雇佣关系本质是劳动关系,只因用工主体问题被另立门户。劳动关系主体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法人单位及有关个体经济组织,而雇佣关系是个人用工。雇佣关系实质是劳动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雇员在受雇劳动中受伤,性质类同于工伤。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受雇劳动中受伤,雇主为严格责任,所以应当适用“工伤标准”定残级。但在雇员受雇中被第三方的机动车辆伤害构成交通事故的定残级;以及受雇于运输行业的雇员构成交通事故,因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应依“交通标准”定残级。
法律规定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的受害者伤残的,应依“工伤标准”定残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