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对已经受理的赔偿申请,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查明以下事项:
一、是否存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
二、损害是否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
三、侵权的起止时间和造成损害的程度;
四、是否具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五、其他应当查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