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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合同纠纷 2020-08-19 01:51 标签: 股权 转让 抗辩权 成立 条件

一、当事人双方基于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债务已届清偿期;

二、合同履行有先后顺序;

三、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正常履行义务的现实危险;

四、享有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为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五、先履行一方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能力降低,且后履行一方没有提供担保。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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