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双方基于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债务已届清偿期;
二、合同履行有先后顺序;
三、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正常履行义务的现实危险;
四、享有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为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五、先履行一方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能力降低,且后履行一方没有提供担保。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