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如下:
一、审理前的准备。
二、开庭审理:
1.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
3.开庭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
4.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并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三、宣判与送达: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2.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