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土地使用权主体的含义是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限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