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国家赔偿纠纷提起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的确定原则是:
1、地域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若未经复议,直接起诉的,则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国家赔偿案件经过行政机关复议的,则原告既可以到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到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级别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则上应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