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如下:
1、对立案材料的接收。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
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4、需要立案的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对于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通知书》。
5、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
6、由负责审批人签名或盖章。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还要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