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
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
1、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委托合同终止的有以下后果:
1、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终止委托合同的后果。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