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作的有关法律规定:
1、《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4、《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