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租赁当事人须提交以下产权资料:
1、《房地产权证》;
2、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3、经房地产交易所登记所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经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鉴证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5、其他依法提供的使用证明文件。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