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如下:
1.该婚姻违反了当事人意愿,违反结婚自由原则。
2.在法定时间内提出。
3.选择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或法院。
程序如下:
一、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
二、提交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