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包括: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前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公司收购的类型包括。1、横向并购,指生产或销售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公司之间的并购。 2、垂直并购,垂直并购指处于产业链上下游或者具有纵向协作关系的公司之间的并购。 3、复合并购,指同一行业横向并购与垂直型并购相结合的公司并购,或者不同行业的公司之间的并购。 4、现金收购,指以现金作为并购目标公司的支付方式。 5、换股收购,指收购公司直接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股票,以换取目标公
收购公司的购买形式包括间接收购和直接收购。 具体而言,间接收购是指购买者并不向被购方直接提出购买的要求,而是在证券市场比高于股市价格水平的价格大量收购一家公司的普通股票,以达到控制该公司的目的。 其结果可能会引起公司间的激烈对抗;或者是利用一家公司的股价的下跌之机,大量买进该公司的普通股,达到控制该公司的目的。 直接收购是指收购者直接向一家公司提出其拥有股权的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外资并购首先由并购双方谈判及确定并购意向、聘请中介进行尽职调查。 然后,再由并购双方谈判确定外资并购合同协议文本,针对收购特点和关注问题,由律师草拟并购合同草案。 提供给境内公司股东充分讨论,对每轮谈判所产生的合同进行修改完善。结合谈判过程,最终确定外资并购合同。 最后,完成外资并购审批,按照相关规定,征求境内公司外资管理部门意见后确定具体审批机关。
企业被外资收购后,原企业对员工的补偿分情况判断。 1、如果外资收购企业后,将原企业的职工工龄与新成立的企业合并连续计算的,则原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收购后新成立的企业不接受职工在原企业的工龄的,则应按劳动者在原企业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外资并购,也称并购投资,是与新建投资相对应的一种投资方式,本质上是企业间的产权交易和控制权的转移。 并购一般没有新的固定资产投资,因此与新建投资相比,外国企业可以更快地进入市场和占领市场。 外资并购在我国很早就存在,主要是中方以资产作价同外方合资,实现存量资产利用外资。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
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拘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是受要约人与要约生效时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具体表现在:受要约人有为承诺以订立合同的权利,此权利原则上不得由他人继受,但要约人认可者除外。 受要约人对于要约人原则上不负任何义务,只有在强制缔约情形下,承诺为法定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在此情形下,被撤回的要约实际上是尚未生效的要约。 倘若撤回的通知于要约到达后到达,依诚实信用原则,相对人应当向要约人发出迟到的通知,相对人怠于为通知且其情形为要约人可得而知者,其要约撤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要约的失效,即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 要约失效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2、要约人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迟延又称迟到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但因其符合要约的条件,故可视为新要约;承诺因意外原因而迟延者,并非一概无效。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