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单位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第一,依法成立; 第二,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法成立表现为已经注册登记;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表现为注册资金;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表现为自主经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表现为独立核算。不具备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则是非法人单位。
公司注销过程需要分别去以下7个部门或机构办理相应账户注销: 1、社保局:核查是否有未缴清社保费用,然后注销公司社保账号。 2、税务局:核查是否有未缴清税款或费用,然后注销公司的国、地税。 3、报纸媒体:公司需自行登报公示,宣告公司即将注销。 4、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注销营业执照。 5、开户行:注销公司开户行许可证和银行基本户等其他账户。 6、质监局:到
注销小规模公司具体步骤如下: 1、成立资产清算小组; 2、展开清算工作,资清算小组成立之日开始接管公司资产,主要清算业务有:接管公司财产以及了解公司未完成业务、收取债权及清理债务、分配剩余财产、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并前往相关部门吊销公司营业执照; 3、通过正规渠道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4、向注销方提出清算方案;完成以上4点之后才能进行公司注销。
法人和总经理当然不是一个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总经理传统意义上是一个公司的最高领导人或该公司的创始人。
罢免董事长的程序:鉴于股东会具有免除股东职务的权力,因此,只要先由持有百分之三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发起提案,通过股东会议表决,形成免除其董事职务的决议。 那么,一旦董事长丧失了董事的职务,自然也就不能再担任董事长。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内容: 1、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比例或金额等。 3、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
根据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占的比例也不同。具体而言: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且属成熟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企业的成本可以分为生产成本和非生产成本,而非生产成本的控制更为重要,值得注意的非生产成本业务有: 会议成本;采购成本;沟通成本;加班成本;人才流动成本;岗位错位成本;流程成本;停滞资源成本;企业文化成本;信用成本;风险成本;企业家成本等等。 在这些非生产成本中,通过法律资源的管理与运用可以减少包括人才流动成本、信用成本、风险成本,这些都是企业非生产成本中控制中非常重要的内容。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所谓合伙人的无限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时,各个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是以其出资额为限,而是以其自有财产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时,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对合伙企业所负债务,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该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的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人分担合伙债务的比例,以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为准。 关于合伙企业亏损分担比例,《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
1、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4、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