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答辩状的格式如下: 一、首部即标题,写文书名称“行政答辩状”。 二、行政诉讼答辩状的正文,写答辩人的单位全称和住所。另起一行列写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然后,再另起一行逐一列出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职务。 三、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四、写清楚答辩人和落款即可。
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不予受理的案件如下: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诉讼不受理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
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种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诉讼法的比例原则有: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原则。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行政仲裁的效力在我国法律中的规定: 《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七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
商标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商标执法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商标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
司法鉴定申请: 第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第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
宪法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一,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 第二,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宪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方面,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
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